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司书培养体系和资格制度

时间:2024-01-09 点赞:50065 浏览:100985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该文为关于图书馆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与韩国的司书培养体系和资格制度相关专科财会毕业论文,可作为专科论文专业图书馆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免费下载教你怎么写图书馆及教育法及图书馆员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范文。

摘 要  韩国司书培养体系及资格制度,是随着图书馆的环境变化和1963年韩国《图书馆法》的制定修订而发展至今的.考察司书及其资格制度的变迁过程以及司书资格条件及制度的实施效果,探讨现行的韩国司书培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 键 词  韩国 图书馆法 司书培养体系 司书资格制度 司书资格证

分类号 G251.6

1 司书培养体系和资格制度的产生背景

根据《国立图书馆60年史》、《韩国图书馆协会60年史》等文献记载,韩国最初有关图书馆的团体或相关机关所进行的近代式司书教育,源于1939年朝鲜图书馆联盟实施的图书馆事务讲习会.当时由朝鲜总督府图书馆主管此项工作.到1943年,共举办5次讲习会,后因二战爆发中断.1945年8月30日朝鲜图书馆协会(现更名为韩国图书馆协会)成立.1946年4月1日,国立图书馆设立了朝鲜图书馆学校,后更名为国立图书馆学校.同年10月受理了解体的朝鲜图书馆联盟.以此为契机,韩国开始了自己主导的司书职员培养教育工作.


为了顺利运营从日本人手里接手的韩国图书馆,培养急需的运营人才,提高图书馆员的资质和能力,国立图书馆和朝鲜图书馆协会在1947-1949年间共同举办了三期图书馆事业讲习会,共有144名在职馆员参加了学习.后因韩国战争爆发讲习会中断.

1957年,韩国延世大学率先开设了四年制本科图书馆学专业和两年制研究生院硕士课程.由此开始了通过高等教育培养专门人才的正规教育.同年,延世大学还设立了韩国图书馆学堂,以便加强图书馆员的再教育.韩国图书馆学堂同样开设四年的本科生教育,原计划办到1961年.由于图书馆员需要量的增加,当时未能得到再教育的在职馆员的人数增多,图书馆界要求延长韩国图书馆学堂的教育课程.因此,韩国图书馆学堂比起原计划多办10年,直到1971年初才停办.

与此同时,延世大学图书馆学系的设立也促使其他大学相继开设图书馆学系.为了实施司书培养的本科教育,梨花女大、大学、成均馆大学等大学相继设立图书馆学系.随后,庆北大学、淑明女大、大邱基督教大学、江南大学、清州大学、新罗大学以及忠南大学也相继开设图书馆学本科教育课程.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图书馆司书职员需求量猛增,韩国图书馆学教育得到极大的发展,有32个四年制大学设立文献情报学系、图书馆学系或文献情报教育学系;有8个两年制专科大学开设文献情报专科或图书馆专科.最近启明文化大学和东釜山大学废弃该专科,目前仍有6个专科学校还在继续进行司书培养教育.

韩国图书馆协会经过8年不懈的努力,于1963年制定并公布了《图书馆法》.从此,司书职员的资格制度有了法律依据.图书馆法是反映图书馆政策及其发展的国家意志的规范,是图书馆和图书馆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从而体现图书馆在社会上的存在地位和价值.图书馆法既规定了实现图书馆哲学的现实条件,又具有保障市民对人类的记录,即对信息利用基本权利的实定性法则的性质.司书职员的资格和培养标准是图书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政府内阁规定.这表明图书馆司书的专职性是国家通过法令赋予的.

为了振作权利,保障国民自由地利用和获取信息,图书馆法支持图书馆的各项活动,从而使国家的图书馆政策和行政依据制度化.由于1963年的《图书馆法》经数次修改,司书职员的资格及其培养制度也随之变化和发展.

