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文开题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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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宁师研〔2016〕17号

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等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等19个文件,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培养通知

目录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2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5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8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跨学院选修课程的规定14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15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实施办法16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延期答辩的管理规定17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18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22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评优办法24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29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竞赛奖励办法34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37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助学金评审办法39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42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46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48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50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深入理解和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习的时间)不超过六年.

三、培养方式

(一)博士研究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博士研究生要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学习必要的课程,包括跨学科,跨门类的课程,

(三)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位博士研究生都必须成立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导师,学科方向带头人以及2—4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导师任指导小组组长,

(四)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做好如下工作: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培养方案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分委会审定,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要求,学术成果要求等内容,

(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来制定,也可以按二级学科为单位来制定.

五、培养计划

(一)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博士研究生的个性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明确规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研工作预期目标,博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设想,

(二)培养计划经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讨论,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执行.导师在培养计划获批准后,应及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博士研究生本人,导师和学院研究生秘书各一份,

(三)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开课,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报请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交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部备案,并及时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

(一)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18个学分,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

(二)学位课程一般每门课程定为3个学分,最多不超过4个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每门课程定为2个学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三)课程结构为:A.公共学位课(文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西方社会思潮,理科: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第一外国语),B.专业学位课(按一级学科范围开设,1-2门),C.专业必修课(按二级学科范围开设,1-2门),D.选修课(2-3门,可跨学科,跨门类选修,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第二外国语可列为选修课,必要时还可开设若干涉及学科前沿动态的讲座课),

(四)博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开课,考试,专业学位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各学院组织开课,考试或考查.所有课程考试的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记录,录音带和成绩单等,由任课教师签字后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送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备查,

(五)以同等学力身份或者跨专业考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后除进行正常的课程学习外,还应补修至少两门本专业硕士阶段的主干课程,并参加考核,获得合格的成绩.

七、考试与考查

(一)课程学习与教学环节,均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考核方式采用考试形式,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践活动,实验,实习,学术活动等教学环节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由导师及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方能取得学分,

(三)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其中公共学位课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能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四)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两次重修考核未通过者,取消毕业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直至考核合格.

八,科学研究与博士学位论文

(一)博士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明确研究方向的基础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立学科学术前沿,结合导师研究项目,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

(二)博士研究生对于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理论或应用方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本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6万字,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4万字(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五)博土研究生应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导师,指导小组和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六)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定期向导师,指导小组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确定如期还是延期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八)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按《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审与盲审办法》和《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九,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深入理解和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习年限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习的时间)不超过五年,

(二)部分思想政治过硬,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硕士研究生,经批准可提前毕业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培养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硕士研究生要根据科研课题和拓宽培养口径,扩大知识面的需要,学习必要的课程,包括跨学科,跨门类的课程,

(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要按研究方向成立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学科方向带头人,指导教师以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科方向带头人任指导小组组长,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做好如下工作: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培养方案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分委会审定,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要求,学术成果要求等内容,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来制定,也可以按二级学科为单位来制定.

五、培养计划

(一)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个性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明确规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实践活动,科研工作预期目标,硕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设想,

(三)培养计划经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讨论,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执行.导师在培养计划获批准后,应及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硕士研究生本人,导师和学院研究生秘书各一份,

(四)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开课,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报请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交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部备案,并及时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4个学分,课程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三个学期,

(二)学位课程一般每门课程定为3个学分,最多不超过4个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每门课程定为2个学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三)课程结构为:A.公共学位课(含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列原着选读(文科)或自然辩证法(理科)和第一外国语),B.专业学位课(按一级学科范围开设,3门以上供选),C.专业必修课(按二级学科范围开设,3门以上供选),D.选修课(按专业方向科研攻关和发挥特长需要开,3门以上供选),

(四)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开课,考试,专业学位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各学院组织开课,考试或考查.所有课程考试的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记录,录音带和成绩单等,由任课教师签字后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送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备查,

(五)以同等学力身份或者跨专业考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除进行正常的课程学习外,还应补修至少两门本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课程,并参加考核,获得合格的成绩.

