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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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们通常在哲学的语境中和社会关系的层面研究自由的涵义,本文从法哲学角度对自由进行法哲学方面的思考,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方面探讨自由对法的决定意义.

【关 键 词 】自由,法,意义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虽然理论界对自由与法的关系都广泛关注,但是自由与法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正确充分的理解和言说.法仅仅被当作一种强制性的暴力工具,自由在法的本质和价值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也长期被遮蔽,这样就导致了法的作用范围被局限.也削弱了法的本体论基础.本文力图从法哲学的角度浅析自由对与法的决定意义.

一、自由的内涵

自由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通常人们从哲学的层面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自由,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看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理解自由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如何看待自由与法、责任、限制等的关系.

自由与必然是一对古老的哲学范畴,它所关注的是客观必然性是否存在,人作为主体在必然性面前是否有意志和行动的自由,二者如何协调.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斯宾诺莎、黑格尔都论证过这一思想.马克思主义并不满足于此,他还强调在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进而在实践中实现对世界的改造.人们不仅在认识中,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才享有自由,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主体的自由才是第一位的,自由的充分发展是历史进步的终极目标.历史决定论强调主体自觉自主的活动,强调主体不是机械的、消极的,而是积极而富有活力的.人们服从必然性,但不会像许多机械论者所想得那样,会使人变成必然性的奴隶.其实,人的自由和事物的必然性都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的,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展现的.离开了人、离开了人的创造性地实践活动,所谓社会历史的必然性便没有什么意义,自由的必然性也没有意义.一切意义、一切价值都是围绕人并且为了人而展开的.历史的必然性中内在的包含着主体的自由,同样也正是在主体自由进程中展现了必然性.从认识论角度来解释自由是必要的.它表明自由作为主体自主活动的能力与社会实践的密切关联,与历史发展过程的深刻一致,与历史必然性的直接统.

社会关系中的社会自由一般被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自由就是不受他人或事物的干预或限制,即“免于等的自由”,其二,自由就是自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即“从事等的自由”.有人把前一种自由称为“消极的自由”,把后者称作“积极自由”,也有人把二者分别称作“摆脱外物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还有学者指出,“完整的自由可以说含有以下五个特征:(1)独立,(2)隐私权,(3)能力,(4)机会,(5)权力.”在这五个特征中,独立和隐私权一般被认为是传统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后三者则是积极自由的表现形式.积极自由旨在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公民不受他人、尤其是国家或其他权利组织的侵犯,使每个人都能获得相对独立自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它是所有政治自由和其他自由的基础.积极自由所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积极参与、选择和行动.


二、自由对于法的决定意义

1.在本体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进化的基础和构成法的基本因素

自由的存在和实现并不总是与法的参与相联系,在没有法律调整的地力,自由仍是广泛的存在的.但从相反的方面来看,法却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没有相应的自由的发展,便不会有法的产生和进化.自由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因.自由和责任的存在是法的产生的前提.没有现实的自由为基础,法律的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

自由是法的本体论基础,它同时也是构成法的基本内容.自由进入法律领域,必须有法律予以保障,这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没有法律的保障,自由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不完善的、不充分的.自由离开了其必要的法律界限和法律保障,也就不称其为自由.自由就其本性来说总是从个人出发并以个人的充分发展为归宿的.法律对自由的规定同样是从个人出发,肯定个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这些自由往往以个人权利的形式表现在法律中,即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成为自由权,这是确认自由的最直接方式.

2.在认识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基础

法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是通过人的意志行为实现的.法中的意志性、合目的性、客观性和规律性之间的协调和联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要通过意志行为获得法的规律性,是法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使法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统一,就需要自由这一中介概念.这里的自由既指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也指社会关系中的自由.

自由要成为现实,要求人们获得对事物必然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只能在实践中获得.认识到法的必然性之后,人们才能自觉地通过相应的法律活动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否则人们的法律调整活动就是盲目的.在法律领域获得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就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活动自觉地符合法的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利用规律性认识提高法律调整的效果,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目的、意志与规律统一的基础在于获得对必然性的认识即获得自由.

3.在价值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自由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也是一种价值理想.这种价值论意义上的应然,来自认识论意义上的必然.对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追求不是随意的,它以深刻的必然性为基础.自由是法必须和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离开了这一基本的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价值对于法是内在的,它是法的灵魂.自由在法的价值序列中处于重要地位.自由是法的价值目标,但同时法又必须严格规定自由的界限,否则自由就是不现实的.自有总是与责任、限制相联系,因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合理的法律界限不是外在的限制自由,而是现实的自由概念的包含着.在自由的法律界限上,放纵和禁欲都是有害的.可见基于自由本身的要求应当限制自由.另外,基于自由与法的其他价值目标之间的经常性冲突,也应当由法律确定自由的合理界限.自由与平等、秩序、社会福利等之间都会有冲突,在其实现过程中也会相互制约.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协调这些冲突,使各个目标都能最大限度的在社会中得以实现.自由是从个人处罚的,个人享有自由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其行为不得损害他人、集体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法律限制自由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标准.诚然,法并不仅仅由自由来决定,群体生活中的诸如宗教、习惯和特定的生活方式等传统因素,还有经济关系、经济生活等都是法的本体论的存在依据,但在这其中,自由的观念和原则却是法的合法性根基和最终的归属.总而言之,自由对法是有决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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