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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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表现出的一种新形式,通过“在线交易”的模式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与民众对闲散资金进行利用的需求,使民间借贷最大限度的突破地域的限制,充分发挥其优势.但伴随着网络借贷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例如监管不完善、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系统不完善等,本文在对网络借贷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制定相关法理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完善信用评级等相应的措施.

关 键 词 网络借贷 法律制度 监管

作者简介:何雅洁,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经济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0-03

在我国,民间金融作为与金融相对的形式而存在,近几年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形式也逐渐被人们接受,国内的网络借贷公司十分迅猛的速度发展,2007年7月在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经营网络借贷平台的网站“拍拍贷”,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已经达到了上百家之多.

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也出现了监管法律的缺失、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系统不完善等弊端,这些因素都为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正式由于这样的原因,对网络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变成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网络借贷的定位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内涵

网络借贷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新发展形式.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中担任重要的角色.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又被称为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①.网络借贷的方式正式由于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殊优势,以互联网平台为手段,拥有传统借贷所不具有的优点.

(二)网络借贷平台与其他借贷模式的区别

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借贷模式,其与商业银行的信贷和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都有区别.网络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信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不同:

首先,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系统化,有正规的流程和规定的利率,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区别,但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则不同,因为其实质上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活动,所以不同的个人之间借贷条件可能相差较大,随意性较强.

其次,商业银行利润来源主要是通过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获取,所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会进行相当严格的审查,并且通常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贷款门槛高;但网络借贷平台中,借贷数额可能从百元到万元不等,并且通常不需提供抵押担保,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相对宽松,进入门槛较低.

再次,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大项目,对于贷款都有严格监管规则和业务流程.但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对于资金的用途则没有有效的监管系统,主要针对的借款群体是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工薪阶层或者微小企业等,并且借款多是用于生活用途,例如购买家电、装修或创业等.

最后,商业银行是作为金融机构,主营业务即是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资格,其极有可能异化成为非法集资,特别是随着其迅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仅作为中间角色,甚至参与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直接进行交易,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虽然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由于其通过网络技术的方式,也产生了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相同的地方.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间借贷主要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信用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借贷范围基本限定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但是网络借贷突破了这种空间的限制,让两个陌生人之间也可以进行资金的借贷,这自然也打破了民间借贷所需的信用基础,这也是网络借贷之所以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网络借贷主要是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并达成一致,而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通常面对面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网络借贷的现状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2007年7月,“拍拍贷”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上海成立并且正式运营.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止至2012年上半年,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120万,累积成交金额接近2亿元②.

而到目前为止,活跃的P2P公司约有30余家,P2P的客户已达数百万个,实现的贷款余额超过300亿元③.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已达130亿元,一些主要的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以上④.

(二)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与流向难以审查.根据民间借贷的惯例,借款方所出借的资金应以其自有存款为主,但网络借贷平台因其特点,难以审查借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在洗钱时有机可乘.而在资金的流向方面,我国的信贷政策对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有严格的法律控制⑤,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活动时,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的证明,但由于只是进行资料上的形式审查,并且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伪造相对容易,所以对以资金的实际用途依然难以确定,这极有可能导致部分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

另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难以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一,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追求手续简单方便快捷的目的,多数时候甚至不用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进行贷款,而在借贷活动中,网络平台也仅仅充当中介的角色,对借款人的信用不负有担保责任,当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时,出借人较难追回资金,并且也没有其他可行的救济途径,利益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其二,为了拓展用户群体,在用户注册时的手续较简单,仅仅要求注册人提供基础的个人信息,如户口本、、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详细住宅地址、借款用途证明等,也只要求上传复印件,在现有技术手段的条件下,被伪造的可能性较大,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常会出现网络借贷诈骗的案件,造成出借人的损失,严重威胁了其的资金安全. 其三,网络借贷平台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进行,但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征信系统,导致借贷活动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判断信用级别高低的依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网络活跃度、网站交易记录、借款人在网站的信用积累⑥,但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伪造,所以依据这些内容进行评估,也难以确保的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能进行准确判断,这会造成征信系统本身不可信的尴尬局面,难以成为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依靠的信用系统.

其四,注册会员的信息安全难以保障.当有借贷需求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工作单位、储蓄存款等各种基础信息资料,而网络平台有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三)我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借贷目前还处在我国的监管真空之中,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网络借贷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暂时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具体准入规则,若要设立经营借贷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只需要按照一般流程进行注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注册,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即可运营,这样的准入制度是比较宽松的.

其次,监管部门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就监管机构而言,P2P自从产生以来,一直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其有效的监管,但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对其的进行有效监管关系到借贷人的资金安全,也关系到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监管机构与监管内容.

最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可执行性的行业规范.我国至今没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仅在2011年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此通知中并没有涉及相关的准入机制或者活动规则,仅就监管措施和要求做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

三、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及活动进行法律规制

1.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对于网路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是为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角色,与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是一种“准金融机构”的性质,虽然在整个借贷活动中,网络平台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网络平台显然不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但同时网络平台又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服务,而金融机构在概念上也包括有专门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组织,所以也符合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特征,所以被定为准金融机构是较为合理的.

笔者认为,仅作为服务中介机构不符合其借贷中介业务的特征,并且从监管上而言,被认定为服务中介机构则可以进行较为宽松的监管,这与其经营的特殊业务不符合,所以应将其认定为“准金融机构”较为合适.

2.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

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正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所以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活动规范与一般类型的经营网站没有区别,但这样的制度显然是较为宽松的,不利于对出借人资金安全的保护,但若专门制定《网络借贷管理法》又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可以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提高注册成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标准,改变准入门槛较低的现状,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从最低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高管任职资格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设置条件,对符合要求的,可以颁发营业许可证,确保经营主体有合法资质,相应地制定完善的市场退出规则,保障投资者利益⑦.

同时在管理办法中对出借人、借款人与网络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催款方式进行规定,同时规定贷款人的资金用途与违约责任;对网络平台的活动进行限制,对复合型借贷平台的经营业务进行限制,例如不能变向吸收公众存款,在转让债权时应该有一定的限制,防止其向非法集资的机构异化,并且要求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与借款审查的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可以适当加强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可以促使网络借贷平台尽职履行对借款人的信用和借贷合同的审查义务,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另外也要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自身利益,恶意促成双方借贷,或将信用较高、还款能力较好的客户优先由本公司借款.

3.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管理

在对出借人的保护方面,可以要求网站对于每一笔成立的借款都应该进行审核,包括审查借贷双方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信用记录、贷款偿还的可行性、资金用途和救济可能性等,促使网站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让每一笔借贷都通过严格的审查,以此减小网络借贷方式带来的风险.

其中,针对出借人的审查重点应该落在其资金的来源上,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判断借款是否为非法收入,判断不法人员通过网络借贷的途径处理灰色收入;而针对借款人的审查重点应在对资金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针对借贷合同的审查中应该注意约定的利率是否在法律要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还款期限约定是否合理,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则无法还款的可能性会提高.

除此之外,网络借贷平台在管理中,还可以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借贷合同进行风险评级,综合评定后判断此存在的风险并进行说明,为借贷双方提供参考,进行风险提示.另外,对于小额借贷,网络平台可以制定标准格式的参考合同,为当事人提供借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的为网站的注册会员提供如何判断信用水平、防范风险的免费教程.

4.完善网络平台的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制度是网站运行的核心,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才能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以最大程度上的保障.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应为网站内的每一位用户建立信用档案,在注册时应进行实名制的审查,审查应包括身份信息、住址、工作情况、还款能力等具体的信息,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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