七、考试与考查

(一)课程学习与教学环节,均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考核方式采用考试形式,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践活动,实验,实习,学术活动等教学环节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由导师及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方能取得学分,

(三)硕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其中公共学位课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能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四)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两次重修考核未通过者,取消毕业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直至考核合格.

八,科研训练与硕士学位论文

(一)科研训练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基础学科的硕士研究生要加强科学实验训练,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研究生应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工程技术类及应用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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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应加强应用开发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二)硕士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基础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具有理论或实践价值,

(三)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文科类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理工科类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五)硕土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导师,指导小组和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六)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定期向导师,指导小组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确定如期还是延期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按《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和《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九,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本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硕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学位委员会设1人,副人.担任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四)批准各学位分委员会通过的硕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定本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拟申报的博士学科,审定我校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资格

(六)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作出决定

(七)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八)审议批准上报参加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优秀硕士,博士论文评的学位论文

(九)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一)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二)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

(五)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六)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决定

(八)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议,执行本校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起草本校学位工作的文件,组织会议,负责受理向本校申请学位的具体工作.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分委会资格审核后报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须为下列之一:

(一)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二)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四)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须为下列之一:

(一)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二)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一)凡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南京师范大学完成学位论文凡我校招收的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南京师范大学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其中至少两名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盲审.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程序和评阅结果按《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和盲审办法》,《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执行.

第六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相关学院至少在答辩前七天确定答辩日程,并通知学位申请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报研究生部.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为:

(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二)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

(三)博士(硕士)论文评阅书,

(四)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答辩过程,评语,表决结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由研究生部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学位申请人的自然情况,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三)学位申请人就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成果,创新之处等进行报告,

(四)答辩委员提问和学位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对答辩人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六)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八条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九条博士学位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批,硕士学位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报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凡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校学位委员会或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在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跨学院选修课程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校内教学资源共享,建立开放的课程体系,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与交叉,如下规定:

一,

二,遵守开课的有关管理规定选课须随班参加同卷,同评分标准的考试,考试结束后,由开课院的研究生秘书将加盖公章及教师成绩评语的试卷移交选课所在院研究生秘书.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研究生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有利于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在读二年级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二)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优秀,在读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修满正常毕业所要求的所有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一外国语为英语成绩须在80分以上,其他各门课程(含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课程)成绩均应在85分以上,

(四)就读期间有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在权威期刊上,或者被SCI,EI(核心),SSCI,A&,HCI,CSSCI收录.学术论文应以南京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者为论文第一作者,权威期刊以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主持编辑的《南京师范大学权威期刊目录》为准,

(五)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本人必须在第四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推荐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部,

(二)研究生部对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学院,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组织"盲审"和公开答辩.未通过"盲审"或公开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前毕业,

(五)若发现申请者弄虚作假,经研究生部核准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取消其提前毕业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延期答辩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研究生学习权利,进一步规范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研究生延期答辩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不能按培养计划如期进行论文答辩的,应在每年上半年的3月1日前和下半年的9月15日前提出延期答辩申请,

二、研究生延期答辩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修读年限范围内(硕士研究生3—5年,博士研究生3—6年),

三、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程序

(一)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表》,

(二)根据表格提示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将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上报研究生部审批,

(四)审批获准后学校将下发相关文件,研究生部根据文件批准的期限,在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学籍表"学籍变动情况"栏内注明延期答辩及延期时限.

四、研究生延期答辩期间相关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统一按硕士研究生的住宿标准安排住宿,

(二)公费研究生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公费医疗保障,

(三)学校提供图书,网络方面的资源保障.

五、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答辩手续的研究生,一律不接受其论文答辩申请.

