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汉卿《蝴蝶梦》中的法律问题与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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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汉卿《蝴蝶梦》中包拯的断案过程有诸多不合情理之处,主要表现在:王氏之子为父复仇打死葛彪被直接判死刑不符合宋元法律;盗马贼替死属枉杀人命;包拯动辄对犯人用刑、对王氏三子打死葛彪之因置若罔闻等与其清官身份不合.本文认为这些疏漏是本剧宣扬家庭成员间的贤良孝悌的主题定位决定的,表现了元杂剧对普通民众的伦理道德建设的关注.

关 键 词 :戏曲艺术;关汉卿;蝴蝶梦;法律;复仇;主题

中图分类号:J802文献标识码:A

一、《蝴蝶梦》中包拯的判案过程

《包待制三勘蝴蝶梦》①是由元代“梨园领袖”关汉卿创作的一部公案剧.剧情大致是:

王老汉上街为三个儿子买纸笔,被自称“皇亲”、“有权有势尽着使,见官见府没廉耻”、“不偿命”的葛彪撞倒打死.之后葛彪扬言自己“只当房檐上揭片瓦相似,随你哪里告来”,扬长而去.王氏三子及王妻听闻王老汉的死讯,“急忙忙过六街,穿三市”,见王老汉“伤处一塌儿青间紫等,血模糊污了一身,软答剌冷了四肢,黄甘甘面色如金纸”,又听说凶手是葛彪,于是便要“寻见那厮,扯到官偿命来”.恰好此时葛彪后喝得醉醺醺地晃过来了,于是王大兄弟上前揪住葛彪,责问他为何打死父亲,葛彪口出狂言说:“就是我来,我不怕你!” 王妻与葛彪理论:“若是俺到官时,和您去对情词,使不着国戚皇亲、玉叶金枝,便是他龙孙帝子,打杀人要吃官司.” 而此时,王大兄弟愤激之下动手打了葛彪,没想到下手太狠,葛彪竟然死了.中牟县公人以杀人罪将王氏一家扯到县衙,定为死罪,后上报至开封府衙.②(第一折)

第二折写包拯的断案过程.包拯在审理此案时,还未见到被告人及公文,仅凭下属张千一句“中牟县解到一起犯人,弟兄三人,打死平人葛彪.”便说:“小县百姓,怎敢打死平人,等与我一步一棍,打上厅来!”在问明王氏三子及王妻身份后,先是责备王妻教子无方,要她“你好好的从实招了者!”.王妻申诉说:“孩儿们万千死罪犯公徒,那厮每情理难容,俺孩儿杀人可恕.俺穷滴滴寒贱为黎庶,告爷爷与孩儿们做主等”想要说明过程原委,包拯则不容王妻分说,断然命张千:“不打不招,张千,与我加力打者!”酷刑之下,三子及王妻争相认罪,王妻再一次申诉说:“并不干三个孩儿的事,当时是皇亲葛彪先打死妾身夫主,妾身疼忍不过,一时乘忿争斗,将他打死,委的是妾身来.”可是包拯却对“皇亲葛彪先打死妾身夫主”的事实置之不理,只是说:“胡说!你也招承,我也招承,想是串定的,必须要一人抵命.张千,与我着实打者.”接着又是一顿鞭棒痛打,王妻哭诉道:“那厮将人欺侮,打死咱家丈夫.如今监收媳妇,公人如狼似虎,相公又生嗔发怒.休说麻槌脑箍,六问三推,不住勘问,有甚数目,打的浑身血污!等”包拯见如此严厉的刑罚仍未奏效,这才想起来翻看公文:“我试着看这来文咱.”接着又对王氏三子的名字“金和”、“铁和”、“石和”不满,说:“庶民人家敢取这等刚硬名字!”“便好道杀人的偿命,欠债的还钱,等”必让三子之中一人为葛彪偿命.但命王大、王二抵命时,王妻百般阻拦,说包拯是“葫芦提”,而当命王三抵命时,王妻却应允了.包拯对此生疑,以为王三是王妻“乞养回来的螟蛉之子”,又欲严刑拷打,此时王妻才吐露实情,原来王三是王氏亲生子,王大、王二为继子.包拯于是被王氏一家母贤子孝所感动,加之午睡时所做的蝴蝶之梦,决定全力救出王氏三子(第二折).③最后包拯施计用偷马贼赵顽驴代替王三受死刑,并上书皇帝,敕封王家三子为官,王妻为贤德夫人(第三折、第四折).

