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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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详细阐述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之间在改革中互相联系的内容.

[关 键 词 ]所得税法 所得税会计 纳税

一、发展历史

(一)所得税法的发展历史.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从建国以来大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进程: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原《企业所得税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史.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_财会字25号),要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自2005年初开始,财政部全面启动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建成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会计准则体系的第18号为所得税,该号准则的发布意味着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有了正式的法律规范.

从所得税法和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和所得税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所得税法发生变化时,所得税会计会随之改革;反之,当所得税会计发生变化时,所得税法也会随之改革.

二、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二次改革

(一)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第一次改革.在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上述二法下面简称原税法)实施后不久,由于各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财政部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在暂行规定中由于计算口径不同产生的差额称为永久性差异,由于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例如:原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核算中,国债的利息收1人是计人投资收益中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是企业的利润总额扣除国债利息收入后的数额,差异的数额在当期发生,不会在以后转回,这种差异在暂行规定中称为永久性差异.原税法中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附加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捐赠限额的扣除等在会计核算中都属于永久性差异.再比如:当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固定资产折旧与原税法规定的折旧不同,固定不论对税法核算还是会计核算而言,其折旧最终都是要提足的,只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中的每期折旧额不一致,由此造成的差异会随着时间逐渐消失,这种因时间造成的差额数额在暂行规定中称为时间性差异,原税法中规定的:可弥补的5年亏损、售回租回时确认的递延收益、坏账准备的扣除等等在会计核算中都属于时间性差异.

暂行规定中按企业是否确认时间性差异将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分为二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应付税款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即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一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纳税影响会计法,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该法根据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是否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一所得税,贷:递延税款.

通过比较应交税款法下、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下、纳税影响会计法,债务法下三种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方法,得出应交税金的计算都是一样的,其差别主要体现在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在应付税款法中.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包含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又包含永久性差异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包含当期的永久性差异.但不包含当期的时间性差异;在出现税率调整或开征新税时,不考虑该因素的就是递延法,考虑该因素的就是债务法.

(二)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第二次改革.在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由于此次会计准则的改革变动较大,引进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像职工薪酬、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会计)也重新规范了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而且,在原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外所得税法的不一致及税率不一致等等原因,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

新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殊情况除外);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特殊情况下除外).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算.


新所得税会计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二个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是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确定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算;在发生暂时性差异时,如知道将来转回该差异适用的税率,应按将来转回差异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会计与所得税法改革的相互联系内容

在所得税会计与所得税法二次改革中,所得税法根据企业准则的变革的内容作了许多的改革,所得税会计的改革也更贴近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比如:在新税法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原法的计税工资扣除制.在新法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合理的工资激励制度,而不必顾虑在原法下企业因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导致多上税,从而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新税法中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形式或者非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该工资薪金的概念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的职工薪酬是一致.

还比如:在新所得税会计中,对所得税会计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暂行规定的核算方法比较,所得税费用是企业当期应当承担的所得税费用,该种核算方法更能体现会计质量要求中的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及权责发生制原则.再比如: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易,换出换人商品都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对取得商品方而言,在今后的会计核算中,不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款;对换出商品方而言,也不需要根据新所得税法在纳税时对换出商品的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发展展望

在所得税会计和所得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会计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所得税会计的核算那么复杂,为什么所得税法就不能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呢确实,会计在核算应交所得税时,不仅要掌握所得税法,还要掌握大量的所得税会计专业术语,另外还需要做大量的账外核算工作.

所得税会计和所得税法立法目的和服务对象不同.完全一致是不可能达到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信息市场的不断完善,相信所得税会计会随着所得税法的变化而在会计准则上进行调整.而所得税法也会借鉴现实中所得税会计处理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达到二者的相互协调和完善.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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