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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是某企业职工,1998年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2007年,李某离婚,儿子随妻子生活.2010年,李某开始和赵某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底,李某不幸罹患癌症,住院期间,赵某对其细心护理,李某十分感动.李某自感不久于人世,遂写下遗嘱并告知单位,将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赠与赵某,不留给儿子.2012年底,李某医治无效死亡.李某之子得知父亲的行为后,对父亲处分抚恤金问题产生疑问.
请问,李某的抚恤金属于个人遗产吗?李某的遗嘱有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一般来说,抚恤金抚恤的对象是死亡人的近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李某单位支付的抚恤金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因此,抚恤金不属于李某个人遗产.
李某有权在生前立下遗嘱,但遗嘱只能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由于抚恤金不是给李某的,不属于李某生前财产,而是李某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加之赵某没有和李某登记结婚,不属于李某的近亲属.因此,李某不应将不属于其个人财产范围的抚恤金作为遗产,李某的遗嘱应认定无效.律师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