以上即为《蝴蝶梦》中判案的大致过程.纵观这个审案过程,不禁令人产生几个疑问:

第一,包拯为何对葛彪先打死王老汉,王老汉之子本属复仇才打死葛彪的原因置之不理?

第二,包拯作为一个有名的清官,为何在不问青红皂白,对案件不做了解之时就先行对本无过错的王氏一家动刑?

第三,作者为何让包拯把一个本不复杂的案子复杂化,不去把依据元朝法律将为父复仇的王氏诸子无罪释放,或者依据宋朝法律将此案直接上报朝廷④,使王氏诸子获得宽宥;却非得要直接判处王氏家族中一人死刑,然后又找一个盗马贼当替死鬼?”

二、包拯直接判王氏三子死罪不合法理

中国古代是宗法制社会,十分注重伦理关系,而“孝”是伦理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伦,是统治者倡导的最高道德标准.因此为自己的父祖辈复仇,一向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礼记·曲礼·上》云:“父之仇,弗与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⑤意为对杀父的仇人,不能与他共存于一个天下,对杀兄弟的仇人,不必返回家里取武器,见即杀之.对朋友的仇人,不与他共处一国.《礼记·檀弓》说:“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⑥意思是:孔子说,如果父母被杀害,儿子就要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不做官,决心与仇人不共存于世.如果在市上或公门遇到了仇人,就要立即取出随身佩带的武器和他决斗.对杀兄弟的仇人,就不与仇人在同一国做事,但负有君命出使,尽管遇上了,也不可以和他决斗.对杀堂兄弟的仇人,报仇时不必自己带头,因为死者的子弟能报仇,就握着武器跟在后面协助就行了.另如《春秋繁露·王道》说:“子不复仇,非子也.” ⑦东汉章帝时具有统一经义意义的《白虎通·诛伐》中说:“子得为父报仇者,臣子之于君父,其义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义不可夺也.故曰:‘父之仇不与共天下,兄弟之仇不与共国,朋友之仇不与同朝,族人之仇不共邻.’故《春秋传》曰:‘子不复仇非子.’” ⑧即复仇是礼制文化所赞同的.

私人血缘复仇虽然为礼制所赞同,但其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作用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至少在西汉末年开始,就有了禁止私人复仇的法令,之后除了元代之外,直到明清,禁止私人复仇的法律一直存在.但是每个朝代实行情况不完全相同.如唐宋法律虽亦禁止私人复仇,但是较有弹性,同时规定“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由有司“具案奏取敕裁”,即这类案件要上报朝廷由皇上亲自裁决.但裁决的结果,往往是对复仇者予以宽恕甚至给予道德上的表彰.因为人们认为宁肯触犯法律也要复仇是一种伟大的“至孝”之心驱使的结果.所以就出现这样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是法律禁止私人自行复仇;另一方面,社会舆论支持复仇,正史也常将为父祖复仇私行杀人的行为列入《孝友传》,对复仇者大加褒扬,让其青史留名. 所以,《蝴蝶梦》中的案子并不难处理.

如前所述,王氏诸子打死葛彪系复仇之心驱使的过激行为,作为法官,包拯对这种复仇导致的人命案应该是司空见惯的,依常例处理就可以了.包拯是宋朝人,关汉卿是元朝人,所以我们分别看一下宋朝和元朝关于血亲复仇的法律及其执行情况.

先看宋朝.在宋代法律中,笔者没有找到关于为血亲复仇杀人的法律条文,但是发现不少案例:

A.李璘,瀛洲河间人,晋开运末,契丹犯边,有陈友者乘乱杀璘父及家属三人.乾德初,璘隶殿前散祗侯,友为军小校,相遇于京师宝积坊北,璘手刃杀友而不遁去,自言复父仇,案鞫得实,太祖壮而释之.⑨

B.雍熙中,又有京兆樗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争,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等时方寒食,具酒殽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⑩

C.刘斌,定州人,父加友,端拱中为从弟志元所杀.斌兄弟皆幼,随母改适人,等景德中,斌兄弟挟刀伺志元于道,刺之不殊,即诣吏自陈.州具狱上请,诏志元黥面配隶汝州,释斌等罪.

D.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德更赦,玉私杀德以复父仇.帝义之,决杖、编管.

