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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作家阿尔弗雷德乔治加德纳在一篇题为《论雨伞道德》的文章里,提出一个“雨伞良心”的命题.
――一个人在公共场合(也许就是理发店或者餐厅)无意(天知道是怎样的无意)错拿了别人的雨伞.当然,被错拿的总是华贵的丝绸伞之类,留下来作为交换的恐怕只能是破布伞.“我的天哪,我拿错了别人的伞,”这主儿作惊愕状,“再回去也是白跑.他肯定早走了.哎,好在我,把我的一把留给他了!”于是,他跟自己的良心提起迷藏,不让自己抓住把柄.
加德纳认为,“雨伞现象”相当普遍.
比如有一位死在头等车厢里的极有声望的牧师,被人发现他口袋里装着一张三等车票;比如一位著名的文学批评家去世,私人藏书公开拍卖,那些难得的珍本全都盖有各地图书馆的图章,可能的理由是一直没有机会还书,比如,帽子,有人就专门跟别人换帽子等
“雨伞现象”的普遍存在,缘于现实生活中有着一个诚实与不诚实难以区分的良心的模糊边缘.应该承认,人类社会在不断进步,一方面是健全的法制绳规了行为的界线,另一方面是公认的道德衍生出心灵的震慑力.聪明人既惧于法,又惮于德,便去寻觅那个边缘模糊带.“错拿”,是劣迹得以藏身的“隐蔽所”,所以经常被聪明人自觉地运用,几成“奇技淫巧”.
我感到遗憾,我屡屡看到我周围的“雨伞现象”.
以我所在的戏剧界,就颇有看头.一部声明是“创作”的剧本,却是从别人的书里“改编”而来,只在文末用小一号或小几号的字体带上一笔,“在写作过程中曾参考过x x x(书名)”,由是心安理得.
又有一部戏剧剧本,编剧声称改编于“自家”同名电影文学剧本,这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本来署着原著者姓名,此公只是改编,却称作编剧,孰知二度改编之后,原著者的名字“蒸发”了,此公独占“花魁”,由是顾盼自雄,毫无愧色.
我曾想,“编剧”二字大有“歧义”,独立创作可称编剧,改编小说或电影也可称编剧,职称的范畴里有编剧,从业人员的称谓里也有编剧,这是一条相当有用的“边缘模糊带”!
我自己也被错拿过“雨伞”,虽然对方没有留下破布伞.我的一部关于评剧皇后白玉霜的作品,当年在报上连载,被某公剽窃,整段整段地抄袭.官司打了一年,版权局最后判定某公侵权,令其赔礼道歉、退还稿费,还要登报公开认错.某公不敢违令,内心忿懑,登报时煞费苦心,措词相当“考究”,他把“抄袭”说成未打招呼的“参考”,且列出一长串“参考”书目,我的作品只是其中一部,既不“唯一”,也非“主要”,很不起眼.
“参考”取代了“抄袭”,非常模棱两可,既应付了检讨差事,又不失文人面子,过错只缘于疏忽.
好一个“模糊边缘”!分明是移花接木、暗室欺心,然窝囊如吾辈者,难道为此再打一次官司也只好笑着任其漏网.
我不晓得周围的人对“雨伞”现象作何感想,我当然希望人人都讲“雨伞”道德,但我着实惭愧,我除了看好自家的“丝绸伞”,别无他法.我设想过,万一我的“雨伞”又被“错拿”,我将学学加德纳的样子,宁可淋雨,也“不愿举着那么一把像伞不成伞的鬼东西在人前露面”.
(黄剪青摘自2006年2月8日《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