2 司书的培养及其资格制度的变迁

2.1 1963年《图书馆法》的实施时期

韩国的司书资格制度最初是根据1963年10月28日公布的《图书馆法》(法律第1424号)确立的.依据此法第六条第二项“有关司书职员或司书教师的资格和培养事项,必须由内阁规定”这一条款的精神,于1965年3月26日出台了《图书馆法实施令》(总统令第2086号).该实施令的第四条第一项明文规定,司书职员的资格分为“正司书和准司书”两类,并在第二项和第三项中规定了正司书和准司书的资格条件.

在《图书馆法实施令》附则中明文规定,国立图书馆学校的毕业生和在延世大学附设的韩国图书馆学堂(含其他大学附设图书馆学校)修完规定课程者以及在文教部部长认证的机关得到8周以上图书馆学教育者,也有资格获正司书资格证.另外,在两年制初级(专科)大学毕业或是同等学历者、在文教部部长规定的机关得到10学分以上有关图书馆学的教育或具有三年以上司书工作经历者、在文教部部长指定的机关完成505时以上有关图书馆学的教育者都有资格获得准司书资格证.根据《图书馆法实施令》(总统令第2964号)第四条“司书的资格和分类”第一项的内容及其经修订的实施令附则,在国立、公立图书馆或国立、公立学校图书馆从事图书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包含从事司书业务的地方公务员),要在该实施令生效起一年内经文教部部长评估,可获正司书、准司书资格证.

根据1965年3月26日出台的《图书馆法实施令》,于1966年3月23日制定和公布了《图书馆法实施规则》(文教部令第172号).《图书馆法实施规则》第五条“讲习机关的指定范围”和第六条“教育课程”,针对司书职员的资格规定了图书馆学的讲习机关和教育课程.设置图书馆学系的大学、国立图书馆、得到文教部部长设立许可的图书馆团体等单位都有资格成为文教部部长的指定机关.这些图书馆学讲习机关的教育课程设置可参考表1.《图书馆法实施规则》于1969年7月19日和1975年11月5日分别修改为文教部令第236号(1969年7月19日)和文教部令第369号(1975年11月5日),但是其内容不变.

2.2 1987年《图书馆法》实施时期

1963年制定的《图书馆法》于1987年11月28日全面修订为《图书馆法》(法律第3972号).在1987年的《图书馆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为了图书馆的运营管理,图书馆必须设司书职员、司书教师或实技教师(司书).司书教师和实技教师(司书)的区别在于:司书教师是指修完图书馆学,得到了《初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图书管理教师资格证,并在学校图书馆工作的人员;而实技教师(艺术、体育、音乐、营养、保健、咨询等)则是指得到了《初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技教师资格证,并担当学校图书馆业务工作的人员.一般来说,司书教师是指四年制大学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修文献情报学或是图书馆学等专业,或完成了规定的教职课程者;而实技教师(司书)则是指两年制大学的毕业生,并在校修了总统令指定的实科系技能者.

1987年的《图书馆法》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司书职员分为“一级正司书、二级正司书以及准司书”三类.

对于司书职员的资格条件,1988年8月16日出台的《图书馆法实施令》(总统令第14506号)第五条第一款的附表3 做了详细规定,见下表2.

根据前面提及的《图书馆法实施令》,1989年3月25日制定了《图书馆法实施规则》(文教部令第570号).该规则的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司书职员资格教育机关和教育课程.司书资格教育机关是指文教部部长指定的、设置了图书馆学系或文献情报学系的大学,其司书职员资格教育课程见表3.

2.3 1991年《图书馆振兴法》实施时期

1991年3月8日制定的《图书馆振兴法》(法律第4352号)是先前制定的《图书馆法》的替代性法律.该法第六条第二款和《图书馆振兴法实施令》(总统令第13342号)第五条第一款的附表3,维持了原有的司书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图书馆振兴法》的第六条“司书职员等”共由3项内容构成,是在《图书馆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国家要根据总统令的指令,为提高司书职员等的研修和其他资质实施必要的施策”.

