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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既指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于中国独特时空背景下的宪法学,同时也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所进行的宪法学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权力来源理论和国家权力关系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围绕这一理论核心形成了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理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理论以及宪法运行理论等主干理论.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展开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影响了宪法学的范畴体系、理论容量、方法论取向和学者的理论思维模式.社会科学宪法学的繁盛和宪法解释学的初步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特色.
关 键 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005-08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研究也提上了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首先是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于中国独特时空背景下的宪法学.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学者立足于中国社会的特定发展阶段,对宪法基本原理、中外宪法文本、中外宪政制度、依宪治国实践等进行的全部研究,皆可划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理论范围.虽然其中有部分理论并非直接关涉中国,如对于外国宪法与宪政制度的研究,但由于其反映了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学术开放性和问题意识,从而也就构成了当下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同时指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所进行的宪法学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理论体系,自觉在理论研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实践需要所进行的理论研究,是这一判断的基本前提.笔者主张从对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现实描述出发,发现其背后主流的哲学基础及其方法论特色,从而实现理论概括和总结的任务.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知识体系
社会主义宪法学在建国初期全面照搬苏联,没有形成“中国特色”.徐秀义教授在《宪法学与政权建设理论综述》一书中分析指出,中国宪法学在创立时期最主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彻底否定旧的宪法学,全面学习苏联的经验”,不仅1954年宪法的制定主要参考了苏联宪法,而且“从当时大学设立的课程来看,基本上以苏联的教材为范本,有的学校或机关并且直接由苏联专家授课”;① “二是注释宪法”,“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56年共出版宪法书籍344种,其中著述206种,资料138种,同时还发表了大量的文章.由于当时较偏重于介绍、宣传、解释文件,所以在宪法学的体系简历上,没有多大的建树,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也仅仅是初步的”.②1953年,在董必武的倡议和推动下,以原政治学会和新法律学会两个筹备会为基础,建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对于该学会的宗旨,董必武在题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方针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政治法律学会的工作,将根据马列主义和思想对会员进行思想改造.研究政治法学理论,介绍苏联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的经验,批判旧的资产阶级的政法观点,弘扬我们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的新精神.”③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学教学与科研的整体方针尽管强调“弘扬我们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的新精神”,但当务之急还是“介绍苏联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的经验,批判旧的资产阶级的政法观点”,宪法学自然也不能例外.对于这一时期的法学发展,张友渔也认为“受苏联法学影响较大”,“这一时期出版的165种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虽然,当时确定了‘教学与实践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办学方针,各院系也编写了几十种自己的教材,但其观点和体系,并没有突出自己的特点”.④
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自觉发展,则应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开始,宪法学者才自觉地提出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如龚祥瑞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的导言中指出:“我们要创建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社会主义‘四化’需要的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而不是照搬西方国家的成品”.⑤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的知识体系逐步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权力来源理论和国家权力关系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围绕这一理论核心形成了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理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理论以及宪法运行理论等主干理论.上述核心理论和主干理论应用到中国具体的宪政实践中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特别行政区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宪法监督理论、基本权利保障理论、国家机构理论以及政党理论等主要理论.
(一)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来源与国家权力关系理论
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内在结构是近代理论和宪政理论的前提.近代以来,各国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并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分权与制衡原则来配置国家权力.分权与制衡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之间通过适当的制度性机制使得彼此互相制约、彼此均衡,从而任何一种权力都无法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有效地避免专制,实现有限政府.英国的公法学家维尔曾指出:“政府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这一现代观点是在许多世纪间慢慢衍发起来的.这些职能范畴今天构成了我们思考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的基础,但重要的是要意识到这些范畴是一些反映了有关政府性质问题的观念逐渐发展的结果;这些观念首先是在17世纪英格兰被人们明晰地领悟,而今天仍然在形成的过程中.”⑥
中国宪法学接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指导,主张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主权不是来源于全社会成员天赋人权的让渡,而是来源于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人民,是指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农民阶级为主体的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国家权力的分配问题上,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有学者由此指出:“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⑦ 集中制虽然也承认国家机构的职权可以有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划分,但在权力的结构关系上形成了与“分权与制衡”相对立的权力结构体系.我国宪法分别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产生、职权、职责等,但坚决摒弃了“分权与制衡”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反对把分权作为“永恒的规律”来谈论,⑧曾多次批判分权与制衡,1987年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讲话中又指出:“关于,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概念不同.西方的就是三权分立、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⑨ (二)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理论
通过“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这一对宪法学范畴的使用,来研究解决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以及国家权力结构的横向与纵向配置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的重要研究特色之一.至今,中国大陆绝大多数的宪法学教科书都包含“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章节.⑩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款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与以我国宪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性质不同,西方国家宪法大多没有关于国家性质的明文规定,因此,国家性质理论基本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的专有内容.我国宪法学关于国家性质的研究主要通过三个部分来进行,即人民——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与国家性质主要由三个重要因素决定的理论认识相关,即: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经济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的精神文明,“政治、经济、思想三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它们统一地决定并反映国家的性质,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国家莫不如此”.B11
新中国宪法学长期以来通过“国家形式”范畴,涵盖宪法学的三大重要研究领域,即: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目前许多教材仍坚持这一结构研究模式.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的国家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包含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例外.国家形式的研究事实上涵盖了对于国家权力关系的横向与纵向的研究.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理论
近代以来的宪法都包含权利法案部分,近代宪政理论的核心是人权保障,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理论在各国宪法学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基本权利理论才获得了足够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但在宪法典篇章结构中的地位及其具体内容则有所不同.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一方面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在整个宪法典中的地位,由原来的第3章调整到第2章,而且在权利类型和条文数量上,进一步得到增加.1954年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是14条,1982年增加到18条.特别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突出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提高了“人权”概念在宪法学理论中的地位.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称为“财产权入宪”.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以及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就权利体系而言,基本囊括了第一代人权中的三大自由权,也包括了第二代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权利,权利体系较为完整.
