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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在网上收集、取得、利用和传输本人个人资料与信息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主要涉及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其中个人数据最重要,个人数据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以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特别是通过对其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生活身份的一项或多项识别”.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凡是可以用来识别个人信息的数据都属于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隐私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的个人数据之前,必须向资料的拥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包括将有哪些资料会被收集、收集到的资料准备派何用场、资料收集人的辨识以及数据资料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等.2.数据资料的主体享有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决定权,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资料收集和使用行为.3.资料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准确无误,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4.网民有权要求资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关联系信息,有权浏览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资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5.数据主体有权对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更新和修改,并有权以其他方式利用自己的这部分信息资料.
网络世界的隐私权内容与现实世界隐私权的内容有如下不同:1.覆盖面明显扩大.在现实世界中许多被认为不是隐私的内容在网络世界中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隐私.2.侵害方式的技术化.借助电脑、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手法日趋技术化.3.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4.后果的复杂性.在网络中一旦公布个人隐私,传播范围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影响亦难以清除.
根据网络隐私权的特点,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领域: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侵犯.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或支配.3.个人私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露、干涉他人的私事.4.个人领域的保护.国家、网络服务商、等不得对个人资料进行攻击、破坏.但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则依法可免责.
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冲突
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的某种禁止.因此,法律在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同时还会带来相应的权利冲突.
第一,隐私权的概念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隐私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由于文明的进步,在紧张的社会生活压力下,人们对公开变得敏感,该权益有法律保护之必要.人们日益意识到,避免其私生活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诞生过程,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
第二,隐私权客体的不确定可能导致权利冲突.因为隐私权概念属于高度抽象和模糊的不确定概念,隐私权的客体为隐私,范围及于整个私生活领域.“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不是权利的预先设定,而恰恰是权利角力的结果.
第三,隐私权的渊源多元化也可能导致权利冲突.人类理性和语言的局限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完全界定权利范围,成文法的抽象性、滞后性、不周延性也决定了权利的疆界往往是不固定的,冲突的解决很难通过权利的初始配置来实现.考虑到隐私权法律渊源的多元性,对其权利边界的精确界定就十分困难,所以渊源的多元性也会导致权利冲突.
第四,隐私权的扩张性也会导致权利冲突.随着隐私权的发展,其已具备一般人格权的倾向,是维护私生活不被侵扰、个人人格独立完整、自由发展的基本人格权利.已经从消极的“独处的权利”发展到积极的“信息隐私”.
第五,隐私权的行使会导致权利冲突.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存在行使是否适当的问题.所以,如果隐私权行使不当,很可能会导致权利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表达自由是指权利人将其内心思想,以各种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隐私权作为私生活自由的体现,实质上与表达自由处于同一价值位阶,所以不存在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究竟孰高孰低的问题,只存在具体的利益衡量问题.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法律没有也很难规定优先保护顺序,也没有通过抗辩事由的方式间接地进行限制,不能一概而论何者必然优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一方面日益重视自身隐私权的保护,保留自己私密的宁静,又强烈渴望获取更多的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信息.当被动的隐私权受到主动的知情权的入侵时,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了冲突.
“如何处理好普通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普通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普通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是隐私权保护法律首先应该界定的一个问题.”201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