在1991年4月8日制定的《图书馆振兴法实施令》(总统令第13342号)第五条第一款的附表3中,规定了司书职员的资格条件.新的实施令变更了前一实施令中的有关内容.第一,因图书馆变更了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故将“文教部令”和“文教部部长”分别改为“令”和“部长”;第二,由于大部分大学的图书馆学系更名为文献情报学系,故将“图书馆学或文献情报学”改为“文献情报学或图书馆学”.对于持有准司书资格证的司书职员,为了取得二级正司书资格证,在图书馆工作经历的年限由4年缩短为3年;第三,针对《图书馆振兴法实施令》,在1991年7月16日制定的《图书馆振兴法实施规则》(令第7号)的第七条“司书资格教育课程”中,删除了《图书馆法实施令》第七条“司书资格教育机关的指定”,仅存第八条“教育课程”,并修改了司书职员资格教育课程的有关规定,除了原来规定的课程外,还分别对准司书、一级正司书以及二级正司书的资格增加了有关著作权I、著作权Ⅱ以及比较著作权等课程.

2.4 1994年《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时期

1994年3月24日,在废止了1991年制定的《图书馆振兴法》的同时公布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法律第4746号).1994年7月23日,出台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令》(总统令第14339号).1994年8月12日出台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规则》(文化体育部令第16号).该法第六条“司书职员等”和该法实施令保留了《图书馆振兴法》的基本内容,为了振兴读书活动,追加了“根据总统令,可以在书库内设有符合第一款的司书职员”的内容.

《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与《图书馆振兴法》一样,在第五条的附表3中规定了司书职员资格条件,其具体内容是在前者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追加了二级司书的资格,即在教育研究生学院,获图书馆教育或司书教育专业的硕士学位这一项.同时,根据所属行政部门的变更,把原来的“令”和“部长”两词分别改为“文化体育部”和“文化体育部部长”.另外,该法实施规则(文化体育部令第16号)第七条“司书资格的教育课程”的内容与以前的《图书馆振兴法实施规则》相应条款内容相同.对于准司书和二级正司书的资格条件,在第七条附表中所示的资格教育课程中,除以前规定的科目以外,分别追加了读书指导I和读书指导Ⅱ两门必修课.

2.5 2003年《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时期

2003年5月29日,《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内容经部分修订形成了法律第6906号.2003年11月27日,相应的法律实施令修改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令》(总统令第18144号).2003年12月2日,相应的实施规则变更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规则》(文化观光部令第82号).2003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第六条“司书职员等”内容保留了原有的内容,2003年《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令》第五条的内容与原有实施令差不多.2004年3月17日,《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令》再次修订为总统令第18312号,其内容也没什么变化.

修订后的该法实施令与原有的《图书馆振兴法实施令》一样,第五条附表3中对司书职员资格条件规定这一部分,因所属行政部门的变更,故“文化体育部令”和“文化体育部部长”分别更名为“文化观光部”和“文化观光部部长”,仅此而已.同时,《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规则》(文化观光部令第82号)第七条“司书资格的教育课程”的条文内容与以前相同,第七条附表中关于司书资格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也没有变化.

2.6 2006年《图书馆法》实施时期

2006年10月4日公布的《图书馆法》(法律第8029号),对《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做了全面修改.2007年3月27日,出台了相应的《图书馆法实施令》(总统令第19963号).2007年4月4日出台了《图书馆法实施规则》(文化观光部令第161号).《图书馆法》第六条“司书职员等”与原来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相比,内容作了大量修正.

现在韩国的司书职员资格条件在《图书馆法实施令》第四条第二款的附表3有详细规定.有关资格条件与1988年出台的《图书馆法实施令》第五条第一款的附表3相比,其异同如下:首先,一级正司书的4项资格条件没有变化;其次,二级正司书资格条件的第一款,增加了“或依法令认证具有同等学历,并修文献情报学专业者”的内容,并追加了第三款“在教育研究生院修图书馆教育或司书教育专业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内容;最后,准司书的三个资格条件虽然没有变化,但是增加了“或具有同等以上学历,并修文献情报专业或图书馆专业者”的内容.

