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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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联系与区别,即从概念、产生根据和对应关系阐述了二者的区别,从存在依据和实现方式分析了二者的联系.

[关 键 词 ]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联系;区别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属于法学基本范畴,也是实现法律运行操作中必须给予充分把握和高度重视的概念,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在法律责任理论中,到底什么是法律责任,长期以来法学界并没有取得共识,因此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责任.本人较同意下面的观点:“法律责任一词在法学中有两种含义,第一是本义,第二是引申义.采用本义的法律责任一词”[1],通常被用来描述因违法所导致的某种法律后果(违法是原因,责任是后果),这是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含义,也是最常见的含义¬,――称之为一般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政责任都是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引申义的“法律责任”往往是指与违法行为毫不相干的某些法律后果――称之为特殊法律责任.本来定义上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如后果说、处罚说、资格说、责难说、义务说等.[2]比较这几种说法,可以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义务,但这种法律义务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义务,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是一种新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调查行为的有限性,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约束.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分内应做之事;其二是当事人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是社会成员“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而产生的后果,前者可谓“第一性法律义务”,后者可谓“第二性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本来定义上的法律责任或一般法律责任)法指“第二性法律义务”.不论“第一性法律义务”,还是“第二性法律义务”,既然以法律义务为依据,它的履行自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法律制裁,由强大的公共权力迫使义务人被动的履行义务,但是“第一性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是潜在的,是应当为,而“第二性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是显在的,是必须为.因此,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国家权力确认,并由国家权力保障其实现.这一新的法律义务(“第二性法律义务”)有别于一般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作为违法者因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可能,但并不等于法律制裁的实现.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3].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因此,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不同.

(二)产生根据不同

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解释:第一是理性约定.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一定义务而导致的法律上的负担.这种负担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可以分解为:为什么违背义务必须、必然导致不利负担,即义务必须遵守的另一个侧面,因而法律责任的根据在简约意义上可被归结为义务为什么必须遵守问题.第二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人们理性本质的最基本层次,是以知理性与实践理性产生的前提.因而在一定意义上看,意志自由也成了约定之生成的主观前提.意志自由奠定了责任的道义归责性和法律归责性的主观基础.第三是行为选择自由.行为选择自由是在之前二者基础上的新的综合.行为自由可以在两个层面上理解,其一是作为实践活动的基本性,它是人的本质的基本方面,正是人的选择自由奠定了人的社会本质,在行为选择的实践中,人才能不断地成为更完整的人.其二从现实的个人活动来看,它是在既有约定和意志自由的前提下,直接赋予法律责任以正当性的元素.可以说,是个人理性的选择了被约束,同时在此一般约束下又以自己具体的自由选择行为引发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机制.以上三点就是法律责任的产生依据.而法律制裁是国家根据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是国家运用其物质力量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国家运用强大的公共权力迫使义务人被动的履行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应履行的义务,以履行或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的义务.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责任作为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可能,但并不等于法律制裁的实现.虽然行为主体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在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超过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自首或立功,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不起诉,在公法案件中权利方当事人不起诉不受理的情况,如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而且即使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相同,其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对其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也有可能不同,这是因为还要具体分析违法的各个具体构成要素.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联系

(一)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存在依据

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对应内容的主体角色转换,由义务人对他人所负的“第一性法律义务”对应于国家权力.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最后屏障,是国家基于义务不履行“第二性法律义务”或侵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义务不履行“第一性法律义务”即侵犯法律权利只是产生法律制裁的可能,只有继续不履行“第二性法律义务”即侵犯国家权利才会使法律制裁成为现实.法律的动作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也是国家基础由道义力量到物质力量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由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和违法行为为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归结和追究为始终.

(二)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及其不被履行为可能存在的前提和可能发生的依据,以法律制裁的进行为可以推知的后果和可以以来的后盾,或者说,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分别以义务人对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为其首尾,违法行为(即对“第一性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是法律责任的起点,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归宿,其包含了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对法律制裁的认可,而法律制裁是国家根据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是国家运用其物质力量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其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干涉.而法律责任体现的是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私权利对国家的侵害.

总之,没有违法、违约的行为,就不会有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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