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哲学视阈下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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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树立当代多元化社会的行为规范有着重大意义.程序正义是当代法哲学的关注焦点,它不但关注法哲学的实质性内容,更关注法哲学的过程,同时有着独立价值和道德意义.马克思法哲学视阈下的程序正义更是如此.程序正义的发展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发展和当代社会秩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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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法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构当代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部分.程序是人们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步骤实现一定目的的过程.马克思法哲学视阈下的程序,不只强调程序的过程性,还强调程序的交涉性特征.交涉性是程序正义在运作方式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它意味着程序正义只有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相互关系才能实现.显然,马克思法哲学视阈下的当代的程序正义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正义,是在特定语境中的程序正义.

一、程序正义的内涵

首先,程序正义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倾向.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个过程,自然的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其中问题发生的实质是人与自然的矛盾,解决问题的关键则是把握和顺应自然规律;社会的过程则是有人参与的主观过程,其问题的实质是人与人的矛盾,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冲突.显然,程序正义涉及的是事物发展的社会方面.

其次,程序正义具有过程性和交涉性.我们强调法哲学的程序正义,不应该只是强调法律决策需要一定的顺序与步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意义的,我们需要考察的是怎样的步骤与顺序更有利于达成共识,更能凸显程序的正义,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从某些方面来说,程序正义的构建就是对当代社会秩序的合理性的反思.人与人的利益总是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调节这种冲突就要靠程序的规范,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立场的分歧与冲突,交涉才是必要的.交涉是当代社会程序正义在运作方式上的变化,意味着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程序正义通过此途径得以体现.

最后,程序正义具有特定的构成要素.当代社会的程序正义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其基本构成要素有五点:利益冲突的主体、程序决策者、相关事实资料、主体之间的交涉、最终决策.可见,当代多远社会下的程序正义必然是多元化的.如果没有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程序正义的建构也就没有必要.多元主体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决策的公正性.

二、程序正义的功能和作用

当代社会出现很多利益冲突的现象,这导致以规范社会秩序的程序正义的产生.一般而言,只要我们对决策情境和法律规范有着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就能做出合理的决策,然而,利益和立场的不同导致我们对情境和规范的把握难以公正和有效.我们要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就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构建一个理性的对话空间.

首先,程序正义具有化的功能.当代社会是的社会,自由、人权成为人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很难把人的共识统一于一个具体的立场,因此,通过程序正义达到的共识具有了重要意义.其次,程序正义具有理性化的功能.程序正义不只保证决策的产生,更要保证决策的公正,保证一种来自多数人的理性的决策.程序正义的理性化功能就在于它在众口难调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和实现决策的理性化,决策的公开经行提供了一个自由、平等对话的平台,任何利益的诉求都能得到理性的考量,进行优化选择.最后,程序正义具有正当化的功能.法律决策的判例模式常常是充满歧义的,因此,必须通过程序的正义保证结果的正当合理,从而提高决策的权威性和大众的认同感.程序正义的这一效果体现了其本身的正当化价值.

程序正义在当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有利于事实判断分歧导致的决策困境.法律决策不是脱离一切经验知识的纯粹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有效的决策应该借助于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知识.真实一般的知识本身需要程序正义的建构,法律决策的程序包括对一般知识的确定.二者即是外在性的关系,又有内在性的关联.第二,有利于解决由于规范缺失而造成的决策困境.当法律决策面临规范的缺失,程序正义可以起到填补规范的作用;当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程序正义可以发挥规范的权衡和选择的功能.第三,有利于处于社会角色冲突的个体接受和认同集体决策的结果.

三、程序正义的原则

首先,程序正义具有自主性原则.自主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如果说达成共识是进行决策的基础,那么自主就是达成共识的出发点.自主并非一种事实,而是一种需要程序来保证的价值.自主性原则要求把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这就意味着必须对他人的自主性地位的认可.必须指出的是,自主和责任是一体两面的,自主的人必须为自主的行为负责.

其次,程序正义具有公正性原则.公正原则指的是程序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由于当代社会的多元化,公正原则必须包括决策者的中立和参与者的平等.决策者不能有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利益和偏见,同时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应该给予同等的尊重,对当事人的合法意志不应产生偏异.公正性原则是对弱者的保护.

最后,程序正义具有理性原则.理性原则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限制法律决策,尽可能保证决策的理性化.理性原则确认和保护了程序正义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通过理性活动,衡量利弊,能够得到更公正的结果;同时理性原则又不只停留在结果的好坏,它本身具有价值,即具有预期性和确定性的规划.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程序在结构上应该通过理性论证得出结论,而不是随意、专断地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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