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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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施行是党政机关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本文对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进行了对比研究,从公文处理的概念、种类、格式和程序四个方面归纳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新变化.

关 键 词 :公文处理;新变化

2012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简称《格式》)正式施行.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简称《党务》)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行政》)停止执行.这是党政机关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现就《条例》和《格式》施行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一些新变化作简要阐述.

一、概念更加科学

长期以来,由于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的概念不统一,公文用纸、格式要素、标志位置、字号大小、行文形式等有较大差异,给地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管理、文件传阅、立卷归档及文秘人员培训等带来不便,尤其是在党政机关联合行文格式上协调难度较大.2012年4月12日,发布《条例》,把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合称为党政机关公文,明确"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概念的科学定义,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了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便于文秘人员学习和工作,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种类更加丰富

《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比《党务》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同时,《条例》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格式更加规范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公文格式.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公文格式新的国家标准,即《格式》.

1.用纸幅面

按照《条例》和《格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之前,《行政》为A4型;《党务》为16K型,也可用A4型.用纸幅面的统一,结束了长期以来党政机关文件大小不一的局面.

2.公文要素

《条例》中规定公文要素为18种,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比《行政》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和印制版记中的"印刷份数".

3.版头部分

《条例》和《格式》将原来行政公文中的"密级程度"、"紧急程度"从右标注变左标注.党政机关新旧公文相比,"急件"改为"加急";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即"文件"二字可加可不加;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签发人每行排一人改为每行排二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不再使用括号标明文种.

4.主体部分

关于标题内容,党政机关文公新旧格式基本一致,只是《条例》与《行政》相比,不再有"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即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发文机关署名和日期,《党务》规定"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行政》对此未作规定,但之前在实际行文中一般不署名,只加盖公章;《条例》规定与《党务》相同,以后必须署名.成文日期,《条例》将《党务》和《行政》之前规定的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印章,《条例》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与《行政》相比,《条例》没有把会议纪要(《条例》称"纪要")列入不需加盖公章的情形和文种.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包括公文的所有文字,不仅仅限于标题.

5.版记部分

按照《条例》和《格式》,取消了"主题词",这是版记部分变化的一个亮点,主题词是办公自动化的产物,主要供制作公文索引和计算机检索文件之用,由于主题词标引的专业性、业务性强,原《公文主题词表》的词条远远不能适应新概念、新名词的不断涌现,在标引中还大量存在乱标滥标现象,已失去检索功能,此后公文写作者不用再为主题词标注而烦恼,既减少了公文制作成本,又减轻了公文制作负担、提高了公文时效性.同时,版记中的文字字号由3号改为4号.《党务》中规定的印刷份数,也被取消.

6.其它

《格式》还对公文的标准结构、公文装订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公文各要素的编排进行了较大调整,进一步细化了特定公文的编排要求,增加了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板式等式样.

四、程序更加完善

《条例》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行政》和《党务》均无此要求.该条款有利于提高公文的时效性,杜绝了不负责任的做法,使行文更加规范、有效.《条例》规定收文办理程序中有"答复"条款:"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行政》和《党务》对此都未作专项规定,该条款对提高公文权威性、时效性将起到积极作用.按照《条例》规定,公文办理环节将更加简明,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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