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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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缺少评定“双师型”教师的统一标准,目前不少高职高专院校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的理解存在误区,在评定“双师型”教师资格时,不顾及资格证书专业与实际专业教学是否一致,简单地将持有“双证”的教师认定为“双师型”教师.这种做法影响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笔者建议,对高职高专“双师型”教师的评定一整套严格的评定办法,以解决“双师型”教师认定中的混乱局面.


关 键 词 :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问题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8-0064-02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高职教育师资建设的重点.但目前尚没有权威部门给予“双师型”教师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导致高职高专院校对“双师型”教师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在“双师型”教师评定上存在误区.一些高职高专院校将那些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与其所讲授的专业并不对口的“双证”持有者认定为“双师型”教师.这势必影响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职业教育师资的质量直接关系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一直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师资质量不高束缚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具体表现是,专任教师普遍缺少行业一线工作经验,实践操作技能不强,实践教学能力薄弱.针对这种状况,原国家教委于l995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对职业技术院校教师提出了“双师型”要求.

“双师型”教师的内涵

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师首先应是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合格高职教师,其次应具备较好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职业知识及实践能力,并取得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这就说明,只有满足以上两方面条件者,才算“双师型”教师.“双师型”职业素质特征绝不是不同职业素质的简单叠加.不能见到“双证”持有者就认定为“双师型”教师,要看其拥有的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是否与其所讲授和指导的专业一致.比如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实验师、经济师资格的高校教师,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范类专业“既能胜任高等师范专业人才培养的工作,同时,又具有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的“双师”素质要求,无论如何不能算作“双师型”教师.

现行“双师型”教师

资格认定条件及其局限性

目前各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主要认定方式如下,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称为“双师型”教师:(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累计有2年以上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半年以上相应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3)具有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胜任本专业一门及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4)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主持市级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科学研究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省部级二等或市级一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本人科技成果获技术转让费10万元以上;或在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方面获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5)在企事业或科研等单位取得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高等职业院校任教1年以上,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

我们认为,该评定办法仅适用于工科类职业院校非文化课教师,而不适合高职高专院校的文化课教师,并且不适用于所有高职高专院校,因为许多高职高专院校是由几所院校合并而成的,既有工科类专业,也有教育类专业,既有非文化课教师,也有文化课教师.就目前情况看,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范类专业也在评定“双师型”教师,评定条件基本是套用工科类专业教师的“双师型”教师评定条件.这显然不合适.师范类专业有其特点,其培养目标是中小学教师,毕业生主要从事中小学教学.对照“双师型”教师评定标准“应具备较好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职业知识及实践能力,并具有相应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高职高专师范类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应当能够胜任中小学教育教学,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然而,高职高专的“双师型”教师评定标准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原先是农牧、财贸、水利等行业中专学校的公共英语教师而言,他们原有的职称一般是经济师、统计师、实验师、会计师等.当他们所在的中专学校升格为大专院校后,他们的职称转评为大学教师系列职称,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评上大学系列职称后,他们就拥有了两个职称证书,在接受上级评估时,他们就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了.严格意义上说,这类教师不能算“双师型”教师.如果他们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并享受“双师型”教师的待遇,不仅对实践教学没有帮助,而且对其他教师也不公平,无论哪种情况,损害的都是职业教育事业.

对高职高专院校文化课教师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评定标准,江西工程职业学院等院校规定,外语教师要具有翻译(二级以上)资格证书,中文教师要有秘书资格,或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但这似乎也有不足.这些证书对于认定教外语专业课或中文专业课的外语教师/汉语教师为“双师型”教师具有实际意义,而对于认定教公共外语/汉语课程的教师为“双师型”教师则显得没有意义.

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如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评定“双师型”教师的条件中增加了针对师范类专业“双师型”教师评定的条件.如《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与认定暂行办法》规定:近五年中有两次以上(时间累计三个月以上)带队到中小学实习见习或参加校内实习试讲指导4次以上(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进行教育实习见习活动.这个规定适合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范类专业教师,却没有纳入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师评定标准中.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误区

目前,理论界对“双师型”教师概念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些高职高专院校评定“双师型”教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双师型”教师认定上把持有“双证”的教师理解为“双师型”教师.尤其是在接受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时,为了达标,有些高职高专院校把“双证”教师一律评定为“双师型”教师.我们认为,这是对“双师型”教师的误解.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适用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职业院校教师不仅需要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理论基础和教学经验,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才能实现职业教育的目标.如果简单把双证书持有者认定为“双师型”教师,这不仅会曲解“双师型”教师概念,而且会严重影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很有必要科学地建立一整套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师评定办法并严格执行.

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的质量.“双师型”教师认定和培养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实践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理论界虽对其内涵、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仍未建立起一个适合所有高职高专院校“双师型”教师评定的条件标准,期盼学术界对此做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准确界定“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科学制定评定标准,才能做好“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才能实现职业教育实行“双师型”教师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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