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院执行“全程性”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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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促进了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是促进了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在录像镜头面前,讯问人员自觉地注意讯问时的言谈举止,讲究讯问策略,侦查水平和侦查谋略在注意中得到锤炼和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把我们的侦查工作“逼”上了一个新台阶.其次是强化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众多资料表明,凡是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一起发生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现象.再次是有效固定了证据,遏制了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客观、全面地记录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和过程,可以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的翻供,有效地保护了办案人员.但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以及受主观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要落实“全程性”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笔者就当前基层检察院执行“全程性” 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个人看法.

一、问题及原因: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对“全程”的概念理解不清.2007年11月14日,全国检察机关“双录”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提出,同步录音录像要做到全面、全部、全程.即每次讯问必录,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从开始到结束,做到同步进行、全程录制.这意味着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有的讯问录制,有的讯问不录制.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手印结束后停止”.而我们有的办案人员对“规定”中的“每一次”、“全程”、“不间断”等关键环节理解不够,认为有按规定从录制起止时间到签字捺手印结束就算是完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过程,疏忽了每次讯问必录的要求.二是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有的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理解带有片面性、主观性,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无形中对侦查工作进行了限制,给办案人员添麻烦、出难题,有抵触情绪,不愿意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有的认为进行该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还有的认为录音录像对案件事实认定起不了作用,有时反而成为侦查工作的累赘,不仅耗费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为此,只注重有罪证据的录制,而忽视无罪供述的录制等等.由于认识不到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2、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修改后刑诉法第121条虽然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究竟是属于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视听资料”,仍有争议,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的范围也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有的法院采信,有的不采信,出庭质证效果与预期效果也不相适应.如个别审判人员仍然将被告人供述作为首要证据采信,并不完全认同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多数案件未将录音录像纳入庭审示证范围,大大降低了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由此使部分办案人员产生了“录音录像资料只能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录音录像也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等等的错误认识,从而降低了侦查人员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的积极性.


3、同步录音录像软硬件准备不够充分.一是看守所无专门固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大多数基层院除了在检察院内部按规定设有固定讯问室和固定录音录像设备外,在看守所一般都无固定的室和固定的设备,只能采用移动设备进行录制.由于设备经常搬动,造成移动设备容易损坏或接线部位因经常拔动而接触不良等问题,影响到录制的质量和效果.二是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底气不足以及片面追求录像效果和工作效率.认为在看守所用移动设备录制,录制的图像、声音等效果都不如在固定的场所好,同时犯罪嫌疑人讲不讲我们都要录,也太影响工作效率了.或是办案人员对案件可能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准备不够充分,而采取有选择地录.这种做法也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三是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在实践中,因讯问时间持续较长,或同时讯问若干个犯罪嫌疑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按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要审录分离,其他非专业人员不能代替.虽然有规定每个基层院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录制人员,但从目前大多数基层院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配备一人且身兼多个岗位的现状看,很难达到这一要求.

4、落实“全程性”的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及时出台,相关工作机制正处于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同时,由于技术部门在落实 “全程”性工作中处于较被动地位,因技术部门只有在接到侦查部门要求派员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时,才按要求前往录制,如果相关部门未通知技术部门,技术部门则无从知道,因此,也就难以保证“全程性”的落实.

二、建议和对策:

1、转变观念,把握原则.必须改变同步录音录像影响办案的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坚决摒弃不规范的传统办案方法,着力在全面增强侦查能力、提高队伍素质和侦查水平上下工夫有,积极探索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突破案件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做到既认真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又始终保持办案力度不减.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坚持把握好四项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是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漏、流失.

2、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音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呼吁相关立法工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还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目前存在分歧,鉴于此,检察机关应在不断健全完善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制度的同时,研究向法庭提交、出示此类证据资料的程序性法规、制度,确保与笔录等书证形成证据链条.同时,积极与法院协调,对录音录像证据资料的采用形成一致的意见.规范该类证据的制作、固定、提交、出示.积极呼吁全国人大,出台支持侦查的有关立法,明确其形成的音像资料应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3、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机制.2012年7月,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讲话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指出:“要坚决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措施,自明年1月1日起,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必须同时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移送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这一要求,对加强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文明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立即完善相应规定,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漏录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建议审查逮捕、公诉部门、审判机关在接受案件之前,必须对随案移送的录制光盘进行清点,一旦发现缺录的,便将此次讯问所作笔录列为瑕疵证据不予采信,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讯问录像工作的重视,杜绝漏录现象发生.

4、加强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正确处理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加大办案力度的关系.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做好人员保障,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要积极引进技术人员,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技术人员操作技能和水平,技术人员必须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提高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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