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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16]12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6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6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此页无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1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2月11日印发共印500份
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等相关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经济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2年.
3,获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3年.
4,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须为相关专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4年.
5,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5年.
6,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7年.
第八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研究,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经济工作实践经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2,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国家,省或市(州)重点项目.
4,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具备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3年为国家纳税2000万元/年,800万元/年,300万元/年以上,或企业被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本单位利税连续2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为企业大幅减亏或扭亏为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单位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4,组织研制或主要参与研制的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着名商标,或主持和直接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5,负责或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战略规划,营销模式,技术改造,人力资源等管理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做出重要贡献,对同行业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6,因经营管理业绩显着,在同行业中贡献突出,被选为省级行业商(协)会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积极参与商(协)会各项管理工作,工作成绩显着.
7,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着的经济社会效益.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4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9,指导下一级经济人员认真履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帮助2名以上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着,荣获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或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内刊,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着作或译着,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经济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奖1项,或获省直行业协会,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在解决本地,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业绩显着,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
4,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三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5,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1000万元/年以上.
6,主持完成国家重点工程,技改项目或重点课题研究,并通过竣工验收或结题.
7,在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奖一等奖1项.
8,公开出版经济,管理类着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9,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为标准.
第十条本《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着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着作,教材.
本《条件》规定的着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提到的着作,译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本《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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