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走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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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莫名而来的手机短信、,不厌其烦的询问着机主是否需要某种产品或服务;擅自登门的推销员,张口就能叫出主人的姓名等这样的情境,大概许多人都曾遭遇过,并且仍然忍受着这些烦恼却无可奈何.许多人抱怨,自己的信息是如何被别人知道的?

8月25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让许多深受信息泄露之苦的人,看到了希望.许多人感叹,终于要有法律来治治这些行为了.但是,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长久缺位的情况相比,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才刚刚上路,目前只是在刑法中增设新规,其效果也有待检验.

一条个人信息5毛钱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电信、医疗、教育等部门收集、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方面,这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及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使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可能,给百姓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少麻烦.

相信很多人都有被垃圾短信和推销产品的骚扰的经历.据说,目前出卖包括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正成为一项新型的“朝阳产业”,而大多数消费者则对这个“新兴行业”防不胜防.

北京市民杨小姐,去年在离家较近的妇幼保健医院生下孩子,人和孩子刚出院当天就有2家摄影店来预约上门为孩子拍满月照.“我当时还很高兴,生孩子马上就有人争着上门服务.”杨小姐回忆,接下来的日子就高兴不起来了.“坐月子期间,不断,上门约拍照的就有5家.还有做胎毛笔的、制作蛋糕的、推销奶粉的,有母婴堂的,有早教培训的,甚至连销售桶装水的都来了等”杨小姐不胜其烦,有时候正在哺乳,有时候照顾孩子睡觉,突然间打来,弄得你手忙脚乱.杨小姐烦透了这些骚扰的人,却不知道谁把个人信息给泄漏出去的.

杨小姐的遭遇只是众多信息被泄露者中的一个.如今,信息泄露的“灾区”在迅速扩大,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

每年的高考季节,争夺考生的“大战”如火如荼,能否在这场“大战”中掌握主动权的关键之一,就是能占有足够的考生信息.于是,众多考生的个人信息资料也被信息泄露者所觊觎.

“又是大学录取通知书!”重庆长寿区考生杨雪莲,看到通知书就有点烦.因为这是7月初以来收到的第30封录取通知书,全是大学成教学院、自考班或者培训学校的入学通知.杨雪莲家住长寿区农村,今年毕业于长寿龙溪中学,填写高考报名信息时,留的家庭住址是外公家的.今年高考,她只考了268分,成为一名落榜生.但7月初,杨雪莲收到了第一封录取通知书,是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软件工程学院.“我们全家都好高兴,也准备去上这所学校!”她没想到,之后不断接到各种学校打来的,均表示要录取她,并且接二连三给杨雪莲的外公家寄来录取通知书,总共收到30封.通知书的信封上都准确打印着杨雪莲的名字.“他们怎么知道我的信息?还知道我高考没上线?”杨雪莲不明白.每签收一封录取通知书,他们都需支付2元的费用,30封信让外公花了60元.“相当于外公一个月的油米钱”.据杨雪莲介绍,她的很多同学也收到了类似的通知书.

究竟是谁泄露了考生的信息?一位从事自考、成教招生的业内人士透露,学校并不需要自己去搜集考生信息,有些中间人或者专门的信息收集机构,会去高中学校挨个收集考生信息,或通过私人关系弄到考生信息,有的甚至直接向应届高三班主任购买,一个考生信息的“收购价”是0.5元―1元.而每年都有人上门推销考生名单,一个考生信息则要卖1元―1.5元,批发还可以打折. 而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上海,2万条今年参加高考的上海考生信息被公然在网上叫卖,一角一条,1500元打包.

教育信息都被如此猖狂的明码标价出售,对于当下火热的汽车、房地产行业就更无法幸免了.有人买了新居,还没等搬进去,就天天有问你装不装修;车险还没到期,若干个保险公司就开始“关心”你等

近日,济南市某网站上一条100元出售当地30万车主、住址等详细信息的帖子引起了很多市民的注意.据卖者称,这些信息十分详细,是“内部资料”.内容不仅包括车主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更让人吃惊的是,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所有相关信息一应俱全.在大部分资料中不少车主的家庭住址精确到门牌号、更是包括手机、固定等所有信息.卖者声称这些都是通过朋友从车管所搞到的“内部资料”,这些信息现在都是抢手货,对有些行业的业务员来说相当有用.

而对于新近的购房者来说,房子顺利买下就是新一轮“麻烦”的开始.装修房屋的,推销家电、家具的,询问是否租房的,甚至还有卖保险的等不分白天黑夜的打来,深受其扰.

