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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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善玲(1971-),女,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学、刑法学、行政法学.

摘 要: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开始改革,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数量的持续增长,大学生出现就业难.如何引导大学生就业,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提高就业率的重要保障.促进就业涉及到政府、劳动者、高校和企业四方,作为政府最需要做的是依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创造健康的就业环境.

关 键 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就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7003502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2013年高校毕业生人数699万人,当时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2014年毕业生人数达到727万人,毕业生总量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起来.高校是学生从学校到社会,从学习者到劳动者转变的中间环节,也是学生社会化重要的一环,目前各高校为了帮助学生实现这样一个重要变身,在提高大学生的个人的就业能力上下足了功夫,从知识、技能、面试技巧、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心理等等方面做过许许多多的研究与实践.但是,大学生就业不仅仅关乎学生、高校与用人单位三者的关系,作为高等教育体制从属于政府,作为政府如何积极扩大就业的公共职能?如何建立机制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本文以从服务型政府为视角来谈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障机制.

1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就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2008年《就业促进法》的正式实施,该法加大了国家和政府关于就业的扶持、就业救助制度,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公平就业,是一部专门促进充分就业、保证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就业权益保障这一点上,《就业促进法》没有充分体现,没有处理好就业权和国家义务的关系,具有临时性对策的性质,尤其在程序性权利和救济制度上乏善可陈.

(2)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对于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文本(如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等)不够深入了解,对签订的法律文书在出现争议时该如何解决比较模糊.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较少的大学生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一个方面是对法律的程序不太了解,不知道如何正确操作;另一方面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法律制度没有提供给大学生足够的公平,法律的执行与大学生的法律期望值不相匹配.

(3)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有所局限.目前大部分高校拘泥于人才培养计划,注重大学生专业知识积累、技能本身、个人品质、面试技巧、简历书写等静态能力的培养,而对如何创造更适应这个社会的培养模式,如何培养知识和技能的动态运用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的静态能力与行动和活动的动态能力结合不够,由此,高校培养出的成品(精品)与社会的就业机制环境是割裂的,大学生就业后不能达到人职相匹配.

高校的就业指导模式问题也较明显,虽然各高校在大学二年级开始就业指导课,课堂内容理论说教性过强,主要是围绕国家和地区的就业政策、面试技巧、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等,授课教师来自于学校从事于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大多数教师没有实践经验,纸上谈兵,学生没兴趣,老师也是完成教学任务,这种就业指导意义甚微.

(4)政府就业服务不到位.经济结构不合理与劳动者技能机构不合理导致就业率走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运行机制是市场机制,政府作为主要的参与者,缺乏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机制,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中的供求趋势、结构变化情况缺乏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测算,就业服务的科学化水平不高;国家的经济形势、政府的相关政策对学生的专业类型和专业发展势头推进较少;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不对称,各高校毕业前夕的双选会,企业和学生之间互不了解,匆匆走个过场,双选会等于双盲会.

2国外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研究的梳理与分析

(1)日本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日本原来的两项就业制度为新毕业生一齐录用制度和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体系确立的几十年来,日本人也已经习惯了从一而终、企业大包大揽的就业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就业体制和雇佣方式的急剧转型,社会的贫富差距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日本大学生就业体制进行了现代转型,转向了雇佣方式多元化,市场就业模式,自由就业制度.政府的就业援助、就业支持,高校的就业指导,加强对国家经济活动和教育活动的干预,将劳动力培养计划纳入经济计划.实行国家主导型的积极就业政策,发挥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推动相关就业政策的法律化,政策法律化高度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权利及政府和社会的义务.另外,宽松的社会心理环境和宽容的社会态度也促进了日本大学生就业观念的理性化.

(2)美国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美国已经形成了以法律为保障、以高校为中心、以联邦政府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辅助、用人单位积极参与的较为完善的框架体系.政府、社会和高校三位一体,共同促进就业服务工作的进行.政府主要提供就业信息,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法律;高校是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并且根据社会的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学校和学生的桥梁与纽带,沟通三者之间的信息,就业服务人员的专业化.

