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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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是赞助人向受赞助人提供的针对医学学术会议赞助的合同.医学会作为受赞助人在召开学术会议时常常需要同赞助人签订此类合同,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了现行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中存在:无有效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多由公司提供,医学会所签署协议种类繁杂,缺乏统一管理等及几个问题,并提出向了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的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几点建议,以此力求对医学会自身权益的保护.

关 键 词 医学学术会议赞助 合同效力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饶璐,广东省医学会,民商法学专业;陈华红,广东省医学会学术部部长,行政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99-02

一、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概述

(一)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的概念

赞助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帮助、支持.医学学术会议赞助是以医学学术活动为对象的赞助.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是赞助人向受赞助人提供的针对医学学术会议赞助的合同,合同主体为赞助人和受赞助人.提供金钱、实物或劳务等的一方称为赞助人,接受金钱、实物或劳务等的一方称为受赞助人.就本文而言,在实践中,此类合同的赞助人多指医学会议涉及相关方面为目标市场的医药或医疗器械公司和厂商,而被赞助人则为主办这类会议的主办机构.

(二)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医学会,就其本身性质而言属为实现会员①意愿,依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法人②.目前针对医学会学术会议赞助具有公益性质,即赞助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赞助人以支持其医学学术交流会议顺利召开.此类赞助多以赞助人向受赞助人提供金钱、实物或劳务等形式展开.而受赞助人则向赞助人提供会场摆设展位,会议期间设立赞助人新成果展示卫星会,冠名等作为回报对价.

目前,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受《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此两部法律规范的调整.但《合同法》条款中并未对这类合同进行明阐释和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从其基本法律特征上分析,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而是合同法中所指无名合同和一种新型的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只指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③.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中的赞助既包括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赞助人向受赞助人提供金钱、实物,又包括无法转移所有权的劳务提供.而会议的组织者也有根据双方约定为赞助人提供相应地会议期间的会场展位、卫星会、冠名以及允许和组织赞助人在现场派发资的义务.

二、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赞助人参会无有效赞助合同,会议主办方权益得不到保护

以要约承诺形式订立的合同效力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④.要约需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需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做出.实践中,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多以要约承诺的形式订立.


以广东省医学会为例,在会议召开前相关专科分会⑤负责人员会根据此次会议的具体情况同专家商议,共同起拟一份“会议招商邀请函”(以下简称:邀请函).“邀请函”主要由具体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内容、可赞助金额、各梯度赞助金额在会议召开期间可获得的相应待遇和参会回执等六个部分组成.“招商邀请函”此时便可视为对会议赞助的要约.而有关公司或厂商依照“邀请函”的内容和要求向医学会回复邀请函回执,则可视为承诺,即相关公司或厂商已选择并同意按照“会议招商邀请函”上的内容对医学学术会议进行赞助.易言之,自广东省医学会收到参会回执时起有关公司或厂商同医学会之间的学术会议赞助合同业已成立.

如上所述,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是无名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对具体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进行细分和具体阐释,其仅适用《合同法》总则,但总则比较抽象,如果合同中对合同双方的权责、意外、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和侵权、违约责任等约定不详尽,出现一方违约或有法律纠纷时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来.因此这类合同更需合同条文本身来明确双方当时人的权责.

在实践中,有许多赞助人如国内一些中小型医药公司,由于其本身制度对此并无严格规定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只是口头允诺将对某医学学术会议进行赞助,并未有书面形式的约定存在.因此,会议期间不遵守会场管理,会议结束后臆定赞助款项迟迟不到位等现象层出不穷.这都给会议质量,乃至医学会本身的发展和建设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二)赞助合同大多采用赞助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不利于会议主办方的条款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医学研究、本土的医药企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跨国公司、合资企业仍是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的主力军,也对医学学术会议有着大力的支持.多数跨国企业在对外商业及公益性赞助活动中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他们非常重视与其活动对象的合同约定.因此,此类企业大多都有固定的制式合同.他们在赞助医学会会议时,会议公司制度为由要求医学会与其签名会议赞助协议.

但就医学会而言,有许多会议上对于必要赞助资金的需求,往往导致学会在此类问题上只能被动地适应公司要求.但许多会议不会只是由单独一个厂商对会议进行赞助.特别是一些诸如全国、区域会等大型会议,医学会相关管科人员需要同许多不同厂家签订若干不同的协议,针对一个会议签署的协议种类繁杂,导致学会对协议统一管理的缺乏,不利于学会权益保护.

三、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一)确认参会回执的效力,以参会回执作为厂商赞助会议重要依据

会议前,医学会向各公司所发出的“会议招商邀请函”已包含了具体的会议名称和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可赞助金额、各梯度赞助金额在会议召开期间可获得的相应待遇和参会回执等内容.从法律角度而言,“招商邀请函”此时便可视为对会议赞助的要约.而有关公司或厂商依照“邀请函”的内容和要求向医学会回复邀请函回执,则可视为承诺.

笔者认为在医学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对参会回执的效力进行有效确认,以参会回执作为公司厂商赞助会议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学会自身管理,杜绝个别厂商不依照约定行事,例如会议期间不遵守会场管理,会议结束后臆定赞助款项迟迟不到位等现象的出现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在具备必要条件的前提下,由学会制定统一的医学学术赞助协议,并逐步推广应用至各类学术会议

如上所述就医学会而言,有许多会议上对于必要赞助资金的需求,往往导致学会只能被动地适应公司要求的问题发生.但这个原因并不会长期存在,随着医学会的发展壮大,社会影响力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司会将同医学会的合作,借助医学会召开学会会议的平台来推广和宣传企业产品,提升企业形象.因此,中华医学会以及个别省市已具备一定条件的医学会,可先行试点,制定医学会统一的医学学术赞助协议.让这类协议逐步为个医药厂商所接受,转被动为主动,以点带面,最终建立统一的医学学术会议合同规范化管理.

四、结语

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是赞助人向受赞助人提供的针对医学学术会议赞助的合同.医学会作为受赞助人在召开学术会议时常常需要同赞助人签订此类合同,本文通过分析了现行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中:无有效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多由公司提供,医学会所签署协议种类繁杂,缺乏统一管理等几个问题的存在,提出向了医学学术会议赞助合同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包括确认参会回执的效力,以参会回执作为厂商赞助会议重要依据;在具备必要条件的前提下,由学会制定统一的医学学术赞助协议,并逐步推广应用至各类学术会议的亮点点建议.以此力求对医学会自身权益的保护,为医学会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医学会会员包括以各医院为单位的单位会员;以医生为主体的个人会员以及名誉会员、专科会员、终身会员、名誉单位会员等六大类.

②③④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第382页.第388页.

⑤专科分会:是由广东省医学会会员为促进和提高医学学术水平意愿组织和加入的纯学术性组织,是医学会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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