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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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次贷危机迅速由房地产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进而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杠杆的资本运作以及风险价值为基础的资产管理模式使得金融危机不断升级蔓延.一旦资产账面价值在本期内下降,它将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资产减记,在利润表上则出现相同规模的账面亏损,资产一夜消失,变为泡沫.人们将产生金融危机的原因归因于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谨慎,认为是会计人员人为地制造了不确定性的信息,认为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对会计产生了信任危机.

关 键 词 :或有事项 会计处理 纳税调整 建议

2007年4月,以美国第二大次级房贷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破产事件为标志,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次贷危机迅速由房地产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进而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危机发生以来,对各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多家金融机构出现巨额亏损甚至倒闭,股市债市剧烈波动.伴随着油价大幅上涨,通胀加剧,信贷紧缩,全球经济逐步进入衰退通道.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杠杆的资本运作以及风险价值为基础的资产管理模式使得金融危机不断升级蔓延.一旦资产账面价值在本期内下降,它将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资产减记,在利润表上则出现相同规模的账面亏损,资产一夜消失,变为泡沫.由此,人们再次对会计所反映出的财务信息产生了怀疑,人们不再相信财务报表所记录的企业价值,人们将产生金融危机的原因归因于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谨慎,认为是会计人员人为地制造了不确定性的信息,认为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对会计产生了信任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选择了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试图通过对财务会计中或有事项的研究,从而可以真正“不偏不倚”或“适度稳健”地确认与披露财务会计中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减少会计信息中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1.或有事项的理论根据和形成原因

或有事项最大的特点就是其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也叫或然性或随机性,是指事物发生结果的多种可能性,是指事前不知道所有可能后果,或虽然知道事物的发展可能后果但不知道它们发生的概率.对不确定性的认识,距今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最初从活动和掷骸子等具有不确定性的现象出发,探讨其发生规律,并因此产生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可以说任何一门学科中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问题,但是就会计学界而言,其不确定性问题的理论依据归根结底来源于经济学和管理学.或有事项的形成原因有:(1)或有事项形成的本质原因.或有事项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活动的复杂性,事物的多样性.我们生活在一个瞬息万变的社会,每个人都无法准确的预测下一秒种将会发生什么事情.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特征的本质体现,而不是人们认识或者观念上的产物.(2)或有事项形成的客观原因.经济活动中或有事项的成因主要在于债权债务结算、经济活动履约过程中道德上信用风险的加大,金融衍生工具使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的加大,再加之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有形资产贬值加快、无形资产作用时间缩短的经济效益不确定性,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在企业竞争中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同时并存的事实,强烈地推动着企业超常规、跳跃式发展,使得企业发展的走向和结果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2.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

在具体判断是否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新准则第13号给出了具体的确认条件,要求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它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企业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它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通常应当结合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它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并不都是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判断.例如,对固定资产折旧虽然也涉及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进行分析和判断,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对固定资产折旧是已经发生的损耗,固定资产的原值是确定的,其价值最终会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也是确定的,该事项的结果是确定的,因此,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属于或有事项.

3.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1)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核算及会计处理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尚未裁决之前,对于被告来说,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对于原告来说,则可能构成一项或有资产.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作为当事人一方,仲裁的结果在仲裁决定公布以前是不确定的,会构成一项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或者潜在资产.

例:乙公司涉及一项诉讼,2010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判决,本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80%.据专业人士估计,赔偿金额在8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借:营业外支出 900 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900 000

本年度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预计负债90000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若乙公司同时预计这笔诉讼将得到一笔第三方赔偿,金额为11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9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 000

确认入账的金额不能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2)债务担保的核算及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企业已被判决败诉的,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二是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三是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当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该债务担保由于会计上没有确认为费用或者损失,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3)亏损合同的核算及会计处理

待执行合同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让渡资产使用权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本身不属于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内容,只有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其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通常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2)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例:丙公司2010年1月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生产线,租期3年,产品获利.2010年12月由于原材料供应不上,决定停产该产品.原经营租赁合同不可撤消,还要持续1年,生产线无法转租,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按2008年应支付租金10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

借:管理费用 100 000

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 100 000

但应注意: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

4.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了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估计的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对于或有收益,由于会计处理时在基本能够取得补偿时或很可能取得补偿时确认或有收益,所以税法方面也应该在会计核算确认或有收益时作为应税收益处理.对于或有事项准则与税法在或有损失确认方面的差异,当会计核算确定为或有损失时,税法上则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或有损失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转回,所以会计处理时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后,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或实际确实不能发生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通过对相关未来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预计负债只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还没有实际发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业务等方面计提的预计负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出实际发生时才允许扣除.对预计负债所确认的各项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实务处理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满足条件的,应确认预计负债.但按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能在税前扣除的,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由此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尚未实际发生、金额也是合理估计的,这与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和金额确定原则不符,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方法如下:企业本期计提的预计负债.不得扣除,应当调增所得,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应当按照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由于预计负债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且已作纳税调整,因此该项会计调整不会对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前期已计提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金额,允许在本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并相应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人当期营业外支出.实际发生的金额据实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对于可能获得的补偿,会计准则要求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按照“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金额”确认,而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所得.因此,如果在计提预计负债的同时,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同时确认了一笔补偿的金额,则当年实际计人成本费用的金额只是预计负债与补偿金额的差额,只需对该笔差额作纳税调整,前期调增的金额在实际支出时,作纳税调减.企业发生的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的担保支出,无论是确认预计负债时,还是实际支出时,均不得扣除.即计提的预计负债,应调增所得,实际支出时,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以上凡涉及后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预计负债,均需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5.结论

本文对或有事项业务及其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分析结论如下:

(1)或有事项会计属于不确定性会计的重要部分,或有事项是企业的重要部分,或有事项普遍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或有事项对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经营决策的影响重大.

(2) 预计负债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现时义务.预计负债的确认应满足三个条件.

(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了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估计的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对于或有收益,由于会计处理时在基本能够取得补偿时或很可能取得补偿时确认或有收益,所以税法方面也应该在会计核算确认或有收益时作为应税收益处理.对于或有事项准则与税法在或有损失确认方面的差异,当会计核算确定为或有损失时,税法上则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或有损失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转回,所以会计处理时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后,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或实际确实不能发生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转回.

(4)在对或有事项新准则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针对会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或有事项披露要求、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加强或有事项的控制等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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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 刘芳.关于新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确认与计量的理解[J].财政金融,2008(12)

[4] 李爱荣.论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及其处理方法[N].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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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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