3 司书职员的资格条件与司书资格制度的实施效果

3.1 司书职员培养体系与司书资格的取得

韩国司书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四年制大学和两年制专科大学的正规教育课程进行的,也有通过大学附设的司书教育院举办一年限时性质的短期教育课程培养.现在,正司书培养机关有32所设本科课程的四年制大学、24所设两年制硕士课程的大学的研究生院、14所设三年制博士课程的大学以及17所设两年制硕士课程的教育研究生院,还有6所两年制专科大学的文献情报系培养准司书.另外,前面提及三所大学附设的一年制司书教育院也培养各个级别的司书人力.除了研究生院,教育研究生院和司书教育院毕业生之外,全国四年制大学和两年制专科大学以及一年制大学附设司书教育院每年大约培养毕业生2000人.

现行司书资格制度的法令是2006年10月4日修订的《图书馆法》(法律第8029号)和2007年3月27日修订的《图书馆法实施令》(总统令第19963号).在该法第六条第二款,实施令第四条第二款的附表3中有4项关于一级正司书的资格条件,7项有关二级正司书的条件,3项关于准司书的条件.与 其他任何专门职业的资格标准相比,一级正司书的资格毫不逊色.对于准司书要取得一级正司书,必须达到所需的工作经历或所必备的学位,还要经历获取司书资格证过程,详见图1.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是韩国司书培养机构大发展的时期,韩国在25所四年制大学设有文献情报学系,其设置率在大学达78%;3所两年制专科大学设有文献情报系,其设置率在专科大科大学达到了37%;尤其是在设置了文献情报学系的32所学校中有24所学校设置了相应的研究生院(硕士和博士课程),约占总数的75%;在教育研究生院中有16所学校设置了相关专业(算上仅有研究生院的汉阳大学,应该是17所),约占总数的50%.

由此可见,韩国司书培养体系分为获资格证的课程和研修两种.前者又分为正规教育课程和短期教育课程.正规课程是培养司书人力资源的核心,包括文献情报学的大学本科、研究生院的硕士和博士课程以及教育研究生院的硕士课程.此外,还有大学附设的司书教育院开设的限时性的短期教学课程.为了对在职人员进行再教育或继续教育,开设了研修课程.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培养司书的正规教育.

该文为关于图书馆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与韩国的司书培养体系和资格制度相关专科财会毕业论文,可作为专科论文专业图书馆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免费下载教你怎么写图书馆及教育法及图书馆员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范文。

学本科毕业后可获二级正司书资格,是培养司书的主要途径.获文献情报学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分别获二级正司书资格、一级正司书资格.对于非文献情报学专业毕业的硕博士生,通过对文献情报学的深化学习,可分别获二级正司书资格、一级正司书资格.教育研究生院的硕士课程是针对在职人员开设的,因此晚上上课.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在职司书职员进行继续教育,帮助他们取得高级的司书资格或司书教师资格.专科大学课程主要是培养准司书,以使他们辅助正司书的工作.现在,韩国有32个大学开设了正规课程实施对司书职员的培养.随着学部制度(学院制)的实施,学生可以通过攻读双学位获得司书职业.

此外,成均馆大学、启明大学和釜山女子大学开设了限时性质的司书教育院,进行短期教育课程的司书人员培养.这些学校分别开设培养一级正司书、二级正司书、准司书和司书教师资格的相关课程.与以上介绍的课程不同的是,国立图书馆通过司书研修教育课程培养司书;教育人力资源研修院(以前为国家行政专门研修院)则通过司书公务员课程培养司书,一些地方自治团体也针对在职的司书职员进行继续教育.

3.2 司书教师和实技教师(司书)的资格制度

司书教师是指修完文献情报学或图书馆学,并获司书教师资格证的中小学图书馆员.实技教师是指《初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获实技教师资格证的中小学图书馆员.