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其实远远不止这些.在认为最需要立法保护的个人信息有哪些的调查中显示,83.2%的人首选“”,82.7%的人认为需要保护“号”,79.9%的人选择了“家庭住址”,其他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公众依次排序为:收支情况(61.8%)、医疗记录(54.4%)、所在单位(52.7%)、婚姻状况(35.5%)、人际关系网络(34.4%)、教育背景(28.5%)以及宗教信仰(14.7%).此外,不可忽视的是,网络对于个人信息隐私也是巨大的威胁.

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泄露,有人曾形象描述这种境况,无论你是谁,你的手机一定存在某个数据库里;无论你是谁,你的信息都可能粘上价格标签被无数次转卖;无论你是谁,你都可能在信息公路上“裸奔”多年而不知.

其实,几乎每个人都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困扰:当你买下一台手机,你装上一部,你买下一份保险,你到银行开一个户头,你按揭了一所房子,甚至连你去医院看了一场病等就很快会有大量的垃圾短信、信函、、访客接踵而至.而这一切,没有人追究,也根本无法追究.

保护个人信息单靠刑法是不够的

面对这些肆无忌惮的“信息掮客”,之前的法律虽然也有零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都因为缺少刑法的保护,而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由此,公民通过民法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往往会遭遇“取证难、维权难、成本高”,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说“告状无门”.曾经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用“一个值得称道的立法举动”的评价,形容刑法第七次修改增加的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

诚然将这一条规定写入刑法,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了公法保护的高度.对猖狂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将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那些泄露、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能就此罢手吗?面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长久空白,这一规定将是否能真正从根本上杜绝个人信息的泄露?

现实中,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到底起止于何处,认识上本身就颇为混乱.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泄露、窃取、收买个人信息行为的客体极有可能会和侵犯隐私权、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相重合,这就给单独认定是否是泄露、窃取、收买个人信息带来了困难.个人信息的主体不明确,新增条款的效果就可能打折扣.


个人信息泄露要想维权,必须要确定信息泄密者,而如何举证确定,又是一个难题.“个人信息收集渠道的广泛给信息泄露举证带来很大困难.”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勇以其亲身经历对此深有感触.

“去年我在南京买了一套住房,不到一周,一天接到20多家装修公司的‘骚扰’,烦恼甚至愤怒之后,自然想到了售楼公司.”孙勇说,“当我与售楼公司交涉时,从领导到业务员都矢口否认,理由是,‘你的个人信息获得的渠道太广了,凭什么认定是我们泄露的?’”对此,法庭上善于唇舌剑的孙勇还真是哑口无言.“即便我能举出证据是该售楼公司泄露的,可具体是哪个员工泄露的,真是大海捞针,无从寻起.”他说,“从法律上来说,由于被侵权者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是哪个环节泄露了私人信息,找不到侵权主体,也就无法从法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我一个法律工作者,取证都很难,更不要说普通市民.”

随着社会交往的深入,能够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任何掌握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要从这些数量众多的可能泄密者中找出真正的行为人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就给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条款中规定,构成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那么,怎样才是“情节严重”呢?显而易见,如果仅仅是有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就要定罪的话,不仅使得法条问责范围太过宽泛,而且实际适用中也根本无法操作.确实,同一种泄露行为,对于不同的人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比如说,手机泄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仅仅是多收几条垃圾短信,但如果是出镜率高的公众人物,正常的生活则可能完全被打乱.所以,以危害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司法机关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又会因个体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目前已经过初审,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所以,这些问题是作为立法机关不能不考虑到的.孙勇律师认为:“立法者应考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像医患纠纷一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公民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官司里,让侵权人提供其没有泄露行为的证据.”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则建议,“要改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状况,光靠刑法肯定不够,还需全社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政府要加强管理,公民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对网络公司、电信、房地产、医疗等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管理也必须上台阶.”

期望《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已呈交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犯罪、税收记录及媒体调查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其实,早在2003年,这部法律就已开始起草,历经5年却仍未“宝剑出鞘”,可见其难度之大.

“刑法新增的这一法条将产生一个‘倒逼’机制,推动相关的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周汉华解释说,刑事责任一旦引入后,必然会从刑事责任反过来逼迫前面需要明确的环节,要求健全前端的实体法,否则刑法的这些规定也很难落到实处.

“由于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基础,新增的条款有点像‘空中楼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尽快出台,否则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在周汉华看来,个人信息保护还应当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层面构成的有机结合的体系.因为,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一旦发生,结果就不可逆转,通过民事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力度非常欠缺,必须要由国家的公权力来介入,这时就进入第二个层面―――行政法的保护,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由政府监管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吊销执照、行政罚款、行政检查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当行政法的力度也不够时,就上升到第三个层面―――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那些滥用个人信息的机关或者个人最害怕的一种手段.

所以,刑法的新增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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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而真正要把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还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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