六、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的学术论文做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在国外学术期刊或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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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EI(核心),SSCI,A&,HCI或CSSCI收录,

(二)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八位,二等奖排名前六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三)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三等奖排名第一,

(四)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二位.

二、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为准.

三,学术论文须以"南京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学术论文内容要属于所在一级学科的研究范畴.

四,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中,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师范大学".

五,发明专利的第一和第二完成人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师范大学".

六,理工科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或在相关学术期刊网上检索到为准,文科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为准.

七,以上规定为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标准,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八,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学术论文不做统一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九,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学位授予审核时,须按照在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的标准执行.

十,硕博连读以及提前攻博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在读起始时间从博士研究生注册开始.

十一,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学术论文署名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需提供国际合作项目证明以及署名规则证明.

十二,研究生参与了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并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由于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申请学位时可减少或免除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十三,此规定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目前其他在校研究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多出优秀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以"南京师范大学"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优秀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研究生为成果第一完成人的给予全额奖励,研究生为成果第二完成人且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的按全额奖励的60%给予奖励.

三、优秀科研成果奖设科研论着奖和科研实践成果奖,奖励项目类别及奖励标准见附件.

四,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为准,权威期刊目录以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编辑的《南京师范大学权威期刊目录》最新版为准.

五,获得奖励的成果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因该成果所获得的奖金,并给予处分.

六、本校教职工攻读本校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七、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名称及奖励金额

一、科研论着奖(单位:万元)

奖励金额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一篇论文或在学校公布的最新SCI分区表中列为1区SCI收录的一篇论文1在学校公布的最新SCI分区表中列为2区SCI收录的一篇论文或在SSCI收录的一篇论文0.7在其他SCI(核心)收录的一篇论文人文社科一篇论文0.4在EI(核心)收录的一篇论文0.在国内一级学科权威期刊(理工类)发表的一篇论文或被SCIE,ISTP收录的一篇论文0.在国内二级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国外英文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EI(非核心)收录的一篇论文0.1由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理工类),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局,中华书局和国外(外文)出版社出版一部学术专着0.硕士研究生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0.02

二、实践成果(单位:万元)

奖励金额作品被国家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国家级场所(北京音乐厅,上海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1.5中国美术馆个人画展,国家级场所(其他场所)举办个人音乐会1美术设计,调研报告被国家级单位采用0.作品被省博物馆,美术馆收藏,部省级场所个人音乐会,作为导演编导的影视节目在省级电视台演播,美术设计,调研报告被省级单位采用0.授权发明专利0.硕士研究生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0.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配合江苏省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是上一学年度在我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

(二)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

二、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已经在国内外高级别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取得显着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学位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三、评选原则

(一)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每年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20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80篇.

四、组织安排

(一)校学位委员会每年三月份进行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每次学位授予审核时,提出本学院拟参加下一学年校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推荐名单,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限报一份博士学位论文和一份硕士学位论文,

(三)各学院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部:

1.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2.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获奖项目的复印件以及专着等证明材料,

3.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材料,

4.《南京师范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申请表》(一式六份).

(四)每年三月初,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结合毕业研究生的最新研究成果,确定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正式名单,并完善申报材料.

五、表彰奖励

(一)被评为校优秀学位论文者按名次直接推荐参加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二)学校对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附则

(一)对已批准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位委员会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二)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评优办法

总则

一,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述本校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三、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种类和方式

一、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评优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研究生标兵,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

(六)科技之星,

(七)单项奖(共五种):

1.文明风尚先进个人,

2.科技活动先进个人,

3.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4.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5.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二,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研究生采用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进行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三)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四)颁发奖金.

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勇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热心集体活动,团结同学,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身心健康.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科协成员,研究生党,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干部,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着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身心健康.

三、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积极参加科研学术活动,成绩优秀.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着,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很高的威信.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先进称号,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科技之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

(三)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在学期间有一定的科研或发明创造成果,其成果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

七、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文明风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在校内外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救死扶伤等方面事迹突出者.

