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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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社会经济与方式的巨大变化,尤其是电子商务的产生,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形势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随之快速进入到了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将信息技术、商务运行,以及金融服务巧妙地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上的创新,但是这也同时导致诸如沉淀资金管理、侵权责任追究等新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关 键 词:法律;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实践的过程中已表现出自己强大的优势,既能够最大限度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的保障,同时又为消费者与商户提供了一条更为便捷而又高效的交易渠道.

一、相关理论概述

1.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互联网造就了当代的世界,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经济繁荣、人文交往一个极为有效的工具,对传统经济交往的冲击尤其明显.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环境中交易的主要呈现形式,但是这一交易的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劣势,这主要表现在“交易双方的陌生性”与“财货的疏离性”这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直接导致合同履行率低下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由此而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工具.

简单地说,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指的就是一种为交易双方服务的资金“担保”平台,即是银行在交易双方资金来往的行为中起到监管的作用,这一作用发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资金的沉淀平台”.“沉淀”指的是消费者在实施网购的消费行为之后,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这一信息传达给商户,消费者在收货后再次确定自己的消费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将货款直接打给商户,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到了链接银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商户的服务与监管作用.

第二种方式是“信用的担保平台”.在现实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信用度的高低是摆在交易双方之间最大的问题,基于此而言,建立起为交易双方都认可的“信用的担保平台”是十分必要的,“信用的担保平台”就是为消费者与商户的交易行为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促使消费者放心购物、大胆消费,另一方面则可以为商户正常的经商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定位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定位目前还不够明晰,从其所从事的主要的业务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既具有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也具有了金融中介的特征,因此,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存在不易辨别的问题.

一是具有商业银行的性质.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业务有资金的清算与结算的业务、资金的储蓄业务,根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这要归属于商业银行业务的范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而法律则并未赋予其这一职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质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二是具有金融中介的特征.所谓的金融中介主要是就其代收互联网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向电子商务企业代为转账的业务而言的,代收代转资金本身据此而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归属于金融中介的基本依据之一.

从以上的分析中就可以得出结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既具有商业银行的基本性质,同时又承担起了金融中介的责任,从而使得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其结果必然使其法律风险凸显.

二、法律视野中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利益方关系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质上就是联系商业交易活动双方,商业银行之间的一个“中间的平台”,通过这一中间平台,交易双方的交易信用得以保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渠道得以创新,于是就产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的企业之间、与互联网消费者之间、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在法律上存在委托合同的关系.委托合同,就是指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其保管网络消费者的货款,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还会为电子商务的企业提供诸如信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等方面的服务,这为使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行为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极为良好的社会氛围.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互联网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互联网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互联网消费者会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沉淀、信用担保、信用等级评价等方面的功能很好的实施自己的消费行为,下文从法律的角度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具体地分析.

一是资金保管的合同关系.在登陆第三方支付平台后,互联网消费者就可以将自己购物货款打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货物未被确认之前,货款会在这一平台得以暂时性保管,为切实起到资金保管的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还会应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对“确认付款”予以安全性的验证,对错误的“确认付款”及时予以纠错,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互联网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从而将错误率降到最低点.

二是委托合同的关系.互联网消费者在实施完自己的消费行为之后,不会将货款直接打给电子商务企业,而是要将货款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委托其暂时保管货款,在收到货,并无任何异议的时候,再将货款转给电子商务企业,这一流程实质上就是以合同的形式构建起了委托的法律关系.

