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法律权利意识培养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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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失地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备受关注.失地农民权利意识淡薄集中表现在对自己的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的成本过高,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这些因素制约着其维权的行为,而对失地农民法律权利的保护,则主要是从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营造良好的维权舆论环境,以及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这几个方面去考虑,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城市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 键 词 失地农民 权利意识 弱势群体

基金项目:河西学院大学生科技立项第二批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

作者简介:马芳,河西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杨帆、陈好芳、张友虎,河西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77-03

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产生由来已久,而其问题的突发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集中表现在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则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将从失地农民权利意识淡薄的表现、原因,以及权利意识的培养这几个方面论述这一问题.

一、失地农民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的表现

(一)对于自己的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

1.所谓失地农民,“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机会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着大量的耕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被迫走出来.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急剧增加,由失地农民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此起彼伏.做好失地农民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


2.失地农民权利的丧失,主要表现在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征地制度的不完善而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害,以及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和劳动就业权的不平等.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失地农民的社会经济权受到侵害,“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失地农民的文化教育权受到侵害.“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二)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作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行使或放弃权利 ”,但失地农民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不是真正了解自己权利之后的放弃,而是在根本不知道自己权利或不了解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放弃了司法救济的权利.寻求法律援助是解决失地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有效方式.当失地农民知道自己“吃亏”了之后,由于不清楚自己那些权利受到侵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淡薄,在寻求法律援助时,由于不清楚应当采取的方式,亦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失地农民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的原因

(一)受教育程度低制约其维权的观念

失地农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文化素质偏低影响失地农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但是从整体来看,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80%的农民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他们接触面较窄,信息比较闭塞,思想较为落伍,精神上更多地受到传统宗法习俗的束缚 ”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下,人力资本的构成低,导致他们的知识面狭窄,视野不够开阔,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水平有限,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们思想观念的束缚,他们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更不敢正大光明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知识缺乏使其不知如何维权

1.“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是一个有机连贯的整体,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目标,而学法则是第一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让人们知其权利之所在,义务之所在,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而失地农民在法律知识的了解这一方面,显得极其匮乏,不知法,也就是不了解法,就更谈不上用法了.

2.失地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们自身学习不够,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知识的宣传过于简单化或形式化,形式主义的宣传,无法达到让其知法的目的,解决法律知识宣传的形式主义问题,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专门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服务的机构,目前还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作为保障,“但在实践中一旦面临维权问题时,很多同学并不太愿意走法律途径,原因可能很多:怕麻烦、害怕承担太大的压力、对我国司法信心不足等,其中对具体救济方法不甚了解可能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而这一点在失地农民身上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失地农民无法享受政策和法规带给他们的公平与公正.

(三)维权的成本高昂使其在维权之路上望而却步

1.自身权利被非法侵害,意欲维权时,其高昂的成本令失地农民望而却步.“老百姓往往既无关系,有没金钱,更无权势,因此对于司法救济失去信心,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意费时、费力、费钱去打一场结果难以预料的官司 ”.维权的成本过高,首先表现在失地农民从开始着手维权,到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中间漫长的时间等待和金钱花费,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笔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开支;其次,即使进行了维权活动,在仍然得不到满意结果的前提下,失地农民不会选择维权.

2.政策的执行者是政府机关,面对政府机关人员的失职行为,拖欠补偿金、压缩补偿金、随意开罚单等多种违法行为,失地农民是“敢言而不敢怒”,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现实社会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这些违法的公职人员作斗争,失地农民的成本是高昂的. (四)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其耽于维权

1.失地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封闭的文化环境中,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明显地感受到了文化堕距的效应.而城市化进程又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当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后,生活质量下降,衣食住行没有保障时,他们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去面对,不敢声张,不敢向政府机关申诉自己的合法权利,使自己长期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在法治思想上强调人治,法律仅作为治国的某种辅助手段有很大的关系.

2.传统的文化观念中,“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现象非常明显,失地农民的人际关系网大多局限于亲朋好友,可接触到的人员有限,无法寻求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力量,因受其文化观念的影响,更是无法找到可以为自己申诉权利,维护权利的社会机构,在等待和彷徨中失去自己的所有.“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农村普遍存在重礼数而轻法治的现象,这会导致农体意识淡薄,缺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的精神 ”

三、失地农民法律权利意识培养的策略

(一)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

1.普法工作要做到深入实际,让老百姓知法.要实现我国的农村法制,惟有农民知法、懂法,才能起实效.“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才会自觉地接受和运用法律 ”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科学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不能搞一刀切式的宣传.失地农民的法律知识宣传,更应该结合他们自身的特点宣传,最主要的是普及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的知识,以及现行的政府政策性法规,失地农民了解法律是其合、依的第一步.

