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信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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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方涉税信息制度的建立对于税源专业化和信息管税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目前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制度的现状进行归纳和总结,发现相关不足之处,以促立法的完善,从而更好的辅助传统征管手段,加强信息管税.

关 键 词 :第三方涉税信息;法律框架;法律责任

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税务机关从第三方获取的、反映纳税人涉税情况的外部信息.第三方是指税收征管关系中征纳双方以外的,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司法部门、与纳税人有直接经济往来的交易相对方、各种协会组织、自然人等在内的独立第三方.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具有信息优势的纳税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极易冒着“道德风险”通过“隐蔽的行动”隐匿自身的应税经济活动信息,不向税务机关申报,从而损害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再加上我国现行税种纷杂、税源分散、纳税人众多,为了获取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第三方信息源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通过对税收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现状的总结,找出问题所在,以期改进.

1.法律制度框架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目前关于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个层次:

1.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征收税款”,第6条规定“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这三条是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

2.部颁税法规则层面,为实现税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国信办[2002]62号、国信办[2003]47号、国信办[2005]10号文通过先试点后全国普及的方式在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实现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事项的涉税信息.部分地方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如《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单位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4.在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存在大量地方政府签发的关于社会综合治税的文件.社会综合治税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其手段之一便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自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首创于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77号),后被全国各地竞相效仿.同时还有针对特定税种、行业、纳税人的专门文件: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5]249号)要求国地税与工商、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系和协助,建立信息共享有效机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获取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

2.提供信息的主体和信息范围

除政府部门负有主要信息传递义务之外,个别地方政府还规定了司法机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

(一)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涉及财产转让交易、企业破产、产权转让纠纷、清算案件等一切财产纠纷案件,有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义务,在未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前提下,不得结案或者做出法律裁决.《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扬府发[2006]188号)规定法院、检察院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案件涉税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债务清偿时应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对可能的涉税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税务机关利用法院第三方信息成功查处涉税案件并查补税款的实例.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由于银行保密义务的限制,我国对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信息设定极为严格,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政府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纳入信息共享机制的范畴,如《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账户、、个人等信息,以及资金往来、存款金额变动情况.”

3.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税收征管法》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均由地方各自确定.责任种类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22条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3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总结

第三方涉税信息制度的建立,不仅是税收程序法的完善,而且与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密切相关.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要求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个人财产信息,不建立完善的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新税种的开征只能成为空谈.为此,要进一步扩大涉税信息的提供主体,补充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更加全面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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