(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积极参加各项科技创新和科普活动,表现突出,

3.积极参与研究生各项科技活动的筹划组织和服务工作,工作积极,认真,努力,富有开拓精神,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在全校性文体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省级以上的文化展演,体育竞赛中有优异表现者.

(四)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利用调研或假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影响的实践报告,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科技服务,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五)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2.担任社会工作或策划组织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评选机构和奖励办法

一,研究生党工委与研究生部部务会组成联席会,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各类评优活动进行审核.研究生部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评优的具体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评优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各项评优的初评,推荐工作.

三,各类评优的初评工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测评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四,评审工作应本着,公开的原则,按照"初评——公示征求意见——确定上报名单"的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评优推荐工作.

五、各项评优的奖励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2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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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校研究生会,研究生科协单列),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2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三)优秀研究生标兵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设比例,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六)科技活动之星每年评选10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七)科技活动积极分子每年评选100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1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八)文体活动先进个人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1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九)文明风尚先进个人由研究生党工委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1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1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十一)社会工作先进个人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确定推荐人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100元,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附则

一,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单项奖(不含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科技之星,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每年的4月份进行.

二、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三、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2016年8月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总则

一、为更加科学地做好我校各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指由学校或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研究生中设立的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名称,奖励范围,金额等相关事项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或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来确定.

三,研究生各专项奖学金,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型人才的培养,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质量.

四、本办法所奖励的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五,研究生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部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部的职责为:

(一)部署评审工作,

(二)向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三)接受和报告有关异议事项,

(四)调研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六、学校对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种类,名额,奖励金额

一,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有"校长特别奖学金".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有"朱敬文奖学金","华藏奖学金","恒力发展奖学金".

二,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在研究生中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在每年的十月至十一月份进行评审,每次评选不超过25名,每名获奖金6000元人民币.

三,"朱敬文奖学金"是由香港着名爱国实业家朱敬文先生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朱敬文特别奖学金"和"朱敬文普通奖学金"两种,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评审."朱敬文特别奖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3名,每名获奖金8000元人民币,"朱敬文普通奖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53名,每名获奖金2000元人民币.

四,"华藏奖学金"是由台湾着名爱国人士净空法师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旨在鼓励更多的人从事民族文化的研究.在每年的十月至十一月份进行评审,每次评审不超过10名,每名获奖金1400元人民币.

五,"恒力发展奖学金"是由我校董事会单位,恒力公司"十一五"期间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评审,每次评审不超过100名,每名获奖金2000元人民币.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热心集体工作,成绩突出,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外语课成绩不低于60分,其它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

(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同专业研究生中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1篇论文在我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理工科研究生有标明发表日期的正式录用通知者也可申报),

(五)获得其它突出成果的研究生可申报:体育艺术类的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参展,演出,体育大赛中取得突出成果者可申报,理工科研究生获得发明专利者可申报,其它经专家鉴定为突出成果的也可申报,

(六)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学校产生重大影响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研究生"朱敬文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外语课成绩不低于60分,其它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四)至少应有1篇论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或是出版学术专着的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申请到1项发明专利,或有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党政组织采纳,或有艺术,体育类成果获国家级奖励.

三、研究生"朱敬文普通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外语课成绩不低于60分,其它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四)应有科研论文发表或其它科研成果产生.

四、研究生"华藏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人文社科类专业的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每学年的外语课成绩不低于60分,其它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五)有人文社科类科研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产生.

五、研究生"恒力发展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热爱学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品德高尚,成绩优良,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刻苦进行科研活动,并取得了较突出的科研成果.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以上各类奖学金的申报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二)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按学位授予条例未及时获得学位而延长学习时间,

(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不及格,

(四)休学期间,

(五)按学籍管理规定未及时注册.

七,核心期刊参照北图最新版本和前一个版本所定核心期刊目录,权威期刊参照我校科技处制定的权威期刊目录.被国外SCI和EI收录的成果视为一级权威期刊.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机构和办法

一,学校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和各有关学院的院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二、各学院由"研究生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候选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学院初评名单.

