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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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保证担保是最常用的法定担保形式之一,适用面甚广.笔者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中阐述了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规定.

关 键 词 :保证担保 法律责任

一、保证担保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担保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当被保证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发生后,保证担保人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代偿债务或者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代偿债务时,应根据所面临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一)保证期间,主债权或主债务发生转让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保证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主合同发生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

对保证期间主合同发生变更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允许根据合同变更内容对保证担保人利益的影响,公平确定保证担保人是否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任何一个保证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担保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四)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担保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担保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担保人可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

保证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保证担保人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

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担保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担保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保证期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保证期间,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应通知保证担保人.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以免发生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无法行使权的情况.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后,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担保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担保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人不予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凡属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担保人依法免予承担保证责任:

(一)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三)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担保人提供保证

(四)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五)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保证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三、保证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

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债务.保证担保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规定是: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保证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主合同解除后,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保证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保证担保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证担保的法律约束力,依法落实保证责任.反之,既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保障,也不利于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同时,还不利于保证担保人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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