(3)德国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德国立法机构在大学生就业方面主要制定相关就业法律《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就业环境;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政策与法规引导及就业信息与培训等服务;德国联邦劳工总署与各地方的劳动局是主管就业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就业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失业人员等,强化劳动部门服务职能,提供就业信息统计、就业培训等服务.(4)法国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法国的政府、学校和企业对高校的大学生职业指导服务中发挥各自的职能和责任.作为政府,提供充分的就业服务,出台多项政策对聘用应届和失业大学生的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减免其社会福利分摊及部分税收,并按聘用大学毕业生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创建个性化教育小组,为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青年创新创业.作为高校,重视大学的专业指导和今后职业规划;帮助大学生联系实习单位,为就业打下基础;提供就业前互补性专业培训和综合能力培训课程;关注学生的第一份工作.作为企业,重视与政府和高校的合作,帮助高校解决实习难题,企业管理人员介入学校的决策层提出相应的课程设计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3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

以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来看,政府在促进和保障就业方面责无旁贷,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应发挥“纽带”和“推手”的作用,积极沟通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发挥就业服务的整体效能,提高就业服务的科学性.

(1)完善就业法律制度,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首先,明确《就业促进法》中政府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位.保障大学生就业群体的权利,如就业市场信息知情权、就业竞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公平待遇权、违约求偿权、公共就业保障权、自由择业权等;降低维权周期,简化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加强对就业权益维护的实效性;维护试用期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扩大受教育权内容,把学生的学业和职业方向的指导与信息纳入受教育权中,学校、教师或职业方向师应帮助学生确定其学业和职业方向,并为学生完成学业和学业结束后的就业提供方便.

其次,推动相关就业促进政策的法律化.在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下,注重各项公共政策的相互配套性和体系化,如户籍、社会保障政策等;成立大学生维权、服务的职能部门,可以邀请或聘请高校从事法律研究和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为大学生就业服务,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政府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就业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行为,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就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最终建立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更好地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开展就业市场调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在经济调整过程中就业率不高,结构性失业现象严重,这就需要政府提高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保持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与社会需求的衔接,政府应对就业市场及做出时反应,宏观调控我国高等教育专业的设置,在稳定基础学科的同时,促进高校靠社应用型学科及新兴专业,及时调整对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个体环境和劳动力市场环境有效交互,完成职业导向和求职自我效能,促使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市场所接受,促使良好的就业环境得建成.

实行就业扶持和保障制度,帮助应届大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目前政府购买大学生就业服务岗位能有效提高大学生就业率,这种就业援助制度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职责,否则会让部分大学生产生等靠要的心理.政府有责任给予大学生提供多层次的工作环境和机会,不断开发劳动力资源,发展和完善职业介绍、失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服务提供机制的创新,引入市场机制和合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最终把学生扶上马送一程.


(3)充分运用高校社会资本,为学生和企业搭建就业桥梁.

高校经过与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所、私企等多方面机构的长期的校企合作等积累下来的社会资源和关系的综合体,是完全能够为高校所利用.一方面,扩大学校的社会资本的范畴,增加就业信息总量,保证学生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基本需求,减少大学生就业的盲目性,提升大学生就业层次和针对性,同时,降低信息获取的不对等性,保证信息利用高效率.另一方面,保障大学生学习期间的见习和实习工作,搭建毕业生和实习岗位的市场化运行,进行就业前的体验.

(4)政府成立就业指导署,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

国家可以在各行政区域设立就业指导中心,安排全职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优秀校友担任,服务所在地的高校学生.政府免费为学生提供就业政策法规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事务,引导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尤其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应予以直接帮助,可以设立职业咨询处、实习机会咨询处,安排职业咨询师帮助学生制作修改简历、指导他们如何展示自己的能力,鼓励他们拓展个人的交际圈,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大学生顺利就业,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缓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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