E.元丰元年,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仇.几冠,刺仇,断支首祭父墓,自首.论当斩.帝以杀仇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

F.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戮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赦,罪死.案既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王安石议,特赦朝不问.

上面例A是讲后晋契丹侵犯边境时,陈友趁乱杀死了李璘的父亲和亲属三人.到了宋太祖乾德年间,李璘在京师宝积坊北偶遇仇人陈友,便当即杀死了他,之后去朝廷自首.宋太祖很赞赏李璘的行为将其无罪释放了.

例B说宋太宗年间,甄婆儿的母亲刘氏与董知政因事争执,被知政击杀身亡.后婆儿长大回乡为母亲报仇,用斧子把董知政砍死.有司把这件事上报皇帝,皇帝赞许甄婆儿能为母亲复仇,特赦了她.

例C云宋太宗年间,刘斌父亲被堂弟刘志元杀死,当时刘斌兄弟年幼.刘斌的母亲经常告诫他们长大之后要为父复仇.宋真宗时,刘斌兄弟带刀刺杀刘志元,未果自首.皇上下诏把刘志元黥面发配汝州,刘斌等刺杀刘志元的行为不予追究.

例D中,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死,而王德遇到大赦没有伏法.于是刘玉为父报仇,把已经遇赦的王德杀死了.宋仁宗则认为刘玉这是义举,只判了杖刑和编管.

例E说,王赟年幼时父亲被人杀死,当时王赟无力复仇.待他长大后,刺杀了仇人,取其头颅四肢祭祀父亲,然后自首.宋神宗认为他是杀仇祭父,赦免了他的死罪,仅仅是刺配邻州而已.

F例中,宋神宗时期,张朝的堂兄杀死朝父后逃走,张朝追杀了他.审刑院和大理寺都认为张朝十恶不赦,应为死罪.但是王安石认为张朝是替父报仇,罪至多是服役流放,而此时恰好又遇上了大赦,所以应该对张朝免罪.皇帝听从了王安石的议论,对张朝杀人之事不予追究.

以上六个案例中,私人血亲复仇杀人案都是交付皇帝处理的,除了两例被“决杖、编管”、“刺配邻州”外,其余人都被赦免了.而无论何种处理,这些复仇者都是道义上的胜利者.

再看元朝,《元史·刑法志》中规定: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等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

由此可见,元朝法律不仅允许复父仇杀人的行为,反而要让最初杀人者的家属给为复父仇殴死仇人者赔偿烧埋银五十两.

综上而言,宋元两代法律对《蝴蝶梦》中王老汉三子因为父亲被杀而殴死杀父者葛彪的这种血亲复仇行为的处置虽有不同,但都予以宽恕是毫无疑问的.即对复仇杀人者,宋代最严重也只是杖责、服役、流放,元代则是无罪并反获金钱方面的赔偿.也就是说,王氏三子无论是过失殴死葛彪,还是为复仇有意打死葛彪,按照宋元法律,都不应该判死罪.《蝴蝶梦》中的包拯执意要判王氏三子之一人死罪于法无凭.

三、《蝴蝶梦》的其他法律和逻辑疏漏

细读剧本,不难发现《蝴蝶梦》中的包拯判案还有其他法律上的和逻辑上的疏漏.具体是:

1.依照宋元法律,偷马贼罪不至死.

《蝴蝶梦》中提到的“赵顽驴”是酸枣县押解到包拯处的一个偷马贼.包拯在审理此案时只是简单问其是否为偷马贼,得到肯定回答后就直接把他“下在死囚牢里”,最后代替石和被处死了.显然赵顽驴的出现是作者为剧情发展所作的铺垫,是为后来被判了死刑的石和找的替死鬼.但是细考宋元两代的法律,偷马贼其实是罪不至死的.

《宋刑统》规定:“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也即宋代偷马后并将马杀死也仅仅判“徒刑”两年半.至于元朝,《元史·刑法志》规定:“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等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即偷马贼以所偷数量的九倍偿还.盗马的主犯初犯者,杖责八十七,判“徒刑”两年;从犯杖责七十七,判“徒刑”一年半.再犯者,罪加等,杖责一百零七,充军.上面是说盗窃普通人的牲畜.但即使盗窃官家牛马,也罪不至死,只比普通盗马罪加一等而已.总而言之,元朝法律对盗马者也没有死刑的规定.《蝴蝶梦》中并没有详述赵顽驴所盗之马的具体情况,故不管剧作家关汉卿依据的是元朝法律还是包拯所在宋朝廷的法律,判赵顽驴死罪都是不合理的,也即赵顽驴实为枉死的.

