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化与中国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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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社会的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个体化.这一趋势对当前中国社会产生着深远影响,探讨婚姻家庭问题不能忽视个体化的深刻影响.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的个体化路径以及个体化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进行了尝试性分析.

关 键 词:个体化;婚姻家庭

一、文献综述

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理论中,家庭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都备受人们重视.关于家庭变迁的社会学分析主要存在三种理论视角.首先是经典的家庭现代化理论.这一理论视角将家庭变迁放在传统与现代的二元框架下,运用传统与现代的概念范畴对家庭变迁进行分析.但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发展,其一元进化论的静态线性思维模式越来越为人所诟病.学者们意识到不应以西方家庭模式作为判断现代与否的唯一标准,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多元的.由此发展出分析家庭变迁的第二种视角,即所谓的“发展的家庭现代化理论”.这一理论视角批判了经典现代化理论中传统与现代的截然对立,强调二者的兼容共存性.传统与现代是可以彼此互动和相互影响的;而社会传统不同,与现代因素的互动也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第三种视角是“个体化”.这一理论视角最初由阎云翔等一批海外中国学者采用.他们参照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第二现代性”的理论框架,用个体化模式来解释中国社会包括家庭在内的种种观念变迁.个体化的理论视角跳出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以及发展的家庭现代化理论中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家庭主义与个体主义的争论,为家庭变迁的分析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中国的个体化

正如阎云翔所指出的那样:个体化命题捕捉到了西欧社会关系中本质性的变化;但其中某些变化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个体化的影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讨个体化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首先要分析中国个体化路径的特征和表现.

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在其个体化理论中也强调了探讨个体化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的进程和路径.贝克夫妇通过经济生产和再生产、政治权威的性质、社会文化整合三个维度来寻找各种现代性和各种个体化进程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四类理想类型.他们总结了中国现代性在这三个维度上的表现,即国家调控的资本主义、后传统权威政府、不完整的制度性个体化以及多元宗教社会.借鉴他们的理论,对于中国的个体化路径和特征的探讨,本文接下来通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整合三方面来把握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具体情况.

在经济方面,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计划经济时期,资源由国家权威来分配.个体日常生活所需用的一切资源都不需要个体做出过多选择.职业、住房、培训、医疗都由国家和集体来决定.社会流动性也比较低.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打破了个体过度依赖国家和集体的情况,个体从毫无选择到不得不面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选择.终身的“铁饭碗”成为短期的合同制,个体必须凭借自己的能力、技术、文化等资本在劳动力市场寻求和选择自己的工作.

在政治方面,中国经历了高度的集权逐步向的转变.中国的政治格局从国家拥有绝对权威逐渐向社会、公民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这种转变得益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即个体政治权力和社会基本权利的获得,依托于新自由主义的、去政治化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个体化.“国家取消了社会保障和对集体的义务,正试图设置严密的个体控制网络,给内在于个体化进程中的政治参与诉求设置界限.个体权力被当作特别待遇给予承认,而不是作为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力.个体化是政府需要的,不过政府同时也努力约束个体化,使其与弘扬的国家价值和家庭价值相维系.”(贝克,2011:8)

在社会文化方面,中国经历从传统文化到现代以及后现代文化的转变.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但总得来讲,中国社会经历了从单一的价值体系向多元的价值体系的转变.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中国逐渐加大了与国际上各种文化的交流.受全球化深刻影响,西方各种思想潮流对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塑造了国人的思想观念.文化呈现出传统、现代、后现代等多元共存的状态.宗教信仰也从“非科学”、“迷信”中逐渐解放出来,呈现出多元化的面貌.

三、个体化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

接下来将试从个体化对婚姻家庭的不同阶段的影响,来探讨个体化对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的预备阶段、维持阶段和解体阶段三个方面.

(一)预备阶段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门当户对、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在很大部分上源于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社会流动性低,人们的择偶半径相对固定,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文本也相对稳定,父母作为长辈比子辈也更了解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对子辈是“合适的”.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全社会的各个资源获得绝对的控制权.人们的身份被固定下来,个体所需的资源完全由国家来分配.社会的流动也相对较小,除了升学等少量渠道外,没有其他的路径.改革开放之后,国家逐步调整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政策,市场经济发展推动劳动力市场也逐渐发展起来.人们逐渐从集体和单位的约束中脱离出来.大学等各种教育也放宽门槛,更多的人有了发展提升自我的机会.人们从各种国家集体和单位的终身劳动雇佣走向可以随时“自由”选择的劳动力市场的短期雇佣.获得选择自由的同时也失去的之前的稳定和保障,再加上中国的各种保障制度不完善,个体要承担劳动力市场中的绝大部分风险.提高自身教育水平和技术能力,提高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发展终身学习的能力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越来越多的年轻适婚年龄的男女为了自身长期职场发展,选择接受教育或在工作上投入更多的时间而延迟了结婚的年龄.

