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应否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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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和爱人决定购买某汽车贸易公司的一辆红旗轿车,并交纳了一万元订金,该公司给我出具的收条中写明了“订金”一万元.不久,该公司通知我付款提车.可是,我爱人已经投资了一家金店,造成了我们资金短缺,我们商量后决定暂不购车,并要求他们退还一万元资金.不料,该公司以我们夫妻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这笔“订金”他们有权不退吗

湖北 赵洪

赵洪读者: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确定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至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即订约金,含有约定购买、订购之义,它不具有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某汽车贸易公司与你们夫妻之间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该公司出具的收条写明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因此不具有“定金”性质,故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他们理应退还你们夫妻的一万元“订金”.

酒后驾车行为,是否可以私了

编辑同志:

去年年末,杨某饮酒后驾车,与我妹妹正常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事帮发生反双方同有受伤,我妹妹的机动车只是受到比较轻微的损坏.鉴于当时两人对事实及事帮成因都没有异议,对赔偿方式和数额也基本达到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后撤离现场.后我妹妹拿着当天的赔偿协议,找到杨某要求赔偿,但杨某说自己是醉酒后与我妹妹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还说当时自己并没有责任.请问,杨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可以私了吗?

山东 王南

王南读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事故成因无争议的,财产损失比较轻微,当事人可以进行私了,法律承认私了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轻微交通事故都能进行私了.为了打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其借交通事故私了之机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法定严重的情形,必须报警.由机关进行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一般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私了.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应当立即报警,一方面酒后驾车的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私了协议将在日后执行困难.另一方面,酒后驾车私了后,如果继续驾车还会导致交通事故,因此为避免再次伤及无辜,并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酒后驾车人员交给交警进行处理.


有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一次,我由于出差赶火车,便搭乘邻居马某的轿车进城.上车后,我给了马某20元钱.马某驾车行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因减速迟缓与前车相撞,我和驾驶员马某均受了伤,轿车严重损坏.经医院治疗,我一共花费医疗费2000元.我找到马某,要求他承担我的治疗费及因耽误出差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马莱不同意,说他和我之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让我搭顺风车,又没形成什么承运合同,不应当让他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损失吗

北京 孙平

孙平读者:

马某搭你进城,收取了20元钱的费用,与你发生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马某负有将你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律义务.如果马某未能履行义务,即未能将你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是在运送的过程中,使你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又没有相应的免责理由的话,马某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你享有因合同违约而形成的对马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见,车主同意有偿搭乘,其和搭乘人之间,就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属于车主的责任,都构成违约,都应该对乘客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儿子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可否进行代位追偿

前不久,我表哥16岁的儿子小刚趁家中无人,偷偷在小区内独自试驾他家新买的轿车.因车速过快,在拐弯路口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使轿车严重损害.因表哥买车时就上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我表哥的儿子造成的,属于第三人对车辆造成损害,即使他们赔偿损失,也要向小刚追偿.而小刚不满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和资格,所以保险公司向小刚追偿,我表哥还要履行监护责任,即其应向保险公司赔偿.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给付我表哥保险金额,车辆的损失,由我表哥自己承担最为有效、方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请问,保险公司可否进行代位追偿

上海 薛 立

薛立读者: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在保险期内,你表哥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责任,但该事故属于第三人致害的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了你表哥的损失后,有权向第三人小刚代位求偿.但是,《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你表哥之子小刚显然是其家庭组成人员.而且小刚并不是故意将汽车造成报废后果的,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呼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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