2.按照元代法律,“诸职官以微故殴死齐民者,处死”. 这条法律是说,各类官员如以微小的缘故就将平民打死的,要被处死.《蝴蝶梦》中没有交代葛彪是否有官职,即使他有一官半职的话,那么无故打死平民也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当然,葛彪自称是“皇亲”,但中牟县文书上说葛彪是“平人”(即平民),包拯审案时,也说葛彪是“平人”.那么,平人无故打死平人,毫无疑问,肯定也必须偿命.所以,依照道理论,在《蝴蝶梦》中,葛彪是罪有应得;而对王氏三子,则应加以宽宥.

3.除此之外,本剧还存在一个问题:包拯既安排偷马贼代替王三石和而死,那王三石和其后就应该偷偷摸摸地活着,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是应在世上“消失”的.因为这件事情是暗中操作,不能昭之于天下的.但令人不解的是,旋即包拯又大张旗鼓、光明正大地宣布他已向皇帝请封王氏三子了:一个“去随朝勾当”,一个“冠带荣身”,一个是“中牟县令”,王氏也被封了“贤德夫人”.这样一来,破绽就出来了:王氏家的老三石和不是已经死了吗,怎么又出来了?

由以上所论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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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8;蝴蝶梦》中的案子并不复杂.依照法律,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王氏三子本都可免死,包拯根本没有必要去找一个罪不至死的盗马贼去顶替,以致枉杀了一个人的生命.退而论之,假若宋朝法律复仇杀人原本也是死罪,上述案例中的复父仇而“不死”只是法外开恩的话,那么,包拯既然能在后来上书皇帝陈述王氏及其儿子们的“高风亮节”,促使皇帝下诏对他们勅命封官,褒奖有加,怎么就不能在审案之始就将王氏三子为父复仇的至孝行为以及他们相互争死的美德上报给皇帝,促使皇帝像以往一样,赦免王氏三子的杀人罪呢?

4.另外,本剧对葛彪打死王老汉的事,包拯绝口不提.虽然王老汉之妻不止一次地对包拯说:“是皇亲葛彪先打死妾身夫主,妾身疼忍不过,一时乘忿争斗,将他打死等” ,但是包拯置若罔闻.而且对于葛彪的身份,剧作本身也写得不明不白——葛彪自称皇亲,王老汉妻子说葛彪是皇亲,剧作的题目正名说也说“葛皇亲挟势行凶横”;但中牟县文书上说葛彪是“平人”,包拯审案时问“小县百姓怎敢打死平人”,也说葛彪是“平人”.那葛彪到底是皇亲还是平民呢?也可能葛彪是与皇帝沾那么一点儿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怎么说都有理?即或是怎么说都有理,也应该有个交代吧?而《蝴蝶梦》则对葛彪的身份真个是“葫芦提”了.

由此可见,从法律和逻辑层面而言,《蝴蝶梦》这部剧还是有很多疏漏的.

四、剧情疏漏原因:为宣扬孝悌贤良的主题服务

关于本剧作者,有人说是关汉卿,也有人认为难以确定.如果是关汉卿的话,作为一个戏剧大家,其作品似乎不应出现如此多的法律和逻辑疏漏.当然,这是一部剧,是艺术,不是生活,我们不能过分苛求.但即使是文学艺术,也需要符合最起码的真实原则——人物可以虚构,事件可以虚构,但是断案的法律不能虚构;即使虚构了,也要符合起码的逻辑.把《蝴蝶梦》中的断案方法,放到一个昏官贪官或酷吏身上没问题,放到包拯身上就违背常理了.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疏漏呢?

我们认为,这与作者对剧作的主题定位密切相关.作者的创作目的、他赋予本部剧的主题,不是揭露皇亲的横行不法,不是赞美包拯的执法如山,而是重在宣扬孝悌贤良的王氏一家的高尚道德!至于其他情节设置——包拯白日伏案小睡时所作的“蝴蝶梦”;葛彪的身份一会儿是“皇亲”,一会儿是“平人”;对葛彪先打死王老汉不予关切,包拯的动刑拷问等,都是为了这个主题服务!


