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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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分析了现今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和权益侵害问题以及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法律原因,并根据这些基本分析提出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系统方案.

关 键 词大学生就业就业权益法律原因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68-02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就业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理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之不少大学毕业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造成其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使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已成为高等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一项紧迫的任务.因此,只有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优,使之安心工作,从而有效地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同时,大学生就业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们的就业市场尚不完善.因此,我们要研究大学生就业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侵害现状的分析

(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处的地位不平等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总的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1.就业单位拥有较多的选择权,而大学生不论是市场的就业信息量上还是双方的经济地位都落后于用人单位.

2.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二者则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

3.大学生就业之后,用人单位会变相降低大学生的就业待遇.

(二)大学生在求职中的就业歧视

有的学者认为,就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户口歧视、履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姓氏歧视等.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问题尤为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的破坏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主要表现有:(1)外貌歧视:面试是该歧视发生的主要环节,有的用人要求长相,有的要求身材,这些都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2)性别歧视.女性因身体素质较弱,且要完成生育并面对巨大的家庭负担.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限制女性的录用比例.

(三)用人单位的违约

用人单位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用人单位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大学生报到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接受大学生,这种情况在就业市场中比较普遍.

2.实际违约指用人单位在报到期限到来后不接受大学生.就业协议是大学生最终实现就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凭证,而用人单位往往因为发现了更好的人选而拒绝履行该协议上所承诺则导致大学生无法完成就业.

二、大学生就业现状的法律原因分析

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公民的人权的.就维护就业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是以《宪法》为基础为基础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纸上谈兵,落实到实施上却并不尽人意.我国的就业法律体系却还漏洞百出.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还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一)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中也有明确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但以上的众多规定都没有做到具体化,没有提出明确的惩罚制度.比如在就业过程中最常出现的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等都没有在法律中具体规定.

但是当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却又面临着救济无门的穷迫现状.虽然我国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该条文只指明了在此情况下需要进行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条文是对具体如何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该条文中对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未作规定.实际上造成了劳动者不能获得全部或者相应损失赔偿.

(二)就业执法的不完善

有法律规定了只是解决的一方面的问题,而我国却又面临着执法人员的不严格执法情形.具体表现为:(1)执法机构设置不完备;(2)执法人员人数不足,素质水平较差;(3)执法力度不够.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相比较求职大学生而言处于强势一方,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证据多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所以无法举证.另外则是双方的经济力量的悬殊,现代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大背景下不容小觑,执法者更多的会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救济途径不合理

部分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而对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求职者来说,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便无法进行劳动仲裁.而且即便是采取了仲裁,在我国现有的机制下还有经过“一调一裁二审”的过程,时间长,费用高,不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而在我们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大学生就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性.这样不合理的救济机制极难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一)加快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活动

立法是进行法律保护的根源.最急需着手的自然是对《宪法》的立法规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保障所有人特别是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种保护是最为根本、最权威的救济方式.其次就是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因为就业歧视现象是造成就业权益受侵害最主要的原因,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中,我们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因为年龄、性别、外貌、家庭、出身等情况侵犯就业者就业的权利.另外在就业者完成就业之后,不能变相的降低就业者的待遇,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奖金、假期、晋升等等.当然在对以上做出明确规定之后,不可忽视的是应当在法规中明确规范在就业过程中双方就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对就业者的侵权.最后我们要针对大学生的自身特点,建立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如《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等并结合现阶段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除了上述内容,首先我们应当加强行政立法建设.政府又是与人民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所以我们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之间在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职权和职责,并制定出因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责任和处分.

(二)强化政府执法力度

加强立法是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的首要和根本措施.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政府的执法力.为此,政府首先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扩招以来的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规范就业行为,有效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种种不良行为.”豎调动各种行政手段对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做的完整的调查,并分析调查结果做出每一阶段的就业分析图,了解大学生就业率和失业率等多种信息.其次,政府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若发现用人单位一方对就业者存在侵犯其就业权利或在就业后变相降低其待遇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查处违法,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务保证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最后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可以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本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如何处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一调一裁两审.产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结果不满意或未经过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这种争议解决机制,劳动者没有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以后才能提起诉讼,耗费时间长.而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刚刚毕业,可以说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这样的机制对于他们,是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各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他们在现实案例中很少会胜诉,即使胜诉了,在补偿方面也得不到全额赔偿,而且会错过大量的就业机会.所以我们应当对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首先,我们可以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程序,两种不同的调解方式任选其一,给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又节约了成本、时间和精力.其次我们应当向国外学习先进的制度和机构设置,设立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法院或者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并且可从前述的政府中从事大学生就业调查的人员中选择部分作陪审员,这样可提高审判的准确度和效率.最后我们应该考虑大学生就业所存在的自身特点,降低大学生进行仲裁或是诉讼的费用,并且给其提供搜集证据的有利条件,这样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维权的积极性和意识,同时也可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热情,提高就业率.

2.建立劳动就业权利保护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大学生在受到劳动权益侵害的时候,经常面临的一种处境就是不知所措,救济无门.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的劳动纠纷才是我国仲裁和诉讼的收案范围.但通常来说,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就经常受到了侵害.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西方的很多国家学习,比如美国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面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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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就业权利侵害普遍的现状,我们可以在各地区建立人民政府指导下的就业权利保护的机构,聘用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从事法律咨询业务,为大学生提供关于就业歧视、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特别是就业歧视问题.就业歧视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组织个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豏让大学生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得到明确的指导.

3.加强大学生的《劳动法》普法教育宣传

虽然大学生已经接受了十多年的学校教育,是社会中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但是根据多次针对毕业大学生的调查发现:除少数法律专业和与法律有关的专业的学生外,绝大多数的同学对《劳动法》全然不知,在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加以维护.因此,各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培训的时候要加强劳动法知识的普法宣传,以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从而有效保障大学生就业.

注释:

[1]娄耀雄.我国“就业歧视”的法理分析及对策.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4(3).63-64.

[2]李丹.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党史文苑.2006(14).76-77.

[3]焦红艳,李娜.专家建议:成立国家机会平等委员会.政府法制.2009(1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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