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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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的浮夸风(有学者称“学术腐败现象”)已为众人所知,扎扎实实做学问的学者们对此深恶痛绝.这股邪风不仅败坏学风,也导致学术界鱼目混珠,与我国正在倡导的建立创新型社会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学术界在揭露这一不良风气时,通常都是以剽窃、抄袭的个案为例,笔者则通过学术领域滥用“法务会计”一词的事实,透视社科学术界的浮夸之风,并给一些被误导的同行们提几点仅供斟酌的建议.

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简述

我国于1954年引进“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大学课程,高教部将其列为法学专业选修课.后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时,将这一课程定名为“司法会计”.基于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80年代的主要政法院校中有法学学者开始研究司法会计学.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涉及到司法会计鉴定,一些检察官也介入了该研究领域.

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带动了司法会计行业的形成和发展.1985年,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并由此启动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行业建设.该行业的建设反过来又影响了学术界,有些会计学的学者也介入该学科研究.

经过二十余年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互动,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已逐步走向快速发展阶段.

学术界:我国学者自主创立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已经列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题库.教育界:90年代就已有多名司法会计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已有多所大学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司法会计课程按照我国学者自主提出的分科理论分别设置.实务界:司法会计行业从无到有,不仅制定了一些制度和标准,专业人员的数量也已初具规模,主要分布在检察机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实施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有数万起,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也已经普遍运用于各类诉讼案件.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早在80年代就批准了“司法会计师”系列职称,即在会计师职称前冠以“司法”二字.1993年,财政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文,就司法会计人员参与会计师职称考试做了特殊安排.

然而,上世纪末出现的“法务会计”一词,似乎否定了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取得的上述成就.

文不对题的“法务会计”的抛出过程


“司法会计”一词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司法(诉讼)活动中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活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ForensicAccounting,即法庭会计,其意是为法庭提供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服务.两者本质上属于同义词,因诉讼法律和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称谓.

日语中,将ForensicAccounting(法庭会计)翻译为“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士”.上世纪末有研究日本会计学(审计学)背景的知名学者发表文章时使用了这一称谓.之后,这一称谓开始在我国会计学界流行,并引发“法务会计”研究热.

“法务会计”一词在会计学界的“流行”主要基于下列两个事件.

事件一:把国外司法会计学硕士课程体系表述成“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形成我国没有“法务会计”理论的假象.司法会计学硕士课程体系中,除司法会计课程外,还需要开设会计本科教学中一般不包含的税收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理算、海损事故理算、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课程,以方便学生研习司法会计学专业课程.有学者却将这一课程体系“翻译”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把司法会计排在了“法务会计理论构成”的最后一部分,导致一些会计学者、研究生们误认为“法务会计理论在我国仍然是空白”,盲目“跟进”,争先填补这一理论“空白”.事实上,我国已将司法会计学分为了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三个基本分支,在专业教学方面,除了开设这些司法会计学课程外,也开设会计学本科通常不设置的一些相关专业课程,国外的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已经滞后于我国.国外的硕士课程体系对我国同专业硕士课程的设置会有借鉴意义,但如果把课程体系“翻译”为理论结构(或专业分类)显然就错位了.这一错位使得后来一些研究“法务会计”的学者误入歧途.

事件二:利用日语中的“法务会计”一词,来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会计情况,这样一来,国内似乎又出现了“法务会计”教育、实践方面的“空白”.ForensicAccounting的准确翻译应当是法庭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法庭会计师不免会站在执业角度介绍ForensicAccounting的定义和活动范围(包括诉讼支持和会计调查),这本来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并没有差异.然而,有学者“绕道日本”借来“法务会计”一词(并不介绍日本的“法务会计”),而嫁接取代“法庭会计”,一些学者误认为我国还没有这一事业,因而纷纷谏言,建议我国启动“法务会计”专业,建立法务会计制度、标准.但实际情况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不仅在教育、实践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一些本领域制度、标准也早已显现雏形.从我国学术界高高的外语门槛看,我们不应该怀疑学者们的英语水平,但本来可以直接翻译(且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词,却硬是借助日语来翻译为不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词,实在令人费解.这似乎与学术界近年来出国“找漏”的风气有关,但此类张冠李戴的文章却因“名人效应”而被后来涌出的几十篇“法务会计”文章所引用或抄袭.

