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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个误会,虽然包括美国在内的同性恋及其权益团队已经在全球庆祝.离真正的胜利还挺遥远.
在多数媒体的报道中,美国最高法院6月26日所做的裁决,被判断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最高法院其实没敢走那么远,他们的裁决只是说:认可在那些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中合法,而后,《保护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DOMA)中的第三条款违宪.他们甚至连DOMA都没有废除.
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爱蒂思温莎女士和蒂亚斯派尔女士2007年在加拿大结了婚,那里同性婚姻是合法的.然后,她们俩居住在了纽约州,那里同性婚姻也是合法的.2009年斯派尔去世了,把遗产都留给了温莎.可是联邦政府说,你俩婚姻不合法,要缴税,36万多美元.温莎认为不合理,于是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这起案件的名字叫“温莎VS美国”,也就是说温莎女士起诉美国政府侵犯了她的权利.
最高法院判定的是,DOMA中的第三条款是违宪的.当然,这是DOMA的核心条款,它定义了婚姻本身:婚姻一词指的是且仅仅是一男一女构成了夫妻,而“配偶”一词指的就是“异性”的丈夫或妻子.
同性恋者所庆祝的,乃是因为最高法院废除的是核心的第三条款.原本,同性恋权益群体在这场官司中所盼望的仅仅是小胜,废除第二条款.如果仅仅废除了第二条款而保留第三条款的话,他们必须一个州一个州地把官司打下来,才能取得总体胜利.但是第三条款胜利之后,他们只需要找一个州打开缺口,根据判例法,那么所有的州就不攻自破了.
但是胜利的确还太远了.同性婚姻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性取向或婚姻取向的问题.
先说一下裁决之后的政治反应.共和党的议员们已经开始行动了.他们非常愤怒,说联邦大法官们其实恐怕连律师资格都通不过,居然敢做如此极端的裁决.为了反叛这次裁决,他们已经决定在议院中发起一项宪法修正案,彻底禁止同性婚姻.宪法修正案就等同于宪法本身.修正案要得到通过,必须2/3以上的议员同意,并且3/4以上的州签署认同.这当然是一个极高的条件,不过如果废除修正案的话,也需要这样高的条件.虽然计划显得比较疯狂,但是未必完全没有胜算.
而且在50个州中,还有35个州的法律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是说,最起码,同性婚姻权益者要趟过这些州,才算取得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必须经历的障碍与不确定性是无穷的.
对于那些反对同性婚姻的人而言,在经过了长年的与同性恋者关于权益的斗争之后,多数反对者并非针对同性恋本身,而只是针对婚姻的界定.而对于婚姻的界定方法,涉及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宗教、道德甚至科学等方面.这次奥巴马政府及时对最高法院的裁决作出反应,但就在去年大选之时,奥巴马还在拒绝对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上做明确的表态,因为他明白的是,最起码有50%的选民是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同性婚姻是个政治问题,并不是一件坏事.毕竟,同性恋的权益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确立.而法律在美国本身就是行使政治的一种方法,或者一个战场.这种自由与保守的拉锯战,对于社会总体而言,的确乃是一种裨益.
因为,人们既要保持新时代的生活进步,同时也必须保存传统生活方式的尊严.而拉锯战就是人们彼此寻求和解和宽容的方式.同性婚姻的问题之所以称为一个政治问题,乃是因为它的确关涉到了所有人的生活方式,并且它将是我们未来社会将会以何种形态呈现的一个关键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