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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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结合发生的典型案例,介绍和分析了当前国外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方面的法制现状、特点和成因.

关 键 词电视节目模板国外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李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7-02

一、国外典型判例分析

(一)1989年格林诉新西兰广播公司案

这起案件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第一起由电视节目模式引起的版权诉讼,且是一起跨国诉讼,新西兰的初审法院和英国的终审法院都对这起案件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未侵权的法律判断.

原告格林(HughieGreen)是英国热播综艺节目《机会在敲门》的主持人兼制片人,被告新西兰广播公司(BCNZ)在1975至1978年间持续播出了一档同为《机会在敲门》之名的电视节目.格林的诉讼理由是,新西兰广播公司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机会在敲门》这一名称,并在节目中延用原版节目的主要风格、宣传口号、选手出场方式、掌声测量仪等节目的核心元素.格林认为自己拥有该节目名称、脚本和戏剧版式的版权,而被告侵犯了这些权利,在向新西兰法院提起的初审中向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新西兰初审法院认为原告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主要观点是,节目脚本只是一个节目的大纲,这个文本记录了节目的理念和宗旨,但还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文字作品,所以不受版权法保护;另一方面,电视节目不符合戏剧作品的内在要求,甚至不能称为版式.豍格林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本国法院——英国枢密院,二审最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首先是因为电视节目脚本是不在英国版权法保护范围之列的;而戏剧作品首先是统一的整体,电视节目的各元素之间欠缺内在关联性,因此也不能受到戏剧版式的版权保护.豎因此,世界上第一起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争端以原告败诉告终.


(二)2003年美国CBS诉ABC案

2003年美国的一起电视节目版式侵权案件轰动整个国际电视圈,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分别是美国两大广播公司巨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和美国广播公司(ABC).CBS公司认为ABC公司的节目《我是名人,带我离开这》自己的《幸存者》节目.案件虽然仍以原告败诉告终,但对于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保护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幸存者》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一档大型探险类真人秀节目,自播出以来好评如潮,可谓是此类节目的开山之作.节目的主要规则是,每期选拔十几位参赛者送到世界各地的荒岛上,将他们平均分成两组在这个与世隔绝的环境中进行生存竞赛.期间他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一切困难,冲破重重考验智力和体力的难关,最终获胜者将获得100万美元的巨额奖金.

被指控侵犯《幸存者》版权的《我是名人,带我离开这》,每期节目中将受邀的八位明星送到环境恶劣的野外,每个人尽最大努力生存下来,最后授予获胜者“丛林之王”或“丛林之后”的称号.这档节目播出之后也赚足了观众的目光,让大家看到了明星们在影视作品之外的一面.

由于这两档节目都属于大型探险类真人秀节目,考验的都是参赛者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存能力,在节目内容和风格上存在一定相似性,CBS公司以此为理由将ABC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定其侵犯《幸存者》节目版权,要求责令其停止播放《我是名人,带我离开这》.

美国法院的最后判决原告请求不成立,理由是二者虽然有些元素相似度较高,但被告节目的整体氛围和感觉均与原告节目有较大差异——前者较为轻松、喜剧化,后者节奏紧张刺激,风格严肃.豏由于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定ABC公司的《我是名人,带我离开这》不构成对CBS公司《幸存者》节目的侵权.

(三)2003年德国法语儿童节目案

2003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起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纠纷正式判定电视节目模板不受德国版权法保护.

案件中的原告是德国一家电视制作公司,其制作的一档法语儿童节目主要环节是,邀请明星作为嘉宾,对儿童提出一些问题,并教孩子们唱歌,之后送小礼物为奖励.被告也是一档以嘉宾教孩子唱歌和发礼物为内容的节目.豐原告以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与自己的节目多处相似的节目为由,认为被告侵犯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德国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并明确指出,电视节目模板只是由不同元素组合而成的,不具有整体性和足够的创新性,不符合德国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二、国外电视模板法律保护的解析

(一)基于封闭式版权法的保护

英国版权法有如下规定:版权是依据本编存在于下列作品中的一种财产权——(1)独创性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2)录音制品、电影或广播以及,(3)出版物的版式设计.豑这是十分典型的封闭式立法模式.从中可以看出,英国版权法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或类似概念纳入保护范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电视节目脚本是否属于文字作品存在讨论,英国版权法中对文字作品的定义是指除戏剧或音乐作品外,任何以书面、口述或者演唱形式表现的作品.但到目前为止,英国目前还没有电视节目脚本的版权做出明确规定,其他英联邦国家的版权立法也与英国情况十分相近.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封闭式版权立法模式,如意大利、德国、法国等.由于电视节目模板交易的日渐成熟,这些国家已经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加大对其法律保护力度的必要性.意大利目前正在进行版权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扩大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而电视节目模板由于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此次修订中很有可能被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这意味着人们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意义有了更深地认识,对于今后的电视节目版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于开放式版权法的保护

与封闭式版权法相对应的是开放式版权立法模式,也就是对版权法的保护对象不做列举式规定,而是根据某些标准来衡量具体对象是否能够被版权法保护.这种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版权法保护的局限性,电视节目模板也有可能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世界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为主.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法保护固定于任何已知的或未知有形介质上的表达.豒也就是说,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并不限于特定的几种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作品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在与电视节目模板有关的诉讼中,美国法院一般根据接触判断原则和实质性相似原则对节目版式进行比较.接触判断原则是指原告作品已公开播放或以文本形式出版,又或者原告能够证明被告有获取原告作品的特殊途径.实质性相似原则指二者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之处.在上文所举CBS公司诉ABC公司的案件中,虽然法院认为ABC公司有接触到《幸存者》节目模板的可能,但由于两个节目风格差异,内容多有不同之处,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最终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版权.

可见在当前立法条件下,相对于封闭式模式,开放式版权法模式在电视节目模板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基于其他方式的保护

在版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存在很多争议的环境下,有不少国家都选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进行一种基本的法律保护.国际通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明确定义:即凡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弹性较大,能够调整的法律纠纷范围较广,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电视节目模板也能够被列为其保护的对象.

纵观各国司法实践中由电视节目模板引起的案例,发现不少国家都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纠纷解决的,其中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为主.意大利最为典型,甚至存在一部专门针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出现类似冲突时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方可以直接援引该法律提起诉讼.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禁止不正当利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声誉或者直接窃取他人成果的规定.豓法国情况比较特殊,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法国民法典》中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实际效用.在“Lanuitdesheros”一案中,法院援引该法律条款判决原告胜诉,被告由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高达五十五万法郎.

注释:

夏朝羡.电视版式版权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Greenv.BroadcastingCorpofNewZealand,AllEnglandLawReports,1989.

CBSV.ABC,2003U.S.Dist.LEXIS20258.

王浩.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7页.

罗莉.电视节目模版的法律保护.法律科学.2006(4).

刘雅勤.试论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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