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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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中可以得知法律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对机动车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体现出了法对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的追求.

关 键 词 :公平;正义;秩序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351-01

一、关于价值及价值选择

“价值”这个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阐释,本人认为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具体应用,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所追求的价值,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总的来说,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和秩序,法的一般价值则包括效率、利益等.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一般采取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价值位阶原则,又称价值排序原则,是指当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予优先适用,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一般由于法的一般价值,而在法的基本价值之内,自由价值优于法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正义价值优于法的秩序价值.二是个案平衡原则,强调的是当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殊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三是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一优越的法律利益而不得不侵害另一法律利益时不得逾越为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即使某种法律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其他法律利益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这种损害减低到最低限度.四是功利主义原则,由英国法学家边沁创立,强调人们无论是在心理还是行为上一般都有避苦求乐、趋利避害的倾向,因此,在遇到价值冲突时,人们必须考虑利害关系并依照此原则进行评价、定位和取舍.


二、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价值分析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就是对法的价值进行衡量、评价和取舍的过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严格责任原则主要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

(一)正义价值分析.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等”正义一般可以划分为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相对正义与绝对正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后两种正义划分更具有现实意义.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在确定人们的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公平、合理等.形式正义则是指法律在适用上的正当性,即严格依法办事,“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是法律形式正义的经典描述.法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对违反法定义务者可以法律责任以及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恢复正义.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定是否正义的标准有:首先,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没有平等,正义就没有存在的依据.其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是否相当,再次,过程是否公开,最后,程序是否合法且合理.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符合法的实质正义标准.我国人口众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日益富裕,私家车等机动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以及机动车的质量参差不齐,再加上道路通行条件的不完备,行人或非机动车在行使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一些轻微的违规现象.此种情形下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就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反交通规则现象的发生,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符合法律的形式正义,但也可能会出现“撞死白撞”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传递的信息就是秩序比人的生命更重要.然而,人的生命是无法被取代的,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自由,而自由是以人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连对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都无法给予保证的法律更不会保障自由的实现.这样的法律虽然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却不符合实质正义的标准.因此,当人的生命健康价值与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处于较高位阶的生命价值就优先受到保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对人的生命价值与社会的秩序价值两种价值进行平衡、选择的结果,反映了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二)秩序价值分析.所谓秩序,“意指在自然过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这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杂乱无章的混乱状态到依靠习惯和道德、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井然有序的一个发展过程.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已成为当代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方式.必要的法律秩序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虽然重在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但是目的却是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可以使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更加谨慎地履行交通驾驶中的注意义务,这对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安全价值分析.英国学者霍布斯有一句名言,即“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这充分说明了安全作为法律基础性价值之一的重要地位,即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与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使之继续下去.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突出保证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本身就说明了法对人生命安全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法的安全价值.

结束语:一个社会越发达,所表现出的社会关系也就越复杂.法律作为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的过程中应立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进而做出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判决以保证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是正义的、维护绝大多人利益的法律.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何贵霞,河北邢台人,河北经贸大学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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