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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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的产生为商品交易活动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当前C2C电子商务模式在电子交易活动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之而来的是其登记监管的不规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税收问题.针对目前C2C交易模式的税收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 键 词:C2C;税收;解决对策

一、C2C电子商务模式的概念及现状

1.概念

C2C,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是由英文‘ConsumertoConsumer’简写而成.简而言之,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完成的交易.

2.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的交易平台数目激增,如淘宝网、当当网、聚美优品、麦包包等知名的购物网站,网上交易商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加.

在网购初兴之时,许多消费者存在资金安全方面的顾虑,运输业速度和规模也差强人意.但很快,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支付宝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大众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使得网购由于其安全省时成本低等优点成为被大众推崇的购物模式.[1]

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2012年中国网上零售交易规模1.3万亿元,其中B2C交易占比37%,C2C占比63%.截至到2012年底,阿里旗下电商平台淘宝和天猫的销售总额突破1万亿.而淘宝作为中国最大的C2C平台,在13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创下了六小时成交100亿的奇迹.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C2C商务模式已经成为大规模的经营活动,而其发展趋势也不容小视.

C2C盛行的原因在于起价格方面的优势.其一,绝大多数网店由于对固定门店没有依赖性,可以免去门店租金、人工费等许多不必要的成本费用.其二,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对于大多数C2C交易没有税收的征收与管理,税收成本低.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1.登记监管

政府一般通过纳税登记制度来确认纳税主体的身份.相对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B2B或B2C模式由于公司在线下是已经进行了纳税登记的机构,因此国家可以税务监管其各项经营交易活动.而C2C作为新兴的交易模式,买卖双方的交易都只通过互联网进行,并不能达到对对方的认知和了解.而且双方的交流大都建立在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姓名及信息,而在交易达成时虽会有真实地址的记录也很容易篡改.而国家针对网络交易修订的政策也并没有强制个人网店店主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其是否纳税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自觉申报.[2]

美国学者AimJames,MelnikMikhail在2010年从易趣网调查了约7000个个人卖家销售记录,发现大量卖家都不愿主动申报纳税.而且,新近的卖家表现出不愿纳税的意愿最高.

究其不愿进行税务登记的原因有两点,其一是税务局监管的难度和缺失使得个人卖家能够轻易的避税,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风险.其二是由于中国消费者不爱索要的消费习惯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安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把卖家是否进行了工商与税务登记作为信用标准之一,税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个人卖家的销售.

2.交易收入

在线上交易中,交易的过程都是虚拟的无形的,传统的账簿和原始凭证的缺乏、数据资料的易修改性导致交易收入确认的无所适从、纳税期限的难以界定.[3]同时,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数据情况由于保密技术的运用变得非常困难,这使得纳税人逃税、隐瞒真实的销售情况易如反掌.零售商们在偷税利益的趋势下会关闭更多的实体店转入线上销售,进而加剧国家税收的损失.

3.税收管辖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各国所确定的税收管辖权一般有两种: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通用标准是由纳税主体的常设机构所在地、营业地或居住地等来确定税收管辖权.C2C线上交易由于其高效快捷的交易特点,跨区域交易所占比例巨大,且交易地点不固定甚至可以随意变化,加大了税收管辖界定的难度.

4.创业热情

有观点认为,如果对C2C个人网店征税会影响到个人的创业热情.许多的个人投资者刚起步并没有很充足的资金基础,如果征税会增加其开店的成本,降低竞争力,因而会导致部分原本打算创业进入C2C交易的投资者知难而退,不利于国家经济的推动和发展.

5.虚拟产品的征税

虚拟产品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使用价值,典型代表为网游中的装备和工具――依托于虚拟的游戏环境为用户带来更便捷的游戏体验.对于WOW这类的大型网游,其相应虚拟数字产品的买卖相当频繁,有些甚至能卖到极高的价格.那么,对于虚拟产品该如何征税呢?

如果将此类产品的有偿转让界定为销售商品,则应当征收增值税;若界定为提供服务或转让特许权,则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我国现行的税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虚拟产品的税种范围,导致了虚拟产品征税的无从下手.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

1.规范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首要前提,因此首先要解决C2C税收的登记问题.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国家并没有让税务登记成为个人网店开立的必须条件.要规范登记制度,国家应规定C2C电子商务的卖家在开始营业之前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网店资料及结算账户并办理税务工商登记.同时,也应要求交易平台网站(如淘宝)应首先与税务机关合作认证个人网站店家身份的真伪及工商税务登记证明,从源头上杜绝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商家进入市场.[4]

2.建立交易追踪系统

为确凿合理的确定交易收入,国家已开始试行电子,为了达到更好的发挥电子作用的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C2C交易商家必须安装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税收软件,对商家进行一对一的跟踪记录.[5]在每笔交易发生时能够自动生成电子、加载商户的税务登记号并传入系统中.

3.明确税收管辖权

方法一,规定每位C2C商家在进行登记时就填写申报自己的纳税地区.或者结合对策一,以线上商家初始工商税务登记的注册地的税务部门为主,保证税收实现.

方法二,可采用消费地管辖的标准,即征税主体为买家消费行为的发生地.结合上述交易追踪系统,在每笔交易支付时,按照消费者购买交易的发生地扣缴税款.

4.明确税率及起征点

为了在征收税收同时不打击创业者的热情,国家可以以低税率课税,确保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创业者的经济情况,确定合理的起征点.同时,可以对线上新注册的卖家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在创业初期进行免税、创业中期进行低税率课税等.

5.制定虚拟产品征税政策

虚拟产品作为C2C交易中一个新兴并蓬勃发展的市场理应引起国家税收征管部门的重视.由于虚拟产品区别于实体商品,类似于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虚拟产品征税政策时可考虑借鉴无形资产转让的课税政策,以清楚的界定虚拟产品的课税范围和适用税种.(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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