笔者追踪“法务会计”的文字成果发现,一些使用“法务会计”一词的学者们,自己并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特别是对我国司法会计事业的发展情况知之甚少,却都志在“填补我国的空白”.但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却是:无论学科体系研究、实务理论研究、还是大学教育(含研究生教育)、司法实践都已有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真空”,因而学者们所谈“空白”也只能理解为闭门造车的结果.

笔者并不想对那些人说三道四,所担心的只是社科界个别著名学者的所为可能会凭空增添更多的“空白”,这不仅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研究资源,对学术界、教育界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法务会计研究”硕果累累的背后与代价

从著名学者发表“法务会计”文章至今的8年时间里,我国仅在刊物上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已近200篇,这还不算有关学术会议、学士和硕士论文以及专业书籍.仅从文章数量看,已经远远大于司法会计学前20年发表文章的总合,真可谓“硕果累累”.

笔者从亲身的经历中,发现学术上的浮夸风对学术研究、教育等已造成令人吃惊的不良影响.这里仅从文不对题的“法务会计”研究及其代价中举出一些事例,希望能够引起社科学术界对浮夸风的进一步关注.

例1:“法务会计”文献所引用的英文名称均为forensicaccounting,但该词无论是英语辞典还是英汉词典的解释,都是“为法庭服务(向法庭提供支持)的会计”――即“法庭会计”.对这个名词,司法会计学界都熟悉,因为该称谓与Judicialaccounting(司法会计)同义,国内也有人直接翻译为“司法会计”.例如湖南大学司法会计学课程的英文名称就是forensicaccounting.而一些学者却硬是换一个日语名词来“填补我国理论、教育和实践的空白”,从科学研究角度讲,这是十分荒唐的.当然,学术界确实有学者被称为“法务会计学创始人”或“先驱者”,这也许能对此类现象的产生原因作一注脚.

例2:“法务会计”一词把一些真正想做学问的学者引入了一个研究怪圈.由于国外注册会计师网站介绍forensicaccounting执业范围时,会将舞弊诊断、舞弊审计等一些特殊审计项目并入其业务范围,国内一些学者便将这些特殊审计项目划入“法务会计”执业范围,并“创造性”的提出法务会计包括诉外业务和诉内业务(司法会计业务).但学者们在创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时却遇到了困难:他们无法将这些“诉外业务”(特殊审计项目)独立于审计学理论体系之外,而“诉内业务”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根本无法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例3:把会计学教材更名为法务会计教材.某知名大学为方便给法学专业学生讲授会计学课程,借鉴国外会计学教材模式,编写了一本会计学教材.这本来是件好事,问题在于这本会计学教材却被冠以了《法务会计基础教程》,给出的理由是――会计学是法务会计学的基础课程.这一说法未免有点牵强,即使望文生义,人们也会知道司法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会涉及到大量的会计、财务、法学课程,如果照此理由,这几十门基础课程是否都可以冠以“司法”或“法务”呢?把会计学教材更名为“法务会计”教材的做法竟然发生在我国知名大学,学术浮夸之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例4:知名学者为“法务会计”做“虚假广告”.有知名学者在2005年的一次“法务会计”聚会时发表致辞,称“第一批接受法务会计培训者,将成为中国首批同时具备法律与会计学资质的精英”.这个说法肯定脱离了中国的实情.(1)中国早在旧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就已经开设会计课程了;(2)中国在1993年就毕业了司法会计硕士研究生;(3)中国在上世纪就出现了一批同时具备法律与会计资质的“精英”;(4)我国已经有一大批法学、经济管理学(含会计学)的双学位学子.不知这位知名学者是为了做广告而刻意隐瞒实情,还是确实不了解我国国情.但无论何因,“知之谓知之,不知谓不知”――这是每一个学者都应遵循的学术规矩.

例5:大学专业“换招牌”.有大学开设“司法会计”专业几年后,在没有改变司法会计专业课程的情况下,却随潮流改称“法务会计”专业,其动因竟然是“学生不好分配”.学生是否好分配,与其所学专业内容以及掌握程度、运用能力有关――这也应当是教育界的共识吧.如果课程设计不合理,专业课程教学不到位,学生如何好分配?我国如此之多的学者都说不清楚“法务会计”的含义,这个专业的学生能解释清楚吗?连自己的专业名称都解释不清楚的学生如何“好分配”呢?因此,把不好分配归罪于“司法会计学”专业名称,应当是教育界的一大冤案.