三,各类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初评名额由研究生部根据参评研究生总数和各类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总名额之间的比例确定,每年实际情况由研究生部通知到各学院.

四、研究生申请专项奖学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成绩表(须有学院公章),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个人科研成果原件(参与课题的请提供课题立项证明材料,结项证明材料及主持人证明材料),

(四)申报者情况简介.

五,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对拟定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六,学校对获得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发放奖学金外,还要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附则

一,各类奖学金申报者参评成果必须是研究生在读期间所独立发表的成果,如是国家重大课题或导师是第一署名人的,第二署名人也可以参评,参评成果的独立署名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师范大学.

二,"校长特别奖学金"和"朱敬文特别奖学金"不能兼得,这两类奖学金的获得者不能再申报其它种类奖学金.

在同一年度"朱敬文普通奖学金","华藏奖学金","恒力发展奖学金"不能兼得.

研究生在读期间(指单独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同一种类奖学金只能获得一次.

三,对已确定的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如发现其中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对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四、本评审办法已经2016年8月修订,于9月1日起实施.

五、本评审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竞赛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做到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竞赛奖励办法》,以促进我校研究生在全国性,省级,市级,校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好的成绩,为学校和研究生代表队争得荣誉.

奖励办法

一、团队奖励办法

(一)10人以上(不含10人)团队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5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3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1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四至第五名,给予集体5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10人以上(不含10人)团队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2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1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5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四至第五名,给予集体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10人以上(不含10人)团队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1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5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2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10人以上(不含10人)团队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2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1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500元人民币奖励.

(五)6人以上(含6人)10人以下(含10人)团队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4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2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8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四至第五名,给予集体4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6人以上(含6人)10人以下(含10人)团队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10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5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3000元人民币奖励.

(七)6人以上(含6人)10人以下(含10人)团队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5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3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1000元人民币奖励.

(八)6人以上(含6人)10人以下(含10人)团队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1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5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300元人民币奖励.

(九)2人以上(含2人)5人以下(含5人)团队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5000元人民币奖励,获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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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3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1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四至第五名,给予集体500元人民币奖励.

(十)2人以上(含2人)5人以下(含5人)团队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3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1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500元人民币奖励.

(十一)2人以上(含2人)5人以下(含5人)团队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1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5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300元人民币奖励.

(十二)2人以上(含2人)5人以下(含5人)团队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集体6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集体3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集体2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个人奖励办法

(一)个人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全国性各类竞赛第四至第五名,给予3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个人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8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省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个人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8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市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3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个人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一名者,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二名者,给予100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校级各类竞赛第三名者,给予80元人民币奖励.

奖励管理及适用范围

(一)研究生代表研究生队参加校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教育管理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

(二)本奖励规定适用范围:由研究生部牵头组织参加的全国性,省,市,校级各类竞赛.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使我校研究生能够更加安心在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办法》(教财字〔1994〕50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且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方式为非定向.

(二)没有固定工作及工资收入.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

二、特殊情形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欠缴住宿费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暂缓发放,从缴清住宿费之日起补发.

(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根据变动情况确认身份后按相应的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三)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继续发放.

(四)请假或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请假或出国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六)新学期未按时报到或上学期间擅自离校,且时间超过两周的研究生,停发当月普通奖学金.

三、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学年发10个月,具体标准为:

(一)博士生:

1.硕士毕业后工作不满2年,每月225元,

2.硕士毕业后工作满2年,但不满4年,每月245元,

3.硕士毕业后工作满4年,每月265元.

(二)硕士生:

1.本科毕业后工作不满2年,每月185元,

2.本科毕业后工作满2年,但不满4年,每月205元,

3.本科毕业后工作满4年,每月225元.

四、普通奖学金的审核程序

(一)非应届考入的新生在入学后两周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从工作单位考入的学生,应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单或辞职证明.

