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权益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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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长春市作为中国著名的汽车城,驾培市场也随之迅速发展,但由于驾校与车管所的捆绑式传统和驾校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原因,产生的问题也尤为典型.在传统的“驾考合一”的模式下,驾校学员学时被大幅苛减,场地安全隐患严重、为报考而持续“隐性”交费、甚至侮辱打骂现象都较为常见.2013年4月12日交管局公开表示:可以直考,但学车需有教练.但由于私人教练的认可与否和私人教练车是否达标的审核监管等问题仍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这一表态在现实中仍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在驾考问题上,公民仍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如何保护公民的驾考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 键 词 】驾考制度;权益保障;驾考分离

一、驾考乱象的实证调查

自国务院1993年规定驾校实行市场化以来,理论上,驾校与其学员应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的关系,学员应有权选择是否通过驾校作为其考取驾驶资格证的途径.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里的“材料”在车辆管理所看来,应包括在驾校学习的固定学时.也就是说,车辆管理所的解释将驾校置于了一个考取驾照的不可替代的媒介地位,使有驾考意愿的公民不得不依附于驾校.客观上的不可替代性和主观上的利益趋向使驾校提供驾考服务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一)驾校的基础设施不安全,学员没有安全感

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个别驾校的练习场地就建在废弃的小树林里,没有保护设施且几乎与街道融为一体,任何人均可进入,不论是对学员还是周围的居民都没有安全度可言.在网上发布的调查问卷中,19.23%的人认为驾校的基础设施破烂陈旧,往往使人心惊胆战.

(二)驾校苛减学员学时

驾校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持续扩招,而内部管理又无规则性,以至于难以协调,最后不得不缩减学员练车的时间.

(三)教练素质不高,辱骂学员现象普遍

我国驾校对教练的录用不严格,很多教练没有规定的准教证.甚至有些只是退休的老司机,缺乏教练经验.在学员学车过程中,有些教练员对掌握较慢的学员进行打骂,对学员进行侮辱,这都严重侵害了学员人身权利以及精神利益.另外,虽然我国实行教练年度考核制度,但是调查表明,有些教练并不参加该项考试.最为严重的是,教练收受学员红包现象在国内驾校普遍存在,现实中对于驾校教练明示或暗示学生请吃饭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报考信息不透明,持续收费

这几乎是驾校的通病,从理论、倒桩到路考,几乎每一门考试都会被要求重新交费,如果拒绝,考试时间就会被无限拖延,效率低下.同时,不仅持续收费,而且乱收费,许多收费项都没有明确的名目.46.15%的学员认为在其学习过程中存在持续收费或者乱收费的现象.以至于一些急于取得驾照的公民不得不忍气吞声,“入乡随俗”.

二、乱象的背后:利益博弈与法律关系错位

(一)现实原因

国务院于1993年下发的204号文件指出,驾校要实行社会化,交通部门负责驾培行业管理,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此文件旨在促进驾培行业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同时,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条也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校实际处于一种半垄断的地位――想要取得驾照必须通过驾校.

实际上,车管所每月依据驾校的规模予以分配考试名额,驾校分到考试名额就有权决定让谁先去考试.①那么,驾校是否有权要求公民必须以到其处学习法律作为驾考的资格?法规对驾校没有明确的授权,因此对于交管所来说,驾校不是行政授权的机关.那驾校是否是行政委托机构?《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驾校既不是为公共事务成立的事业组织,也不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更不需要提供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因此不是行政委托的主体.由此看来,驾校既不是行政机关的授权组织,也不是委托机关,驾校无权强制公民有偿接受其驾驶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因此,中国驾培的主管部门是交通主管部门,即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其对驾校只是市场的一种指导或者说是管理关系,只能对其资格进行审查,而不能对其具体的运行方式进行干涉,更不能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否则极易造成权力寻租.

驾校无权要求学员必须通过在其处学习作为考取驾照的前提,应该允许学员自行约考.车管所认为,由学员驾车上路自行实习,违法且不利于公共管理.我认为,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冲突时的服从是在公共利益别无他法的情况下的一种解决方式.如果使个人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绝对无条件的服从,那么所谓的“公共利益”就很有可能最终与由个人聚集的群体利益背道而驰.打着“公共利益”旗号侵犯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不是在解决矛盾,而是在转嫁矛盾.我们所要做的不是以保护一种权利的名义侵害另一种合法权益,而是寻求一个互不侵犯的权利边界.