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的法律关系

一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当前的互联网发展对于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也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以网上电子支付为例,网上电子支付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这就使得网上电子支付所面对的群体十分的庞大,这一市场的发展潜力较大,但是如何开拓这一市场却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这是因为与如此庞大的客户群建立直接的联系将会耗费商业银行大量的资源,其效果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手则就会较好的处理这一问题,二者的联手可以在短时间之内就培育出较为成熟的市场,并以此为手段赚取大量的利润.二是有效监管的关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具有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的作用,为保障其监管有效,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在该监管银行开设储备金账户,在电子商务企业出现拒绝履责、欺诈消费者等现象的时候,该账户就会起到及时赔付的作用,从而保障了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视野中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创造了条件,其实践的价值日显,逐渐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所认可.但是毋庸置疑,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过程,也因为其发展的速度过于迅疾,而使得相关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这一矛盾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的深入而逐渐凸显,从而导致金融风险问题的产生.

1.沉淀资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为保障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的消费者在购置货物的同时就已经将购物的货款及时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这就自然产生购物沉淀资金与利息归属方面的问题.

(1)购物沉淀资金的管理

购物沉淀资金与第三支付平台的自有资金是不同的,在获得互联网消费者的购物沉淀资金后,第三支付平台往往会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设立“购物沉淀资金”专款账户,这一账户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随意挪用,在互联网确认付款后及时将货款打入电子商务企业的账户.据此而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购物沉淀资金与自有资金之争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2)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管理

购物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期间会产生一定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归属问题成为无法逾越的障碍之一,国家法律在此方面仍处于空白,这就进一步增加了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管理的难度.具体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利息归属存在主观设置的障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掌管大量资金的时候实行主观控制,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霸王条款,例如在服务协议中要求互联网消费者放弃对利息权益的要求,否则将不会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倾向于粗放式经营的策略,拒绝为单一的消费者设置单独交易的账户,而只是在整体上设立存储利息账户,这就使得利息权益的具体受益者得不到确定.

二是利息归属存在技术障碍.在整体上来说,购物沉淀资金的数额是较为巨大的,以2014年双十一为例,在双十一当天,仅天猫的交易额就突破571亿元,这一天文数字在一天的时间内都积聚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加上双十一期间的物流一般都会出现迟滞几天的现象,从而就会产生数额庞大的利息,但是如果从个体的角度来分析则会出现另一番“景象”,个体的利息与庞大总利息形成一个巨大的反差,假设将总利息分到每个人,则是非常微小的,再者,如果一定要将这一设想付诸于实践,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这一工作则会成为一个无法完成的工作.

2.侵权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亟待完善

在电子商务急速发展的今天,确保其安全成为最为迫切的问题,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在互联网消费者实施自己的消费行为的时候,一般会按照指示完成“商品的购买―资金的支付―付款的确认”等流程,但是,在互联网的环境中,安全问题始终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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痼疾,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由于平台所导致的错误.在消费者操作购买预支付流程的时候,平台有时会因为自身故障的原因发出错误的指令,其结果必然会使消费者遭受一定的损失.

二是由于攻击所导致的错误.的攻击往往会使得消费者相关信息被盗用,这些信息可以被用来购物、提现,这就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在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购物的时候,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就目前的法律规建来看,还不能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置这一危机,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表现就是责任不明,不清晰的责任划分必然就会导致责任无法认定,法律追责与赔偿更是无从谈及.

四、法律视野中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运作对策

1.设立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积累基金,实现权益共享

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的管理存在制度与技术方面的障碍,基于此,不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购物沉淀资金利息问题的解决.以美国为例,美国将购物沉淀资金监管的权力放置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其作为为每一位消费者提供一定数额购物保险的资金来源,这对我们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我国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承担起建立购物沉淀资金利息基金的任务,然后再从法制的角度规范基金的运作,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则必须要将购物沉淀资金利息如数上交到保险公司.

2.构建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是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担负起金融监管的主要责任,其内容主要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控风险机制、公司法人治理、金融活动等予以及时督查.

二是网络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的基础就是互联网,不少的借助互联网从事非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国家的网络监管机构就应该从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着手,促进平台的健康运作.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促进银联发展、提高企业服务效能、增强企业活力、提升消费者忠诚度等方面“功不可没”,在以后的发展中,应该在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积累基金的设立、监管体系的构建等方面着力,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践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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