2.入学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学生,一律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二)学院对研究生基本情况和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之后,编制《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汇总表》书面一式二份,于每年新生入学后的第三周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时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上传).

(三)研究生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汇总,送交校财务处发放.

(四)申请者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每月(假期除外)第一周按上述规定办理,其普通奖学金从申请的当月发放,之前的不再补发.

五、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财务处于新生入学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的15日之前将普通奖学金发至学生本人的中.

六、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一)学院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直接受理单位,负责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和编制申报名册.

(二)研究生部教育管理办公室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复审单位,负责审核和编制全校受助学生名册.


(三)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对有异动情况的受助研究生决定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财务处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单位,负责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五)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学生,受理单位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已领取的普通奖学金,将责令全额退还.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于2016年8月进行修订,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助学金评审办法

总则

一,为了帮助家庭贫困的在读全日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意识,激励学生刻苦努力,勤奋学习,奋发进取,成才报国,学校接受校外个人和单位在我校研究生中设立专项助学金.

二、为更加科学地做好我校各类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各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的名称,资助范围,资助金额等相关事项根据学校与捐资个人或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来确定.

四、本办法所资助的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五、研究生各专项助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为:

(一)部署评审工作,

(二)向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三)接受和报告有关异议事项,

(四)调研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六、学校对各专项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种类,名额,资助金额

一,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助学金有"朱敬文助学金","苏宁电器教育发展助学金".

二,"朱敬文助学金"是由香港着名爱国实业家朱敬文先生捐资设立的专项助学金,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评审.每次评选不超过30名,每名获1500元人民币资助.

三,"苏宁电器教育发展助学金"是由我校董事会单位,苏宁公司"十一五"期间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评审.每次评审不超过100名,每名获2000元人民币资助.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申报条件

一、研究生"朱敬文助学金","苏宁电器教育发展助学金"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二)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三)家庭经济困难.同等情况下,自筹经费,申请贷款的研究生,有其他引起家庭经济困难特殊情况发生者可优先,

(四)团结同学,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评审机构和办法

一,学校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和各有关学院的院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专项助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二,各学院由"研究生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初评和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候选名单工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最终确定学院初评名单.

三,各类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初评名额由研究生部根据参评研究生总数和各类研究生专项助学金总名额之间的比例确定,每年实际情况由研究生部通知到各学院.

四、研究生申请专项助学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关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允许使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证明的复印件).

五,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对拟定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附则

一、研究生助学金不能兼得.

二,对已确定的专项助学金获得者,如发现其中有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对助学金获得者的资助,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以上各类助学金的申报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二)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按学位授予条例未及时获得学位而延长学习时间,

(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不及格,

(四)休学期间,

(五)按学籍管理规定未及时注册.

四、本评审办法已经2016年8月修订,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五、本评审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信用)方式申请,由国家指定的银行发放并由国家财政贴息的贷款形式.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仅限学费贷款.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见证人制度.见证人是指与贷款研究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学校内与研究生关系密切的导师,班主任,专职政工干部,教师或同学,均可担任贷款研究生的见证人.

一、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研究生.

申请贷款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身心健康,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在校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不良信

(四)经办银行规定贷款研究本人居民身份印件,两名见证人的

一、国家助学管理方式.

研究生每

三,研究生一般应在每年月份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学校十月份集中时间审核并送经办银行办理..

贷款研究生按要求填妥表格有关内容,自找两名见证人签名见证,附上相关资料后将表格送所在培养学院初审.各培养学院将初审通过的贷款研究生汇总表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核后将贷款有关资料报送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接到学校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后,按规定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研究生名单通知学校.经各培养学院通知到贷款研究生本人.经办银行相对集中时间与贷款研究生协商签订《借款合同》.

一,贷款研究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研究生部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贷款期间转学的研究生,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办理其转学手续.