(二)行政机关的管理观念未转变

政府仍未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计划经济的根深蒂固使政府想要干涉其力所能及的一切领域,但是管的多不一定管的好.

(三)公民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在对“你认为公民是否能够自行约考”的问题上,23.08%的人认为无所谓,50%的人认为不可以.在调查问卷的各个问题中,几乎每道题都有10%以上的人选择无所谓.这是明显的对自己权利的漠视.正是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使部分公民的思想成了别人的跑马场,驾校怎么要求就怎么做,没有关心自己应有的权利,缺少质疑和创新精神,有一半的公民认为驾校与学员是行政隶属关系.

三、我国驾考制度的改革

在驾校学员的权益保护上,除公法上如《宪法》第37条、第38条对驾校学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权利进行保障外,一般认为,公民为出行的生活需要以考取驾照为目的到驾校学习也应适用私法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至第15条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但是这些立法规定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驾校与交管所藕断丝连的关系,仍会对公民的驾考权益的行使总成极大的阻碍,所以,在参考国外驾考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驾考制度提出以下改革策略:

(一)驾考的制度改革策略

应当允许公民自行到交管所报名考试,打破“驾考合一”固有模式,对于场地的问题,可以由政府统一划分,在美国,虽然也有驾校,但政府并不干涉公民的学车方式,政府利用财政收入或社会捐助,开辟专门的学车场所,作为公共驾驶用地,供周围市民在朋友和家人的帮助下学习驾驶.②我认为,驾校此时也可作为练车场所按时间出租,对于驾校来说,获取了一定利润;对于公民来说,极大的降低了成本.而对于私人教练的配备,应给予其相应的符合条件的教练车,不论从时间还是金钱上都极大的节约了成本.


1.公民应树立自考意识,积极维护自我权益

相对于花大价钱到驾校学习,自学可以节约时间和物质成本.如果一种平等正义的观念想要在社会中通行,关键是人们是否接受并相信它.如果没有一种正义公平的文化氛围和心理环境,这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相反的,人们会采用法律规避的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也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如果公民本身对驾校的“权威”坚定不移,那么其很可能会对驾校的不当侵害忍气吞声或是采取施贿等手段来适应这种失衡的环境.因此,学员应当坚信维权的正当性,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驾校出租场地和教练

一方面,驾校可以凭此获得利润;另一方面,学员自学极大节约了时间、物质成本.另外,驾校应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改革,推陈出新.

3.政府开辟专门区域对公民自考给予行政支持

政府引导,同时也会转变公民的“驾考合一”的观念,这极大的节约了社会资源,使真正需要到驾校学习的公民得到场地和时间上的保障.也使政府一直担心的“在马路上练车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得到解决.不应通过非法增设行政许可等手段,剥夺公民学习驾驶技术的其他选择权,形成对驾照考试培训的垄断.③

(二)驾考制度改革的优势

1.“直考模式”更具国际化,与国际接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人口与资源的流动性的增大.为了国家之间的文化、制度的理解和交融,应开放直考模式.相较于“驾考合一”制度导致的政府权力寻租、驾校的“暴力时代”,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被剥夺,“驾考分离”的改革具有极大的优势.

2.关注公民本身,体现人文情怀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引发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分层现象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环境下,相较于驾校的强势,学员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不是仅凭对弱者同情的道德情感抑或对待一个群体的偏爱而对驾校学员的权益进行保护,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其正当性在于,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平衡一种社会关系,从而达到社会正义的价值诉求.

四、结语

近年来,来自公民的“驾考热”的主观热情和交管所的“驾考合一”的客观规定使驾校越来越受追捧,而其现实中的不可替代性使驾校学员的权益不断受侵犯.由“直考模式”代替“驾考合一”既符合国际潮流,又体现人文关怀,应是未来驾考制度的大势所趋.

注 释:

①杨大正等人.记者揭驾考路上潜规则:买名额买优先权宰你没商量[J].法制与经济,2012(6).

②吴联炮.“驾考合一”制度存废刍议[J].政法论坛,2011(08).

③吴联炮.“驾考合一”制度存废刍议[J].政法论坛,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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