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应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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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正式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下移至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公诉权受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的约束和影响,此类案件的审查批捕、公诉工作自然随之由基层检察机关承担.面对这一新任务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诉讼观念、队伍素质、专业技能等诸多方面的考验和挑战.本文通过对当前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分析,归纳出基层检察机关在应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方面准备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关 键 词 基层检察机关 外国人犯罪 管辖权下移 路径分析


作者简介:杨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85-0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至基层人民法院.面对这一新任务、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诉讼观念、队伍素质、专业技能等诸多方面的考验和挑战.

一、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现状介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相当一部分国内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其中,外籍人口的数量和比例是衡量一个城市是否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标志之一.一般来讲,“国际大都市”的外籍人口比例通常在10%以上.纽约、伦敦、巴黎的外籍人口超过了20%,其中纽约为20%左右,巴黎约为25%,伦敦约为30%.

二战后,特别是在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部分国际化大都市靓丽登场,以其各自不同的风格和美丽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步凸显,外国人犯罪案件呈爆发态势.中国也不例外,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来华外国人年均增幅达10%以上. 同时,外国人犯罪开始呈现高发态势.2006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237起,查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200起,同比上升49.2%;上海市涉外案(事)件也比之前两年上升45.2%和99.7%;广州市全年查处涉外治安、刑事案件达694起. 以北京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犯罪人案件为例,2004年共17件24人、2005年共16件25人、2006年共19件27人、2007年共76件95人、2008年共87件107人、2009年共101件121人、2010年共70件80人.详见表1.

二、基层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的应对缺失

(一)执法理念有待“水平校准”

修改前刑诉法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确有欠妥之处.刑事诉讼法律设置管辖时,应仅以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危害性及案件影响力等作为判定管辖权的标准,而不应以犯罪主体是否为本国人为标准,否则很有可能发生两起犯罪事实完全相同的刑事案件,仅因犯罪主体的国籍不同,即交由不同级别法院审判而出现的审判不公现象.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的下移变更,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于本国人与外国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平等性和一致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与本国人犯罪差别对待的情况.其中,是否可能产生不良国际影响、诉讼成本增加、羁押成本增加等都是影响司法部门执法尺度的因素.例如,外籍犯罪人从境外采取人体藏毒、行李箱携毒等方式毒品到中国的案件频发多发,依照《刑法》的规定,1000克以上,或者胺50克以上就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根据北京市司法机关的统计,仅2007-2009年,外国人毒品涉案毒品数量超过1000克的就有57件,其中数量最大的一起涉案毒品胺8000克 ,但仅有一个案件中的外国犯罪人被判处死缓.

(二)聘任翻译人问题有待规范

据向有关检察人员了解,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时,一般会聘请翻译公司或大学相关语言专业教师担任翻译.有时考虑到办案费用问题,甚至聘请费用较低的外语学院在校学生担任翻译.但因没有规范性文件可供参照,对于翻译的资质、是否接受过法律外语培训等方面把握得较为随意,翻译人的翻译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理该类犯罪案件的质量.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三)基层检察机关专门外语人才储备不足

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十分注重公务员及选调生招录工作.在招录之前,也结合各单位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招录岗位及相关专业要求.一般以法律专业、新闻专业等为主.以T市D区检察院为例,2006年至2012年招录的30名公务员或选调生中,法学专业19人,占63.33%,新闻及政治专业5人,占16.67%,计算机及会计专业5人,占16.67%,英语专业1人,占3.33%. 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于外语专业人才的储备与办案需要暂时未达到同步.

(四)基层检察机关实践经验不足

近年来,外国人犯罪案件多呈现复杂化特点,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化、智能化,犯罪主体间多团伙化、集团化.面对这一复杂局面,基层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权力时明显实践经验储备不足.此外,对国际法律,包括涉外案件的合作协定、协议和国际惯例等掌握得不熟练.

三、基层检察机关有效应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之路径分析

(一)转变执法理念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指引下,切实摒弃对外国人给予“超国民待遇”的做法.首先,要树立法律权威理念.真正做到法律至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要树立主体平等理念.对于不同的诉讼主体要平等相待.再次,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处理案件时,既要保证结果的公正,更要确保过程的公正.最后,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 (二)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案件报备通报制度.对外国人犯罪案件,基层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2.建立专业化的办案机制.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对组成人员可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在30至45岁;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非法律本科专业但从事刑检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英语为六级以上,其他语种为本科以上);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称等.

3.建立翻译人资格认证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担任翻译人的条件,如除接受过该门语言的基础学习外,还必须达到该门语言学习的较高级别,并接受过该语言的专门法律语言培训,并提供相应证明.也可以建立法律语言考试制度,作为翻译人准入的条件.为避免翻译人可能出现的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发生,可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提升队伍素质

1.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检察人员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时,按照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认真审查,慎重作出最终决定.监所检察部门要密切关注在押外国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变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外国人所在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探视申请,把握好外交政策.

2.合理规划招录专业外语人才.笔者认为,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指地理条件,即地域较小),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招录计划,有侧重地招录部分专业外语人才,其中优先考虑取得法律专业、外语专业双学位的报考人员.

(四)加强法治宣传,积极预防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我国定居或工作.笔者认为,针对在华外国人群体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法治宣传,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尤为重要.例如检察机关可以定期走进涉外企业、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社区,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入境时为他人捎带物品可能导致的偷、逃税款等行为,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外国人在华犯罪.

注释:

[1]任一鸣.纽约城市文化的借鉴意义.解放日报.2007年8月13日.第13版;童曙泉.在京外国人所占比例超过北京人口总数的1%.北京日报.2010年10月9日.第2版.

[2]李长安.应高度重视外籍人员非法务工问题.科学时报.2010年7月13日.第A1版.

[3]漆菲.“西出东进”外国人在华犯罪加速.环球视野.2011年2月12日.http://.goobailview./ReadNews.asp?NewsID等于22361,2011年5月31日.

[4]刘玉民,肖江峰.北京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新特点外国人、女性涉案增长.2010年6月24日,http://.chinanews./gn/news/2010/06-24/2361221.s,2010年12月22日.

[5]数据来源于T市D区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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