贷款研究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在贷款期间违规使用贷款,学校将协助经办银行对违规使用

四,研究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研究生毕业后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是否展期由贷款研究生与经办银行商定.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贷款研究生归还,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由研究生个人负担.

贷款研究生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贷款

八,贷款研究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贷款研究生工作所在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未还清贷款的研究生,毕业前应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由学校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一、研究生部和各培养学院善管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切信息资料,并对贷款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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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部将贷款研究生的国家助款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存档案,实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研究生个人信誉档案.

一、研究生部职责:

会同学生工作按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研究

(二)负责对申请贷款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协助经办银行管理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研究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经办银行办理研究生贷款的重新确认和变更合同.向经办银行和校财务部提供贷款研究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

二、培养学院职责:

做好贷款研究生资格初审和变动情况信息通报的基础工作.初审的主要内容是:贷款研究生是否是本校的研究生,贷款研究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见证人资格是否真实,贷款金额是否合理,贷款研究生本人有效件,研究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与贷款研究生是否吻合,贷款研究生是否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贷款研究生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向研究生部提供贷款研究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在贷款研究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办

(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协助经办银行及时沟通与贷款研究生的有关信息,协助经办银行负责召集并指导贷款研究生填写,签署贷款申请表,变更委托扣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助学贷款回收的有关工作.统计并协助审查我校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有关情况,了解在校研究生的贷款需求,推荐,汇总研究生贷款申请,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研究生的地址和有效等有关信用档案及其见证人职责:

见证人主要见证推荐的贷款研究生的学习和品行(新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助学贷款,可以其原学校所做的鉴定为衡量其品行的依据),协助研究生部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研究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研究生毕业时向经办银行提供

(二)见证人因故(如退学,出国,死亡等)不能履行其职责的,贷款研究生应及时提供新的见证人,并办理相应手续将本人有关贷款资料转交给新的见证人.

贷款研究生职责:

贷款研究生应勤俭自强,奋发进取,按期完成学业,并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合同,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维护本人,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

贷款研究生应如实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及时告知所在培养学院学籍异动情况.毕业时应向所在培养学院(计划)方式等.

贷款研究生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本管理办法的条款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起施行.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校研究生的科技学术活动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出现了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甚至学术腐败的现象.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科技学术环境,保持研究生科技学术活动的健康,良性发展,必须严肃地对待和处理这类行为.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联合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献身科学,信守科研道德规范,提高科研道德修养.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国家机密,保护知识产权.

(四)学术论着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五)学术论着中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六)杜绝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八)科研活动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九)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二、处分办法

依据《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有关规定,对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有关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术论文一稿多用或引用他人成果,数据等未明确说明,未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抄袭他人成果,或伪造导师,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或篡改,伪造原始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研究数据,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或伪造,篡改发表文章录用函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毕业论文作者若有抄袭现象,视具体情况给予暂缓答辩,取消答辩资格处理,已取得学位的撤消学位.

(四)违反学术道德,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审核办法

(一)对我校研究生中出现的各种不良学术行为,学校将根据情况成立审核委员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审核结果确定处理意见.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审核委员会在调查时将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

四、申诉处理

研究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宿舍管理,完善研究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研究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服从管理站及值班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团结友爱,文明交往,言论健康.

二,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早上6:00开大门,提倡23:30自行熄灯,24:00关大门,)迟返学生须出示有关登记后方可入舍.

三、住宿研究生应该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配钥匙.

四、住宿研究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宿舍内严禁留宿非本室人员(包括配偶,子女).

五、住宿研究生应爱护寝室内家具设备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或搬出家具,如发现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六,住宿研究生严禁异性互访(11舍博士生公寓和研究生公寓楼因为是男,女博士,博士后混住宿舍,故暂不实施),所有来访者须主动出示,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七,住宿研究生应保持宿舍公共场所的整洁,不随地吐痰,走廊上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它杂物,生活垃圾须倒入放置在走廊上的垃圾桶内,不得将杂物扔出窗外.

