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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新兴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其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太保的网站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系统.平安保险开通的全国性网站PA18,以网上开展保险、证券、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被称为“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
近年来,保险网销发展得如火如荼,据中保协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严面夸大收益
近两年,一些互联网保险公司存在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过分宣传预期投资收益率、万能险产品销售时间误导、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等问题.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严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非固定收益的产品,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而在产品透明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开设专栏,公布相关的经营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监管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这是由于在互联网保险销售、理赔过程中,出现过不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推诿扯皮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权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于承保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人的完整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类型、、、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据《人民日报》《上海商报》《常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