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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培养目标,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凡经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注意事项,向成人高等教育主办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三周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主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已注册的新生由成教主办单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表,政审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成教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按规定交给学生所在单位或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成教主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或自行退学论处.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自然取消学籍.特殊情况,经成教主办单位同意,可申请缓缴学费.
二、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毕业时,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质,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毕业鉴定,采用个人写总结,组织写评语的办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课程结束,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的评分办法如下: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课占10%,作业占15%,期中考试,面授前自学测试,上课考勤占15%.
无实验课的课程:作业占20%,期中考试,面授前自学测验,上课考勤占20%.
考查成绩以平时听课,完成实习实验,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在下学期(或下次面授)初补考一次,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毕业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选择重修,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载.
第九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成教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同时通知任课老师.缓考时间为本课程补考时间,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载.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不参加实验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事,病假缺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欠交作业,不参加实验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只有在提供的实际材料(如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能够说明,已通过自学补学了所缺内容,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检验合格,方能参加课程考核.否则,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但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或擅自缺考,考试及旷考者(考试不交试卷者按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学籍表中注明""或"旷考"字样.考试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三、选课及其升留级
第十一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允许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教学进程安排修读课程.按要求修读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并继续选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学年内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应留级选课.留级前考试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应留级的学生如无相应的专业,可跟随原班级选课学习.
第十三条鼓励表现良好,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的学生,多选或提前修读本专业相关课程.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教院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应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
3,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工,因病等原因提出休学,必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专用表格,由成教主办单位审查后报成教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必须持有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办理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累计在籍时间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成教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向学校成教主办单位申请复学,经成教院批准,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相应班级不能复学者,可按具体情况,发给学科成绩证明或肄业证明.
五、退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令其退学:
1,无故逾期三周不注册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3,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不按规定参加面授学习,不请假又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只来校报到而不参加面授旷课达40学时者,
6,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者,
7,根据考勤和奖罚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8,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二十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成教院批准,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及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纳的费用按规定清算.
六、转专业,转站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学生必须按录取的专业学习,不得无故提出转换专业.新生报到注册后,人数过少的专业,由成教主办单位在征求学生意愿的前提下,统一调整并转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确因工作性质变更,学用不能一致者,须由本人申请,成教主办单位审查,成教院批准,方能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函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转站者,需经函授生本人申请,原所在的函授站与转入站协调同意后方可转站.转站时应将该生学籍及有关资料转至转入站,并由原所在函授站报成教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工作地区和工作性质变更需转入其它院校学习时,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由成教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习期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转换专业和转学.
七、毕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且毕业鉴定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要做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由学生本人对自已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学习效果,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鉴定,报主办单位审核.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虽经重修和补考,仍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第三十条在籍学生学习一年后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可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八,课程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如已学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其深广度达到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免考.
独立设置考核的实践性教学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的30%.
对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同的基础课程,经审核确定达到本专业教学要求的,可准予免修.
英语水平和能力(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国家英语应用能力B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达到一定水准者,可申请免修成人高等教育英语课程.
申请免修的时间和办法:
学生申请某门课程的免修,应在课程开出前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交可资证明的考试成绩单,等级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成教院批准,方可免修.
九,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根据《桂林理工大学位授予办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工院教〔2006〕1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规定未尽事宜由成教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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