从教师资格种类上看,根据《初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及《幼儿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司书教师在各级学校的地位如表6所示:

《初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把教师分成正教师(一、二级)、准教师、专门咨询教师(一、二级)、司书教师(一、二级)、保健教师(一、二级)、营养教师(一、二级)以及实技教师.要想成为教师必须符合《初、中等教育法》附表2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持有根据总统令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鉴定并授予资格证者.前面提到的司书教师和实技教师(司书)分为一级和二级司书教师及实技教师(司书),各自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规定.司书教师的分级是从2004年开始的,其详细资格条件如下:

一级司书教师资格条件是:①持有二级司书教师资格证,有3年以上图书管理经历,并接受过资格研修者;②持有二级司书教师资格证,在教育大学院或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指定的研究生院获司书教育课程硕士学位,有1年以上图书管理经历者.

二级图书管理教师资格条件是:①修完规定的教职课程的大学或职业大学的文献情报或图书馆学专业的毕业生;②持有准教师以上的资格证,接受过司书教师培训讲习班者;③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科,获司书教育专业硕士学位者;④师范大学的文献情报或图书馆学专业的毕业生.

实技教师(司书)的资格条件是:①修完总统令规定的实科系技能课程的专科大学毕业生,或是高等技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或是按《终身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认证专科学历的终身教育机关的与教9币资格相关学科的毕业生|②修完总统令规定的艺、体、技能课程的大学(以大学为准的各类大学)或专科大学毕业生;③通过实技教师资考试的职业高中或三年制高等技校的毕业生;④具有实业系、艺能系或保健系的相关知识,通过了实技教师资格考试者.

在2007年12月31日修订的《教员资格考试令实施规则》的附表3中,将司书教师和实技教师(司书)的资格考试规定为:在四年制大学的文献情报学或图书馆学修完司书教师有关课程者,必修50学分以上的文献情报学专业课.此外,还要修18学分以上教职理论和教职素养课,4学分以上的教育实习课.对于实技教师(司书),在教学课程相关内容方面不仅要修50学分以上的专业课,而且要修4学分以上(2门课)的教职理论课.这一规定适用于2008年入学的学生或插班生,所有科目必须在75分以上.

文献情报学专业者要想免试获司书教师资格,必须修完21学分(7门课以上)基本科目,50学分以上的专业课,22学分以上教职科目,其具体内容为分类学、目录学、图书馆电脑化管理、读书指导论、情报检索、情报服务、学校图书馆运营、情报媒体论等.

3.3 司书资格证的颁发和图书馆现职人员司书资格证的持有现况

韩国司书资格制度的实施是从1963年《图书馆法》和1965年《图书馆法实施令》的出台开始的.1966年,首次根据《图书馆法实施令》颁发司书资格证,并延续至今.资格证是通过专科大学的文献情报系,大学的文献情报学专业或图书馆学专业,研究生院的硕、博士课程以及司书教育院等机关取得.自司书资格证的颁发法制化以来,截止至2007年12月底,历年司书资格证获得者共计63643人,其中一级正司书1411人;二级正司书36408人;准司书25824人(见表7),分别占总数的2.2%、57.2%、40.6%.

根据2007年《韩国图书馆年鉴》的统计,图书馆在职人员10183人(见表8),约占历年司书资格证获得者总数的16%.由于63643人司书资格证获得者含退休人员、已故者、留学人员以及移民等,此处只是简单地将历年司书资格证获得人数与图书馆在职人数作一比较.

事实上,韩国公共图书馆现有2 842人在职人员获司书职资格证,其中一级正司书194人,二级正司书1987人,准司书661人.大学图书馆现有2644人在职人员获司书职资格证,其中一级正司书511人,二级正司书1823人,准司书310人.专业图书馆和特殊图书馆现有1040人在职人员获司书职资格证,其中一级正司书116人,二级正司书735人,准司书189人.国立图书馆现有254人在职人员获司书职资格证,其 中一级正司书28人,二级正司书159人,准司书67人.国会图书馆现有203人在职人员获司书职资格证,其中一级正司书18人,二级正司书127人,准司书58人.学校图书馆现有3200人在职人员,其中司书教师424人,司书60人,非正规司书2716人.简而言之,韩国图书馆现有15967人工作人员,其中司书职9487人,行政职2123人,其他职4357人,司书职占图书馆工作人员总数的59.4%,行政职占图书馆工作人员总数的13.3%,其他职占图书馆工作人员总数的27.3%.此外,在图书馆工作的在职人员有10183人获司书资格证,任司书职的有9487人,占在职人员司书资格证获得者总数的93%,其余的7%从事行政职或其他工作.

