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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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是按不同阶段逐步进行的.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法务会计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务,如提供咨询服务、对财务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进行财务会计方面的鉴定等.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民事诉讼支持作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诉讼支持;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运用审计技术、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分析、确认及作出结论,进而提出专业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依据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学科.

法务会计专家支持诉讼,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及实务界都引起了较广泛的关注.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务会计民事诉讼支持的一些具体而细致的问题上,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促使法务会计专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受理阶段、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宣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的不同的阶段,法务会计专家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务.


一、起诉受理阶段,法务会计专家提供的主要服务

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定调查方案,比如确定收集财务资料的范围、重点应收集的内容以及收集的方法等,从而提高收集质效;从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分析当事人在利用会计信息过程中存在的弱点、强点,必要时,可作SWOT分析;预测诉讼发生的成本和胜诉的可能性,以此来判定采取诉讼的途径对解决纠纷是否经济可行,并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纠纷.如确定要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协助当事人确定科学的损失计量方法,准确地计算诉讼请求金额;同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收集财会资料证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如发现相关财务会计证据有灭失或者毁损的可能,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协助当事人作证据保全.此外,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在会计问题上制定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提高胜诉概率.

二、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法务会计专家提供的主要服务

开庭前的准备,是指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程序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提交证据.此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析财务方面的证据,认真探讨哪些证据是应当提交的,哪些是不宜提交的,如不提交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等;或者是帮助在答辩中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甚至还可以基于事实分析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在人民法院没有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交换证据.在组织交换证据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真分析对方提交的证据中的财务证据,就自己掌握的财会知识来发现对方财务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的问题;同时结合对方的财务证据,来反观己方的财务证据,看是否还有什么遗漏的,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和加强的,进一步完善己方的举证工作.如果因客观原因己方无法取得对自己至关重要的证据,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需要鉴定的,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鉴定.在这个阶段,因为己方掌握了对方的证据,所以法务会计专家要配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考虑己方的诉讼策略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另外,法务会计专家可以运用相关会计知识,对继续诉讼作成本与收益的估算,以确定是否还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如权衡之后,认为继续进行诉讼是必要的,则法务会计专家要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准备庭审意见,特别是财务方面的意见;如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胜诉概率不大;或者,即使能够胜诉,但是成本过高),则可考虑撤诉或与对方庭外和解.

三、开庭审理阶段,法务会计专家提供的主要服务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对于基本事实比较清楚,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官可以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程序,而在开庭时,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如果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双方没有交换证据,则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质证阶段,法务会计专家要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真分析对方提交的证据中的财务证据,就自己掌握的财会知识来发现对方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的问题,发表有利于己方的质证意见.对己方提交的财务证据也要有详细的说明,陈述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如对方对证据提出异议,则己方要作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在必要的时候,经由己方当事人申请,法官同意该申请后,法务会计专家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帮助己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与案件相关的财务问题进行专门的说明,用通俗的话语把相关的财务问题解释清楚,并在必要的时候回答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交了会计鉴定报告,则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真审查该鉴定报告,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要作完整的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可或否认该鉴定报告;如否认该鉴定报告,则需阐述否认报告的理由.除了上文提及的法庭质证阶段,法务会计专家在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阶段,均可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弥补法律专业语言与会计专业语言的差异,进而有效协助法官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宣判阶段和强制执行阶段,法务会计专家提供的主要服务

在宣判阶段,当法官宣判以后,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析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财务知识是否存在认定上的错误,从而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建议.比如法务会计专家认为判决所依赖的财务证据不充分,或者判决是基于虚假的财务证据作出的,或者判决的数额明显不合理(如损失计量方法不科学、存在金额计算错误等),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通过上诉等途径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如没发现财务方面的错误,则可以建议当事人不要上诉,以免诉讼成本过高(支付不必要的诉讼费,浪费时间及精力).法院宣判后,裁判文书生效后,判决主文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如果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则权利人即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在强制执行阶段,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分析财务证据线索寻找债务人可能掌控的财产,并将发现的线索及时报告给法院,以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对于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协助债权人计算利息.此外,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计划进行和解,债务人提出以物抵债的方案,则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拟抵债的财产依据科学的方法进行估价,以保证物有所值;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后,法务会计专家亦可提出其他的执行和解方案,进而保障当事人债权的实现.

虽然,法务会计对民事诉讼的支持活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法治环境的日益改良,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务会计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支持必将与时俱进,得以完善.有了法务会计的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诉讼效率将大有提高;定纷止争了,社会将更加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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