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民法学的教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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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具体运用,在各高校的法学教学中已得到普遍的实施.民法学体系庞大、内容繁杂,理论艰涩难懂,学生学习起来难度很大,有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民法学的教学实践,能够提高民族院校学生理解民法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则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学生掌握民法专业知识,提高司法实践能力意义重大.

[关 键 词]案例教学法;民法学;意义;特点;实施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实践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进行的教学活动,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具有启发性、参与性和性等特点.尽管国内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1]但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重任,其法律人才既要具备相当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更应具有较高的司法实践能力,以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学生学习和理解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有很大难度,而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对学生的学习很难有积极帮助.案例教学法实践中,教师不是讲授者,而是设计者、激励者,它能够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2]实施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可以提高学生理解力,有助于学生熟悉和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则.它将难学、难懂的民法理论与身边熟悉的典型案例相结合,使理论的东西具体化、实践化,学生理解力得到了提高,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也得到增强.

其次,可以使学生掌握案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案例教学法的重点并不在于结论是否正确,而在于分析案例涉及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特别是民法案例分析时,方法和思路显得更为重要.强调分析评论的完整性以及内容上的质量,同时也要求语言上的清楚和精确.

再次,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学习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案例教学法选取身边实例进行教学,调动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它促使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积极参与,热烈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

最后,可以提高学生司法实践等综合能力.现代法学教育重在能力培养,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了解案情,准备材料,独立思考,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它也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法庭辩论能力以及司法实践能力,对于锻炼和提升民族院校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实践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手段所进行的一种教学方法,将其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即称为“法学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运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所讲授的法学知识;或者向学生提供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或者将学生引入审判环境,让学生参观人民法院对真实案件的审判以及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进行模拟审判,通过以上不同的方式以达到教学的目的.法学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学生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案例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法律精神和原则.[3]民族院校民法学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除了具有学习的主动性、思维的启发性、师生的互动性和教学的性等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结合民族院校特殊性,采用多种实施方法.为了将教学引入主题,我们采用引读案例法;为了便于对理论的阐释与说明,我们采用列举案例法和讲评案例法;为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我们多采用课堂讨论法、模拟审判法和旁听审判法等.其中,运用较多的是引读案例法、讲评案例法和课堂讨论案例法.

其次,以提高理论学习为主,以司法实践为辅.民法学课程理论性极强,所以,案例教学法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培养学生司法实践能力是次要的.我们经常采用引读案例法、评讲案例法和课堂讨论案例法,以提高学生理论学习的能力;模拟审判法和旁听审判法等方式的运用必须有一定诉讼法基础知识,一般在大学三四年级使用得多,民法教学时学生一般还没有开设诉讼法课程,所以,只偶尔使用.

再次,以请求权基础理论为基础,全面实施案例教学法.民法学是一门与我们一日三餐、衣食住行、结婚生子以及生老病死最为密切的学科,学科理论性极强,所以,在各个部分知识的学习中都应当实施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无论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其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理论是请求权基础理论.民法案例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运用过程,其重点在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进行三段论的操作.[4]运用请求权基础理论进行民法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能够引导学生思维,使学生在分析讨论时准确判断,少走弯路.

最后,因生制宜,进行分层次教学.因材施教要求教学从学生实际出发,在适合学生一般的发展水平的同时,还要照顾到学生的个体特点,使学生全体和个体的才能都能得到发展.[5]该原则要求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学.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大多来自西藏自治区,且少数民族人数较多;其余为来自于内地,学生在文化基础和接受能力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别,所以要因材施教,因生制宜,对学生要区别对待,进行分层次教学.宏观方面,对不同文化层次的学生分为不同的行政班级,进行区别教学,内地班和区内班区别,区内班也按照高考成绩的不同进行区别教学;对不同教育层次的学生也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要求,层次高的要求较高,层次低的要求较低.微观方面,对于基础较差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区别,提出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三、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实践的理论基础与主要环节

(一)理论基础

民法案例教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一般包括合同请求权基础、物上请求权基础、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侵权请求权基础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等.它是民法体系的“骨骼”[4]案例教学法在民法中的实践,就是在寻找和考察以上这些请求权基础,然后顺藤摸瓜,结合案例事实,寻找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理论上包括鉴定模式和裁判模式,民法教学中主要采用鉴定模式.它是指从请求权基础出发,具体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最后得出请求权是否有理由的结论来.实施时需要考察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以及其有无消灭的原因,由此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而裁判模式是从假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出发,假设请求权理由存在,然后针对案件争议问题或特定请求权基础,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5]该模式主要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运用.

(二)主要环节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实施的方式很多,但无论是教师提问或者讲解、学生讨论或者模拟审判以及旁听,都离不开案例分析或讨论,其带有共性的环节主要包括:

1.案例布置与准备.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在课堂上或者课前布置所选取的案例,由学生当堂或者在课外做准备,其具体操作程序为:首先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内容确定某一具体的、符合培养目标的民事案例,并推荐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其次,布置学生在课堂或课外阅读,为案例分析作准备;最后,提出相应的思考问题,以便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必要时,我们事先确定一部分学生重点准备,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发掘有思维个性的学生的潜力,促进个别同学的发展,特别鼓励藏族学生和女学生参与.

2.课堂分析与讨论.课堂分析与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也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它需要教师和学生双方积极参与.由于课程课时的限制以及讲授对象的个体差异特别是部分藏族学生接受能力的欠缺,所以,我们在选择和确定案例方面做了很多思考,案例的案情不应太过复杂,但必须属于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课堂案例分析与讨论的具体步骤以及要注意的事项:首先,让学生进一步熟悉案例,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然后由教师提问或者确定合理的讨论问题;其次,教师要能够指挥课堂讨论,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目标进行,引导课堂案例分析与讨论的进行,阻止与案例无关的分析与争吵.讨论时教师要留意课堂讨论的气氛,要力争创造出宽松和谐的、多维互动的教学环境;尽量鼓励学生都能够主动参与、积极思维,特别要鼓励藏族学生发言,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要及时正确地引导学生,把课堂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不断引向深入;教师要教导学生互相尊重,听取他人意见,发现别人的长处,总结自己的不足.

3.教师总结与评析.学生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要结合课堂讨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案例所涉及的具体知识点和考核的关 键 词等问题进行必要地归纳.同时,教师应就案件从法律关系、法学理论、法律逻辑、观点意见等方面进行评析,使学生能够明确自己的优势和自己的不足.[6]要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对于课堂讨论出现偏差或者错误的,要帮助学生查找出原因,堵塞漏洞,帮助学生予以改进;另外,就学生讨论应从思维方法是否正确、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点评.


4.学生撰写分析报告.教师点评以后,要求学生在课后对课堂讨论进行系统整理,就案件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形成书面案例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案情简介、要点分析、法律观点、最后结论以及个人感受等内容.案例分析报告是学生对课堂讨论活动的总结,它既能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与学习,也能促使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发挥其应有的教学作用,同时,还能够培养和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写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教学法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9)

[2]案例教学法[EB/OL].百度百科网,http://baike.baidu./view/

703601.

[3]苟民华.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研究[J].法制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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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理论版)2012(10)

[4]崔建远等.民法总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86-287.

[5]睢文龙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6]王茉霖,李体欣.法律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程应用中的新探索[J].时代金融,2012(6).

[作者简介]黄军锋(1965—),男,陕西乾县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李红,女,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研究”(SGH1250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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