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法科教学: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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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封闭式法科教学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因弊病较多,已不能满足现代法学教育所需.从应用型高等法律人才培养观之,目前高等法学教育效果不甚理想,核心原因在于开放式法科教学缺位.为培养应用型高等法律人才,需从开放式法科教学之理念、模式、课程诸方面改革.

关 键 词 :开放式教学;应用型人才;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核心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236-02

一、反思封闭式法科教学

众所周知,传统法学教学中普遍呈现出封闭式教学特征,大体上表现为三个层面:(1)法学课堂与法律实践相对隔离;(2)法学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不紧密;(3)法学教育理念更倾向理论型人才培养而相对忽视应用型人才塑造.如从课堂教学这一微观层面看,传统封闭式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把学生作为被动学习者,视作知识接收器.封闭式法学教育更倾向注入式法科教学.直言之,认为学生什么也不懂,把学生视为白纸,由教授者讲解、灌输,学生消极接受,于是老师讲学生听、老师演学生看、老师写学生抄.这已受诟病.

事实上,封闭式法科教学不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功效甚微,对理论型法律人才塑造也意义不大.但封闭式法科教学方法有其产生背景与演进历程.评价任何教学方法都应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及其功效.封闭式法科教学(包括其他领域教学)与传统社会生产方式有关.传统社会生产力相对低下,人们活动领域相对狭窄,常被封闭在狭小时空中,且反复从事相对单一的劳动.人们借以参加社会实践的知识储备也相对有限,封闭式教学足以满足社会需要.

另外,传统社会的知识流通渠道相对单调.除口耳相授,更多靠印刷品.传统社会识字率较低,即使印刷品流通量增加,仍需讲授者的讲、传、授,否则无法产生教学效果.之所以封闭式教学有其长久生命力,这与传统社会的生产、生活状况息息相关.故而,须正视封闭式教学(包括法科教学)曾有过的积极意义,毋“一棍子打死”.

然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高速运行,封闭式教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发生根本转变.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方法及能力已发生质的飞跃,且信息开放度已远超越传统社会之封闭与保守.坚持原有法科教学方法已无法适应现时代之需.笔者认为,正如传统社会的生产生活状况决定封闭式教学之必要性与可行性,现代社会的生活生产方式决定了封闭式教学方式改革之必然.

这种改革主要源于人类知识的飞跃发展,不断开拓新的认识领域,创生新的认识体系.冲击封闭式法科教学的主要情形如下:(1)大众传媒对法科教学的冲击,学生可以借助多媒体时代之信息资源独立获取信息;(2)学生自我意识更趋强化,尤其对于所谓的“90后”学生,往往更具反思性、开拓性,不满足于知识灌输,追求问题讨论的开放性与包容性;(3)老师的自身角色反思,重寻学生信任感与亲近感;(4)法学应用特质的再发掘、新重构,学生已不再简单满足于理论玄思,更注重学以致用.从应用型高等法律人才培养观之,这些冲击大多围绕法科教学能否更好适应法律实践之需要.


二、开放式法科教学缺失:基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状况的分析

当下,“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这也引发了一个基本问题:“高等学校应当如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不是新近提出的目标.从推出法律硕士教育来看,其目的正在于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也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之根本性区别.从我国法学教育总体实践状况看,有三个特点:(1)法学本科教育在应用型教育培养方面缺乏足够的关注,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法律实践中广泛存在“纸上谈兵”、“眼高手低”的状况;(2)除了法学本科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宗旨的法律硕士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学硕士教育相似,甚至在培养模式及教学内容方面与法学本科教育趋同;(3)无论法学本科教育抑或法学研究生教育(主要指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日常管理等方面严重存在“重理论、重课堂,轻应用、轻实践”的问题.这极大地制约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

应当说,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关系法治建设之宏伟蓝图.在倡导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升教学质量、注重人才培养的形势下,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具有现实意义与可操作性.然而,目前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人才培养却陷入前述困境.导致目前困境的原因很多,且不同原因之于该现状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现象背后至少存在一个核心问题,即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及其方法的缺失.

正是由于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及方法的缺失,才导致前述三大情形(法学课堂与法律实践相对隔离、法学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不紧密、法学教育理念更倾向于理论型人才的培养而相对忽视应用型人才的塑造).具言之:第一种情况是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及方式缺失最基本、最直观的体现,直接导致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不足或者说与司法实践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第二种情况是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及方式缺失时表现出来的一个体制性问题,这一体制性问题使得法科教学的应用性资源缺乏等问题暴露得较为明显;第三种情况不仅是开放式法科教学的理念缺失,还是教学方式单一的体现,毕竟传统法学习惯于理论性人才的培养,从而囿于种种原因忽视了实践性人才的打造,由此导致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缺乏对应、充分的资源及手段.

三、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模式与课程

笔者认为,所谓的开放式法科教学,指法学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学校学习与司法实践之衔接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要打破固有的“你讲、我学”模式,强调课程设置的实用性、针对性,注重课堂教学的启发性、灵活性,重视学校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衔接,从而培养出富有法律思维、专业知识扎实、实务能力突出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这一套教学体系,即所谓开放式法科教学机制;对该套机制及其运行之认知,即所谓开放式法科教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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