脱离了僵化的计划经济时代集体和单位的各种限制的同时,人们也失去了体制内的“保护”和“福利”;在劳动力市场上,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发展,同时也越来越只能依赖劳动力市场.现代性的市场模式需要流动性的支持,不论是在物理空间,还是在社会空间上,中国社会的流动性都增加了.这种流动性带来了不断选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这对于处于婚姻家庭预备期的人们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一是有关对象的选择.社会的流动性降低了父母在对象选择方面的影响力,子女有更大的选择自由.选择的渠道也更多元化,同事、朋友、大众传媒等往往发挥着比父母更重要的作用.选择半径逐渐扩大,不仅体现在认识渠道多元化,跨越地域更大,还体现在其变动性更大.第二是角色文本的选择.在双方的角色期待方面的文本也多元化、并随着个体的成长和职业变动而发生着改变.男女的角色文本常常出现矛盾.传统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并没有完全瓦解、依然影响着人们的观念;而男女平等的意识、女性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女性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使更多的家庭分工模式出现.婚姻家庭的分工模式的模棱两可使预备期的男女需要对文本进行自我选择和相互协商.第三是是否结婚的选择.当代中国社会的各种现度使个体对家庭的依赖降低.家庭社会角色地位降低,是否结婚成为一种选择.没有婚姻的临时家庭或者说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恐惧和同时怀抱着的“一切皆有可能的”盼望,使得更多的个体选择“试婚”.他们认为不合适可以随时分开,还避免了婚姻中的法律、道德等问题.(二)维持阶段

进入婚姻阶段的男女经历的个体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会更加深刻.个体化带来的流动性和选择性是现代市场需要的,但是“现代性的市场模式需要一个没有家庭、没有孩子的社会,而当配偶双方都自由地赚钱赢得经济独立时,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必然爆发.”(贝克,2011:5)

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角色的文本是男性承担家庭供养的经济责任,女性在家庭中承担重要的责任;而当前社会婚姻家庭的分工模式模棱两可.这增加了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双方在选择上的困难.源于未来自身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婚姻会解体可能性的考虑,男女在选择文本时往往都更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文本,而不是更有利于家庭整体的文本.男性往往不希望女性减少女性在家庭内的责任,从而可以减少自己在家庭内在事务方面的投入,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有更多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女方由于在职场上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虽然希望能在职场上有长远的发展,但往往期待男方在经济上承担大部分责任;然而由于自己也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又希望男方能承担家庭中其他分工.

一方面现代教育宣扬男女平等,指出现代女性的教育水平和职业发展对其个人的命运有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各类广告大肆宣扬着女性从内到外方方面面的塑造对自身发展的重大影响.得益于教育及媒体的推波助澜,现代女性虽然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职场的不利地位,尤其是生育造成的职场中断,以及重回职场的不适应;但是女性也意识到在现代社会无法完全依靠男性的经济支持,必须追求自我独立的职业发展.《新婚姻法》的颁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更多女性也意识到自己不能将重心放在家庭中,必须寻求自己职业的发展,以便在婚姻家庭中拥有更多的权力,在婚姻家庭解体后能有较好的生活品质.不少女性因为强调自己女性独立的地位,追求自我学业和事业的发展,而影响了婚姻家庭.然而,马春华等的研究分析却显示,家中夫妻的权力关系是共同掌权还是妻子掌权,更多取决于城市,而不是妻子本身的个人特征,如工作、教育程度和收入等.可见这种个体的制度化的“选择性”对女性而言常常不能改变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反而破坏现存的家庭分工,加剧家庭矛盾以及家庭破裂的风险性.

(三)解体阶段

现代社会的个体化对婚姻家庭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婚姻解体的可选择性,这表现在离婚率的普遍提高.中国的传统文化对离婚是持否定态度的,但现代社会中离婚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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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可以自由选择的选项.婚姻逐渐从长期终身制向短期暂时制发展.社会环境、社会舆论对于离婚越来越宽容.个体周围的亲朋好友也从“婚姻劝和不劝离”的观念中脱离出来,对个体选择离婚的决定越来越支持和赞同,对于本来就不看好的婚姻甚至会鼓励个体选择离婚来选择更好的婚姻对象.在这样的趋势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闪离”.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离婚登记数从2007年的320.4万对增长到451.6万对.这样的高离婚率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离婚财产纠纷.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问题争议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郭婷,2011).婚姻解体的普遍化以及与其相伴的各种问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为婚姻中的双方在婚姻解体阶段的各种法律纠纷提供了更明晰的裁决依据.然而婚姻法从“夫妻共同财产制”转变为以易于计算的双方对婚姻的经济付出为依据的“平等”地分配财产,加剧了婚姻中男女的个体意识和个体责任.这种法律制度不是促进了家庭团结,而是更加有助于家庭的解体.

四、总结与思考

个体化不在于个体的原子化或去组织化,相反,而是个体更加依赖制度、是组织的个体化,其本质之处在于个体的“选择性”的制度化.个体从不需要自己做出选择到个体不得不运用自己的理性和有限的“库存知识”,在有关个体的方方面面做出选择,并且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和后果.然而选择可能性的放开也是引发冲突的开始,这对婚姻家庭有着深刻的影响.

个体化是一把双刃剑.个体化的社会更具流动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的条件,却对相对来说需要稳定的婚姻家庭提出挑战.个体化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如何面对这样一个社会事实,应对其可能带来的结果依然是我们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探讨和构建和谐婚姻家庭不能忽视个体化对中国婚姻家庭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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