因为作者只有让王氏诸子中必须有一人为葛彪偿命,才能引起王氏三子之间争相赴死的感人局面,显示出儿子们的孝悌友爱!才能有母亲王氏保护继子、献出亲子的壮举,显示出母亲的贤良伟大!如果按照正常的断案程序,一开始就将此案上报皇帝,皇帝自然会赦免复仇的王氏三子,这个主题就无法演绎了!

如果葛彪真是纯粹的“平人”,那他就不会那么仗势欺人,撞死王老汉就可能是过失而非有意,王氏三子对过失撞死父亲的人复仇就失去了正义性,王氏母子其后的贤良孝悌就失去了道义基础.

至于包拯对王氏弟兄的严刑拷打,也是主题的需要.人身都是肉长的,在严刑拷打之下,骨折筋断、血肉模糊之时,尚且一口咬定自己是杀人犯,把生的希望让给兄弟,这需要怎样的意志力?不是更能凸显当事人的高尚伟大吗!

关于盗马贼替死一节,大概作者的意识中,朦朦胧胧地有盗马判死刑的法律条文的影子.《金史》的《兵志·诸群牧马政》中有一条是关于私杀军队走失马匹的规定:

宣宗兴定元年,定民间收溃军亡马之法,及以马送官酬直之格.上等马一匹银五十两,中下递减十两等令下十日陈首,限外匿及杀,并绞.

兴定元年也即公元1217年,金宣宗制定了关于收集逃散军队走失的马匹的赏罚之律.这个律令规定,流落于民间的溃军散亡马匹一律上交官府,官府给以一定的报酬;十日之后隐匿不交或将这种马匹杀死的人都要判以绞刑.当然,这只是针对军队走失的马匹而言.但是,作者可能只记得有类似的律令,并没有详考这个律令是否普遍适用.因为关汉卿毕竟在金代生活过,对金代法律有一定印象不足为奇.

当然,作者如此安排情节,也透露了当时普遍存在的“官场相”和“社会相:衙门里审案对犯人动辄用刑已是常态,“清官”也不免于此;“皇亲”仗势欺人、横行霸道屡见不鲜,一旦事情涉及到他们就不能依据法律办事,就不能按照常规出牌,“清官”断案时只好耍点儿“小花样”,用点儿“小智慧”等.从这个意义上讲,《蝴蝶梦》有它的认识价值.但是这些都与本剧的创作动机无关(甚至说作者认为法官对犯人严刑拷打是天经地义的也不为过).

也就是说,本剧关注的显然不是皇亲贵戚的横行不法问题,也不是清官为民除害和平反冤狱讨回公道问题.宣扬家庭成员之间的贤良孝悌,才是《蝴蝶梦》的主旨所在,这是该剧情节出现疏漏的主要原因.《蝴蝶梦》的这一主题,与元代现存水浒戏把以整治奸夫淫妇,完善夫纲妻纲的道德作为梁山主要任务是一致的,表现了元杂剧对普通民众的伦理道德建设的关注.

①《蝴蝶梦》现存两个版本:《元曲选》本与《古名家杂剧》本,两本大同小异.本文依据的是《元曲选》本.

②[明]臧晋叔《元曲选》,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32-634页.

③同②,第635-640页.

④《宋刑统·斗讼律》:“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即复仇的案件裁断要上报皇帝,听取圣裁.

⑤《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50页.

⑥《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七》,第1284页.

⑦[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义证·卷四》,中华书局,1992年版,117页.

⑧[汉]班固《白虎通·卷二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8页.

⑨[元]脱脱等撰《宋史·孝义》,中华书局,1977年版,13386页.

⑩同⑨,第13386页.

同⑨,13397页.

[元]脱脱等撰《宋史·刑法二》,第4990页.

同,第4990页.

同,第5007页.

[明]宋濂等撰《元史·刑法(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2675页.

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同,第2658页.

同,第2659页.

虽然元朝未统一中国之前,元太宗窝阔台在达兰达葩召开的诸王百僚聚会时曾经宣布一个条令,对参加朝廷举办的聚会的与会者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令中云:“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但那是对当时朝廷聚会的特定场合所做的临时规定,不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效应.这个法令制定于元太宗窝阔台六年.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四》,第2676页.

同②,第637页.

同,第646页.

[元]脱脱撰《金史·卷四十四》,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05页.

关于关汉卿的生年,有人认为是1210年,有人认为是1220年.元代灭金,是在1234年.也就是说,关汉卿青少年时代,是在金代度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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