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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个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2月17日《新快报》)
当地劳动部门做出刘海不属于因工死亡的认定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此权衡,刘海的抢救时间已经超过《条例》48小时的规定,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按理说相关规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不该存在争议,但现实中个案复杂而具体,工伤规定面对诸多情况的检视,譬如工作期间如厕突发疾病算不算在工作时间辗转医院起算时间如何算再如本案中劳动者死亡时间借助呼吸机延续生命超过48小时算不算工伤诸多疑惑充分说明现实复杂性与条款明确性之间存在不适应、不协调.
追“48小时”限制性规定的立法意旨应当在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确保多方利益诉求,既不能无限扩大工商保险范围,又不能违背公平正义把风险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揆度现实,48小时规定虽然有效地限制了因工引发并发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轻企业负担,但悖逆了工伤保险立法初衷,反而容易引起社会伦理道德风险.因为时间限制苛刻、残酷,不可避免会引发家属放弃治疗,或是单位对没有生存希望的病人不进行没有意义抢救的社会伦理风险.
其次,48小时条款限定在立法中罕见,也缺乏依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丁广宇说,以精确到“小时”来规范权利义务的条款为数不多,且多是在程序法中为避免当事人遭受公权力肆意侵害而设,譬如刑事诉讼法中对传唤时间的严格限制,但是,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特别是在实体法中出现精确到小时数的限制性规定比较罕见.
“48小时”规定合理性值得追问:为何限定48小时,而不是72小时这样立法设计依据何在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佐证.所以,必须考虑对工伤构成要素进行细化,如工作时间、就医方式、初次诊断时间、无效死亡等进行全面和明确的解释,并且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以确保规则适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编辑/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