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合同收入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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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于保险行业的陌生,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一种无形的东西,那么它的销售业务与一般企业销售实体的业务有何区别,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有无差异就应该做为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所以,该文侧重介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以及保险收入处理在现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

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确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一个主要标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三、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四、原保险合同收入分类

(一)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人寿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纯保险费是用于保险金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在其计算中未计入保险业务经营中所需要的业务费用.纯保险费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其总额应与保险金给付总额达到平衡.计算纯保费时,需要使用生命表并考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它是根据预定死亡率及预定利息率计算出来的.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的来源,它是根据预定费用率计算出来的.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称为营业保费(或称毛保费).营业保费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非寿险合同收入,是根据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费率乘以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方式计算并收取的费用.非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原则上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同时一次性收清,若保险金额过大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亦可以在保险期内分期交付.

五、原保险合同收入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费是否能够收回,需要保险人进行职业判断.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一般期间短,保费一次收取,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因为一般是与人有关的,所以通常期间长,保费分期收取,

(二)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

1.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一般较短,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一般也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金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例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费为1 000元.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月1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费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保费 1 000

(2)2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000元

借:预收保费 1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例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至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

(1) 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000元,确认保费收入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 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2.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趸足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采取分期收取保费的,当期收取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采取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

例,2006年12月31曰,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保费总额为60 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 000元(60 000÷5).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保费收入 12 000

(三)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沿用上述例1,根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也就是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劳务并收取相关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的权利时,就应该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并无太大差异,但是如上述例2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收取保费收入,会计上仍然一次性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应该按照分期收款合同确定日期确认收入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差异只是时间性差异,可以不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

(四)目前亟待解决的是保险合同的分拆问题

因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人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比如: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 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本例中,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部分又有投资风险部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额2000元.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对于会计规定的很明确,既承担保险风险部分界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界定为其他合同,但是由于这方面税收政策的滞后性,目前为止一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在会计上是否可以拆分为几部分合同,但是税务处理时仍然把它界定为保险合同,从而影响保费收入金额,从而影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个人建议,目前应该按照企业业务实质的实际情况,在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规定,按照承担风险将合同分拆,不同合同对应的不同收入的税务处理必然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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