例6:硕士生论文集“大成”一蹴而就.受影响的还不止本科生,有硕士研究生求助于司法会计学者,想进行司法会计学课题研究,以便做毕业论文.当听说研究之难度后便知难而退,转向“法务会计”课题,结果融合了国内法务会计文章和国外法庭会计文章,很快形成“法务会计”论文并发表,令人惊奇的是这样的文章竟然也被学者们捧为“重要研究成果”.

例7:博士作品的“开创性”.学术界的“浮躁”肯定会影响博士研究生.一位博士受其“法务会计”导师提出理论的启发,在发表的作品中独树一帜地断定“法务会计属于经济管理活动”,这无疑可以视为填补了我国经济管理学的“空白”.而其另一位导师在给该作品所作序言中,称自己的弟子在作品中“开创性地”提出了司法会计学新理论,殊不知这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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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0多年前就发表了,可见后一位博导对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情况一无所知.博导们对自己不了解的事物竟然也敢下定论,笔者认为这是在拿自己的学术名誉开玩笑,但不敢断定其能否说明社科学术界浮夸风之来源.

例8:把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等同起来.将舞弊审计理论系统改称“法务会计”理论,在一些书籍中体现得更明显.将“法务会计”冠以“会算账的法官”或“会算账的律师”等头衔,声称其可以对任何财务会计舞弊事实作出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司法会计师在诉讼中既参与解决涉案财务舞弊问题,也参与解决与舞弊无关的涉案财务会计问题.在解决涉案舞弊问题时,由于存在着法定分工,司法会计师也只是为认定舞弊事实提供证据支持,舞弊结论却只能由法官来认定,这些情形都反映了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的差异.如果把舞弊审计视为“法务会计”,自然“法务会计”也就不是司法会计了.

从上述滥用“法务会计”一词的事例可以看出,学术浮夸不仅对我国学术界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对我国的大学教育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此风不可长!

供“法务会计”学者们斟酌的几点建议

“法务会计”一词的提出也不是一无是处.比如:我国的会计学者们因为“畏惧”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司法”二字而不愿意介入该学科研究,缺少会计学者的介入是我国在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法务会计”一词提出后,会计学界有一批学者发现“法务会计”的内容只不过是“舞弊审计”或损失评估,因而大胆地介入进来.笔者相信,在清除“法务会计”所形成的一些不良学术理念后,大量会计、审计学者的介入,肯定会对我国司法会计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学者们参考.

尊重我国约定俗成并已经使用了50多年的“司法会计”名词.笔者在过去的研究中也发现,如果把“司法会计”一词改称“诉讼会计”,可能更便于人们理解.但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界已经使用“司法会计”多年,出于对约定俗成的尊重,才一直沿用“司法会计”一词来进行研究、交流和实践活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的类似事物大都被冠以“司法”二字(如“司法鉴定”),法规制度中也已使用“司法会计”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把司法会计改称“法务会计”,不仅操作起来有麻烦,也不便进行学术交流.

系统探究一下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尤其是较为成熟的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和已经建立的“二元”理论体系,起码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学者们可以在承袭已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专长,投入到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的研究之中,不仅会大有作为,而且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创新出合法性与科学性兼备的实务操作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标准支撑,也为司法会计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理论的指导,走过相当长的一段弯路,对司法实践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今还存在,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目前,“法务会计”热还仅限于学术界(主要是会计学界),也没有形成具有内在关联性的理论体系,因而还没有对司法实践造成冲击.希望学者们能够从为国家发展服务的角度多思考一些,消除社科界和浮夸风.如果非要坚持使用“法务会计”一词的话,也应当尽量避免给社会实践造成不良影响,避免造成研究力量、发表研究成果的所耗资源等方面的浪费.

前些年笔者就在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发表了一些文字,就“法务会计”的来源、理论构成等一些问题进行过探究和批评,目的仅是为了整合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力量,防止研究者重复当年司法会计学研究所走的弯路.本文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但在文字表述方面可能有些直白,还望学者们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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