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职发文天教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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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院发〔2016〕95号

大连水产学院关于印发《大连水产学院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办),馆:

现将《大连水产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大连水产学院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学业标准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校期间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提供1项以上(含1项)研究成果(以科研成果,专利证书为准),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水产学院.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必须按大连水产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各种培养环节,取得规定学分.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点)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周向导师汇报一次研究进展,按时完成相应的工作.

(一)开题报告

按《大连水产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期检查

按《大连水产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细则》(水院发〔2016〕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位论文的撰写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按照《大连水产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撰写.

研究生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及委培研究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要经导师申请,院(系)批准,并保证每月向导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按时完成以上工作.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院(系)对答辩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取得的研究成果等情况及各个培养环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研究生部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下发具有答辩资格研究生名单.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其中1名应为校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应有两周的时间.

学位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送出和收回,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者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若无异议,方可组织答辩.评阅人中如1人持否定意见,须增聘1名评阅人再评.若两位评阅人都持否定意见(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院(系)集中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或以上的专家组成,并尽量选聘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一律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二)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审阅.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记名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2/3或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五)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不再办理上述答辩申请手续.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六)答辩秘书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将以下材料送交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

1.学位申请书,

2.学位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单,

3.学位论文评阅书(校内,校外),

4.学位论文导师评议表,

5.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

6.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7.导师对学位论文修改的鉴定意见.

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按学科专业整理好本单位研究生的上述材料,提交研究生部以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审议和授予

(一)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位申请书.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要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2/3或以上,并经到会成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通过,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以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不授予其硕士学位,或缓授,或做出允许其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三)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2/3或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授予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部据此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没有完成课程学习或其它各种培养环节,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2.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4.发表论文或研究成果未达到要求者.

第十一条 个别研究生因某种原因不能授予硕士学位,但在其他方面表现优异,为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且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前三名,同一项目按最高层次奖项统计),考取博士研究生者,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者,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者(含2篇),获得发明专利(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者(前二名)(以专利证书为准),可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者,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审议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安排:

1.答辩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5日前,

2.公布具有答辩资格人员时间为每年的5月15日前,

3.答辩时间为每年的5月15日~6月15日,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授予学位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6月30日.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级研究生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 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通知

大连水产学院办公室 2016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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