2.法律宣传要采用失地农民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坚决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让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起实效.在宣传的形式上要切忌生搬硬套,走形式主义.失地农民总体上文化素质偏低,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社会事实.“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尽可能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形象化、人性化,可广泛采用法制文艺、趣味普法、漫画、温馨提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来进行 ”多采用口语化,故事方式的宣传,才能让其学法有实效.

3.法律知识的宣传要制度化,定时化,长期化.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其他知识的学习一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时兴起,宣传一下,再也不见行动.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保障性的东西,法律知识宣传制度化,这样的普法工作才能够稳扎稳打,为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这是需要法律工作者注意的问题.

4.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要作为政府文化工作的重要职责去落实,法律宣传教育的途径要多样.“最有效的方法是送法下乡进行普法教育,这一方法的试行途径为三种:一是,基层法院送法下乡与普法教育;二是律师送法下乡与普法教育;三是法学专业教师、学生送法下乡与普法 ”老百姓需要了解什么法律,当他们寻求咨询时,要有人为他们解答,当他们有明显的违法倾向时,要有人去引导和劝阻其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专人专管法律宣传,老百姓才会最终达到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目的.

(二)当地政府转变观念,落实服务职能

1.建设服务型的政府.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农民权益,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全面的攻坚时期,政府应当切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失地农民本身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也必须在城市化进程中完成.失地农民法律权利的保障,政府的作为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对失地农民政策的制定,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的落实,将直接关系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转变政府职能,积极作为,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免受侵害的关键方略.

2.转变工作人员的作风.失地农民的合理安置,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社会的治安和稳定,政策制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人们自然能感受到法律的亲近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这是政府一以贯之的政策,当地政府部门的干部,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肩负起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失地农民的生活,了解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真实想法,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认真聆听他们的意见,走与人民群众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解民生之忧,解民生之难,让失地农民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共同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3.落实服务职能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在处理失地农民善后事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处理,维护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惩治腐败,加强干部教育,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媒体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失地农民维权的良好舆论环境

1.“媒体就是信息,这是麦克卢汉关于媒体本质的中心观点 ”,媒体在现代社会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价值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工作环境.在工作过程中,敢于揭露社会事实,对失地农民的真实状况要深入调查,细致分析,将新闻及时地报道到公众面前.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型的传媒方式,适时准确地关注失地农民.让一切有识之士都了解失地农民,敢于为失地农民的合理、合法要求伸张正义,揭露不法分子的罪恶行径,把他们的丑恶嘴脸暴露在社会舆论的面前.

2.新闻媒体同时还承担着重要的其他职能,在保护失地农民的法律权利方面.“大众传媒能为农民提供良好的话语平台,要使其为农民的利益表达服务,就要求政府和社会给予支持 ”新闻媒体不仅仅是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还要充当法律知识宣传的中介,把涉及失地农民的政策法规,运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出去,“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倡导人们积极主动地及时地主张法律权利,在群众中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 ”,让失地农民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按照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按照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为失地农民维权提供坚强的后盾

1.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农民自己的管理组织,当失去土地的农民面临生活困境时,村民自治委员会的干部,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方面,应当准确无误地把失地农民的情况进行记录、分类和汇总,详细地调查,把情况反映给上级机关,为上级机关决策和执行提供详细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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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农民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让失地农民从心理上有安全感,有归属感,把任何可能发生的社会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的农村社区环境.

2.失地农民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一份子,应当有自己的权利意识,“只有增强了农民的权利意识,农民才能自觉地依法参与农村各种活动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动和村委会接触,反映情况,而村委会多是自己的同乡或邻居,熟悉当地的情况,无论在沟通,还是在交流上都没有太多障碍,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都有很大的帮助.“当农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充分的尊重时,就会感到自己是这个神圣国家的真正一份子,也会促使农民更好地尊重和行使权力 ”失地农民的管理纳入组织化的系统中,滋生其他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就会降到最低,也为失地农民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失地农民法律权利的保护,不应仅仅是失地农民自己的事情,而应当由全社会齐心协力去解决,农村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农民作为当代中国社会最庞大的群体,解决农民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就是解决中国社会的大难题,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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