八,住宿研究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嬉闹及进行搓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严禁酗酒斗殴.

九,住宿研究生严禁在宿舍内非法聚会,严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十,住宿研究生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十一,住宿研究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棒,电热毯,取暖器,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

十二,住宿研究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禁止焚烧纸张等.

十三,住宿研究生应提高警惕,协助宿舍物业部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与所在宿舍值班室联系.

十四,住宿研究生在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宿舍物业部工作人员有权行使管理权,对违反本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由所在院系和有关部门参照《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全体研究生.

十六,本规定自2006年8月起执行并由校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高教[1993]4号)的精神和江苏省毕业生调配派遣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经考试合格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毕业资格者将列入国家就业计划进行派遣.毕业研究生就业面向全国,委培,定向研究生回原委培,定向单位就业,现役军人(含文职)回原工作单位或由主管部门安排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科研,教学和生产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分配的方针和原则.其择业方式主要采取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用人单位和学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去向.

(三)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科研,教学单位就业.对到边远地区或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当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我校不负责该生的就业工作.派遣时未获准出国(境)的,毕业生应向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流动机构申请办理委托管理档案手续,凭公函办理档案材料和户口迁移手续.

(五)硕士生已被录取为博士生或博士生进站后,所签就业协议自动失效,本人提出不读者,应立即申请办理就业手续.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的定向,委培生,需经原定向,委托单位同意,出具公函,学校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重新就业.

(七)用人单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落户而要求试用的,学校不办理就业手续.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须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二、就业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一)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通过广泛的"供需洽谈"和"双向选择",落实每名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去向,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上报建议就业计划,经审批后,作为国家就业计划下达执行.

(二)毕业研究生第一批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0日.6月中下旬办理派遣手续.

(三)提前或延期答辩研究生的就业,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凡跨年度提前毕业研究生,应在前一年9月上旬报研究生部并交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列入就业计划研究生,须在该生毕业后2年内派遣完毕.仍未就业的,退回生源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

(四)与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回国后在基本确定答辩日期的情况下再纳入就业建议计划上报.

(五)退学(肄业)研究生(含博士生),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在上报就业建议计划之前落实工作单位者,可纳入就业计划派遣.无接收单位者,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原为在职人员要经入学前所在单位同意接收后,方可派回原单位.

(六)每年上报就业建议计划的时间在5月中旬.

(七)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保证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和对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去向后,一般不得变动,特殊情况下,要取得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方可另行择业.若就业计划下达到校,还要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

(一)各院(系)应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引导毕业研究生从我国国情出发,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指导教师要教书育人,不仅传授科学知识,还要在政治上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到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地区和单位去开拓创业.

(三)毕业研究生应严肃认真地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各级组织要根据他们德,智,体情况作出鉴定,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四)对少数有其它严重错误而受处分的毕业生,各院(系)必须在毕业前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出结论并及时处理.

四、派遣工作

(一)毕业研究生在6月中下旬派遣,助学金发至6月份.档案材料将寄送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定向,委培研究生的户口关系,书和学位证书寄至原单位,不发给本人.

归档材料包括:

1.毕业生登记表

2.学习成绩表

3.奖惩情况

4.学位授予(不授予)决议

5.入党(入团志愿书)

6.毕业前体检报告

7.报到证

(二)毕业研究生派遣前要进行体格检查,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能派遣,让其回家休养.各院(系)应将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及时报研究生部,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参加学校体检,而因身体健康问题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者,学校不再负责其派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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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休养的毕业研究生,病愈后,再办理派遣工作.凡当年内病愈的按就业计划派遣,超过当年病愈的,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

病休超过两年者,将取消派遣资格,所有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

(三)已领取报到证的研究生,私自不报到或故意造成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已纳入就业计划而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服从派遣的毕业研究生,将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派遣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干扰,要增强此项工作的透明度,坚决反对和杜绝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二)本细则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部门文件有悖之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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