4 结论

随着1963年的《图书馆法》和1965年的《图书馆法实施令》的出台,韩国司书职员的培养和资格制度开始得以确立.在此之前虽然也有相关的活动,但是由于韩国战乱和战后的重建事业等原因未能取得有效成果.即使在艰难的环境下,为了建立司书职员培养和资格制度,国立图书馆的前身国立图书馆和韩国图书馆协会的前身朝鲜图书馆协会投入了巨大的关心和努力.

随着韩国图书馆法的发展,司书职员的培养和资格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以下令人注目的成果.首先,司书职员的资格培养制度化,从而使司书的专门性得到了国家级的认证;其次,形成了培养各类司书职员的体系;第三,明确了按图书馆类别或政府相关部门招聘职员时,应聘者应具备的司书资格证种类;第四,使在图书馆工作的司书能够与其他专门职人员一样,得到相应的职务补贴.

韩国司书职员培养和资格制度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下列待完善的问题:

第一,一部分有关图书馆司书的培养和资格制度的法规相互矛盾.现在通过两年制和四年制大学的正规课程,已经能够培养大量的司书职员.但是现行法第四条仍为司书教育院等短期的教育提供法律依据,因此产出过多的不必要的人力.

第二,在韩国,大学实行学部制,不仅学生们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减少,而且要求修完的专业课目下调.与此同时,由于四年制大学和专科大学所要求必修的专业课学分不均衡,导致资格证的含金量降低,资格证颁发存在不合理性,司书职的专门性也变得弱化.再则单学位和双学位所要求的必修学分不同,但是获得的资格证却一样.

第三,在图书馆,司书资格证的级别不能够与组织内部上下级秩序关系对应.韩国司书资格体系分为一级正司书、二级正司书以及准司书.在图书馆这种资格级别与组织结构几乎没有关系.近年这种情况逐渐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不少上司的资格低于下级的现象.

前面笔者考察了韩国司书职员的培养和资格制度的建立过程,并总结了它们的成果和需要改进的问题.现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改善方案:

第一,为了培养司书和司书教师,四年制大学和两年制专科大学设置了充分的、多样的正规教育课程.因此,司书教育院开办的与司书资格有关的限时性的短期教育课程有必要废止.为此,需修改《图书馆法实施令》第四条附表3有关司书职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要取消“文化观光部部长指定的教育机关”和“文化观光部令所规定的教育课程”,而且要废除现行的《初、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准教师以上的资格证持有者,接受过司书教师培养讲习班者”这一条文.

第二,一方面要解决司书培养和资格制度自身的矛盾和缺陷;另一方面也要改善和补充因实行学部制导致必修学分减少,从而引起司书职专门性弱化的问题.也就是说需要上向调整四年制大学相关专业的必修学分要求,或者尽早研讨实施司书资格的国家级考试制度等其他代替方案.

第三,图书馆在短期内要使司书职员的实际级别与其资格完全对应会有一定的困难,但还是要继续探索解决方案.为此,在司书职员的晋升过程中,把职位和资格相联系,或明示各级别的相应资格.例如,2008年2月韩国政府所实施的法学专门大学研究生院的选定评价标准,明确了在法学图书馆必须配置规定数量的各级别司书职员,从而树立了好的先例.

相关论文

韩国中学体育教师聘用资格制度特点

本文是一篇体育教师论文范文,关于体育教师方面函授毕业论文,关于韩国中学体育教师聘用资格制度特点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适合体育教师及。

高职数学课程培养体系

本论文是一篇数学建模方面有关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关于高职数学课程培养体系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数学建模及高等数学及同济。

简述会计业资格制度管理

本文是一篇会计职业论文范文,关于会计职业类学年毕业论文,关于简述会计业资格制度管理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适合会计职业及注册会计师。

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体系的构建

为您写医学生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医学生有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与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体系的构建相关论文范文文献,包括关于医学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