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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关于‘社保’这项保民生工程,读者还有以下问题:
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劳动违法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如果员工工作单位5年没有买社会保险(目前在职),是否只能主张补交2年的社会保险?还是补缴5年?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用人单位连续5年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从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包括从员工离职起,或者从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起,开始计算行政处罚时效期间,如果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或者被、投诉的,则不再被处罚,不再被责令补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两年的处罚时效期间内被发现或者被、投诉的,应当被责令补缴全部应缴社保费.
同时,根据2011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主动为职工缴纳或者补缴社保,其违法成本将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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