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视阈下之法的本质

时间:2024-01-30 点赞:47580 浏览:94905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此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视阈下之法的本质相关学士学位论文。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律及自由及和法律方面的刑事侦查学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法律类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的作为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标志,也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理论的集中体现.本文主要从法的社会本质和法的价值本质两个方面展开谈对马克思法律观的思考.

【关 键 词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本质;自由

一、《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体现出的法的社会本质: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第一遍读的时候我很疑惑:为什么说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呢?法律的历史渊源众多,而且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应该有自己的历史,法律作为社会意识现象和社会上层建筑现象,它也应当有自己的历史.但是,从实质上来讲:

1.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观点,是同他们的唯物主义哲学观、世界观相统一的.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自然要反映各种各样的社会存在现象,法律的任务也是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应运而生.

2.对于“社会”的概念,它泛指一切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当然对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还可以再细分无数,即可以无限地细分下去.但我认为在理解马克思这句经典话语的时候,我们应取广义的理解.

3.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将这种社会意识解释为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指的是脱离现实基础的意志”,即没有基础、没有根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他们秉承了思想史上所认为的“权力是法的基础”,而反对“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在他们看来,如果承认权力是法的基础,那么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

4.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正是这些互不依赖的个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们自己意志的确立,才使自我舍弃在法律、法中成为必要,不过,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场合.对被统治的阶级说来也是如此,法律和国家是否存在,这也不是他们的意志所能决定的.例如,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么,尽管被统治阶级有消灭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此外,当关系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实现这个意志以前,这个“意志”的产生也只是存在于思想家的想像之中.当关系发展到足以实现这种意志的时候,思想家就会认为这种意志纯粹是随心所欲的,因而在一切时代和一切情况下都是可能的东西.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如果统治意志失去了自己的统治,那末,不仅意志改变了,而且也是物质存在和个人的生活改变了,而且也只因为这一点,个人的意志才发生变化.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再是统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个名义.因而,法、法律的基础不是意志而是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

5.“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其根源在于,首先,法律产生于社会.这是从法律起源的意义上讲的.其次,法律来源于社会,这个是从现实法律的产生讲的.法律无不是应对现实社会问题而产生.再次,法律发展于社会.法律的发展与社会也分不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律的历史,就是社会的历史,法律调整的内容都是社会的各种事务,这是关键的一点.最后“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需要一个切入的思考点,即一个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会被另一个国家所借鉴、所移植.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带有普适性的产品,它的工具属性是很明显的,所以它的专属性不是很明显.而凡是有历史性的东西,应该是带有某种专属性的,不能为别人所有,我从这个角度来思考“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仔细考察一下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的内容到程序法的内容,全是为了解决问题,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问题.

6.结论是:法律的社会本质的外延,应该大于法律的阶级本质.因而,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回到我们改革之初关于法律的本质、法律的阶级性、社会性的争论,当然我们今天的思考不是停留在这种层面.法律的社会本质的外延,应该大于法律的阶级本质,或者说,法律的社会本质包含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法律的阶级本质是阶级社会的特征,而且应该是阶级对抗激烈社会的特征.在非对抗的阶级社会,法律的阶级本质并不凸显.而社会本质可以贯通于法律的所有历史.马克思、恩格斯说“法律是没有自己的历史”、“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实际上是对法律的社会本质的一种深刻揭示,实际上是对法律本质的深刻揭示,就是把法律归于一种社会本质.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体现出的法的价值本质:自由

自由本来是恩格斯最高的理想,是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就是要谋求全人类的解放和自由.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现实的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己的自由.没有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马克思还讲过共产主义就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且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人的本质特征就是自由自觉地活动.自由是人的本质的全部精神存在,是类的本质.人的目标就是争取自由,争取自由是争取人的本质的复归.人的本质被异化了,因此人的解放的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回归. 列宁对于资产阶级的自由采取彻底批判的态度.他认为这是欺骗,他强调集中制,也就是要实行集权制,这在作为一个革命党的时候是必然需要,无产阶级没有别的武器只有铁的纪律,高度的组织性来对付强大的统治阶级.但是他对资产阶级的自由否定有些过头.但是到了斯大林,就将集中制变为个人制.在革命时期,极力称赞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在《论联合政府》中,他认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当时党的纲领就是要建立独立、自由、、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但是到了解放后,自由两个字就变成了贬义的,变成了自由主义.这个自由就是自由散漫或者西方资产阶级自由.自由两个字从此不提了.在批判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时候,有些人把自由本身也否定了.在历次的宪法序言中,只有建立独立、、富强的国家,没有了自由,再也没有提过要建立自由的中国.到了时期最高指示就讲统一思想,言者有罪,高度集中,大权独揽.谁要是反对就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人民就没有自由.另外,在法和自由的关系上也是这样.长期以来,法学家的论著中很少看到法与自由的关系,只讲法律阶级性,违背法的本质就是自由这个命题.谁要是讲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就是超阶级的,抽象观的谬误.

现在法理学界已经开始谈自由了,将自由作为法的一种价值.这是一种进步,但这还不够,自由不仅是法的价值,而且是法的本质.没有自由就没有法,不讲自由就不讲法.不存在没有自由的法律.历史上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也讲自由,它们是通过镇压无产阶级而实现自己的自由,他们的法律就是反对别人的自由,而保护自己的自由.任何法律都是与自由相关的,问题是自由是一种特权,还是一种普配的权利.剥削阶级的法律,自由是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特权,不是普配的权利.反过来讲,无法律也无自由.希腊的哲学家西塞罗讲”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尽管自由是人的本性所要求的,但是作为自然人的本性要求的自由或者应然的自由假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也会受到侵犯,所以要通过法律来保障自由.

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是最讲自由的,《宣言》中讲到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毕生为之奋斗的理想,就是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也是我们理想的目标,尽管还没有实现,但却是我们未来的希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1.

相关论文

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评析

本文是一篇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范文,马克思主义哲学类有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评析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本文是一篇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经济发展类有关大学毕业论文,关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现实的指导意义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经济发展及。

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

本文是一篇和法律论文范文,和法律类电大毕业论文,关于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适合和法律及自由及社会关系方面的的。

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观的当代实践

本论文为关于生态哲学相关关于哲学论文,关于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观的当代实践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可用于生态哲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

科学观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

本文关于科学发展观及社会发展及马克思主义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科学发展观论文范文集,与科学观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