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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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中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约束引起的.文章论述了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操作,提出建立相应法律,堵塞漏洞;加强执法力度,避免不法行为的出现;同时提出了对招投标方式积极创新,建立完善市场体制的建议.

关 键 词 :工程招投标;法律性问题;中标标准;招标文书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4-0147-03

为了使不同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公平竞争,需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程招投标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选出最佳设计方案与设计单位,从而保证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及提高工程质量等,但必须使其法制化,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只有这样才能令当事人正常进行交易活动,保障工程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下进行.

1.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操作

1.1 招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时,故意抬高价格

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因此若投标单位想要获取重要信息需支付很高的工本费,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在于有些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定价过高,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另一个问题是不管投标单位中标与否,它们对已经收取的工本费都是概不退还的.在成本上给投标单位造成了负担,并且影响各单位的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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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招标项目的化整为零和规避招标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不得对法律规定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或者化整为零,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这些现象时有发生.规避招标是指对于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随意直接发给有关系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内定单位,从而规避法律对其的约束.有些单位公然违反法律中所规定的对工程招投标进行公开、诚实信用及公正的规定,依旧违反规定进行操作,从而导致有些招标单位认为可以不进行招标就能中标,进而给规避招标制造更多的发生机会.

1.3 使用合法程序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

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单位利用真实合法的程序进行虚假招投标.这些单位或许对有关程序中的规定没有深入了解,但往往为了同一目的违背程序规定,破坏法律严肃性.所谓虚假招标实际上就是做好表面工作,蒙蔽大众,进而获取自身利益.例如,在对工程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虽然业主已经制定出评标办法,并已通过审核,但却因为一家投标公司的关系运作,使原来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被破坏,使得业主不得不在临近开标前,修改评标的办法,故意使该单位中标.这件事的发生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再例如:某地区进行招标,从二十几家单位中最终选出三家,最后招标单位为了能够快速做出决定竟然使用一些不着边际的方法做决定,投标单位往往要靠运气才能中标,这就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并违背了我国法律中指出的规定.

1.4 合同过于形式化

我国招投标法中规定,中标的通知书具有很强法律约束力,其主要对象就是中标人.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就应为工程建设的承包价.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并非如此,很多中标人在各方压力下,往往签订一些合同条款,这些条款中的内容与中标的招标文件有一定的差距,直接影响着国家整体利益.而由于监管部门往往忽视对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从而致使合同逐渐趋于形式化,毫无实际意义.

1.5 地方保护

我国招投标法中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与投标人提交竞标文件之间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十天,但在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招标人随意缩短投标时间,从而导致外地竞标单位无法及时编制出投标文件,再乘机索取高额交易费和招标管理费;并加强对外地竞标单位的审批力度,从而加以限制.

1.6 盲目压价

目前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供大于求现象的出现,使得在整个经济市场中招标单位占据着优势地位,有些招标单位往往利用本身的这种优势随意压价,而对于想要中标的单位来说就不得不让利,甚至有的单位还出现了垫资的情况,此外,有些招标单位在实际过程中还对施工单位采取不合理的资金结算方式,从而导致工程竞标价低于平均水平.但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为了能够保障自身利益,避免亏损现象的出现,就被迫使用一些劣质材料,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1.7 假借一些资质较高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

根据我国招投标法中的规定,投标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后才能进行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律对投标人的要求,很多施工单位往往假借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而中标后只需向这些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就行,但那些单位除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外,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最终质量.

2.招标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2.1 建设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建设体制中,通常情况下,项目法人都不是项目的真正法人,他们一般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所以,在法律上他们拥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不强,再加上目前建设单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责任体系,无法将责任归到个人,从而导致工程效益及质量对他们没有制约作用,在评标定标及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仅能用道德对其约束,无法用法律进行强制.

2.2 没有明确依法招标项目的范围

我国招标法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制定了标准:一是具有公共关系的大型基础设施;二是一些使用国家资金进行投资或由国家融资进行的项目;三是由一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人们往往无法明确这些工程与其他类型工程间的界限,所以极大可能产生争议.

2.3 没有明确中标标准和依据

我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出中标的必要条件,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些招标单位滥用私权,致使中标依据及标准变得模糊,使其他中标单位无法明确中标的必然条件.

2.4 处罚成本低

目前我国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弱,投入成本较低,这就使得很多各行专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成为各大承包商及供应商的代言人,其私下涉及的交易就可想而知.但我国目前招投标法中并没有对这些专家设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无法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

3.招标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明确中标标准

我国招投标法中规定,最佳的中标价格并不是投标中出现的最低价格.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二是竞标价格不能低于工程的市场成本价,也就是说,所谓最佳价格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及工期的条件下所选择出的最低合理价.对于如何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价,一直是困扰相关部门的难题,目前根据我国国情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企业自主报价时企业个别成本的表现,所以其自主报价应高于个别成本;二是企业在进行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比社会平均的成本价高,而对于目前社会的平均成本价应通过标底价格反映出来.


3.2 明确关 键 词

比如工程的关键性或主体这样的关 键 词 .根据我国招投标法中的规定,工程主体及关键性的工作不能出现分包情况,并应在相关文件中加以标出,指出主体及关键性的工程应采用什么样的标准,由哪个部门实施,例如工程项目投资额的多少应由监督机构加以确定,并明确指出何为主体,何为关键性工程,这些界定均有监督机构来明确,企业本身不可自己划定,决定分包.

4.结语

以上就是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显然出现的问题远不止这些,由法律问题引起的固然占据着比较大的比例,但在体制方面相关人员也不应忽视,若出现有法不依或是违法不究的现象,那么法制只能过于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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