由于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政的根本目的,因此,这一问题涉及到宪法学的广泛领域.20世纪90年代,人们较多关注基本权利的性质、特点以及保障的必要性等宏观理论问题.B12进入21世纪,人们对权利问题的研究更加具体而深入.首先,借助具有重大影响的侵权事件或诉讼案件,拷问现有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如通过山东的“齐玉苓案”人们广泛地探讨了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问题;通过广州的“刘志刚案”人们广泛探讨了我国长期实施的收容审查制度的违宪问题;通过安徽的“乙肝歧视案”人们广泛探讨了就业平等问题.其次,对具体权利作深入细致地剖析.人们一方面对规范层面的宪法权利进行细致地分析,如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问题,、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迁徙自由权的内容与范围问题,宪法上的财产权问题等.另一方面,人们也开始致力于对一些没有实现规范化或隐含的新型权利进行研究,如知情权、隐私权、乞讨权、环境权等.再次,强调权利的司法救济.频繁发生的侵权事件暴露了基本权利保障的不足,在众多的权利保障方式中,由于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中立性,使它受到了许多学者的青睐,由于这一问题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有着间接的联系,因此,司法改革也进入了宪法学者的视野.
从1954年宪法开始,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并非中国宪法所仅见,德国的魏玛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战后西德宪法中也有公民义务的规定.但是,由于基本权利的保障构成了现代宪政价值的核心,因此,在西方宪法学理论中关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研究汗牛充栋,而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研究则相当冷落.反观我国的宪法学对于公民基本义务的研究则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关于基本义务的宪法理论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一)基本义务的学理内涵以及价值特征;(二)基本义务在规范形态上的表现;(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B13
(四)宪法运行理论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形成是标志性成就之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B14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只有全面实施宪法,确保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才能使依法治国得到切实的保障.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加强宪法实施监督保障机制的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首先要加强宪法修改和解释制度的完善.宪法修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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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已经生效的宪法条款,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重定、修改或部分地增减”.B15宪法解释则是“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B16修改和解释都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有效实施机制.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已使宪法与时俱进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变化,今后不仅应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具体内容的修改,而且更应注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使宪法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适应社会的变革.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由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方式,遵照法定的程序,制止违宪活动,保证宪法贯彻执行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看,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以及专门机构监督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即立法监督制.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分别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审查和批准、人事任免、视察和调查、询问与质询、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有了可操作性的规定.2002年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年的讲话中强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就成为理论界持续讨论的热点. 二、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展开的哲学基础 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展开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影响了宪法学的范畴体系、理论容量、方法论取向和学者的理论思维模式.(一)当代中国宪法学是一种马克思主义宪法学
对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我国老一辈宪法学家吴家麟教授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版的《宪法学》B17一书的概述部分分析指出,马克思主义宪法科学的产生是宪法科学领域一场革命性的变革,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为宪法学奠定了科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的根本不同之点就在于:第一,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出产生宪法的经济原因,并且科学地阐明了经济基础同宪法的相互关系;第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出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依赖关系;第三,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出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第四,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B18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影响下,中国宪法学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概念和范畴,如人民、国家的阶级本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宪法监督、公民的基本义务等.这些概念和范畴目前在大多数宪法学教科书中仍然是知识体系的主干.由于这些范畴主要用于研究国家权力的宏观结构问题,较少关注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问题,从而使宪法学表现出明显的政治宪法学的理论取向.这可以从吴家麟主编的《宪法学》和在21世纪初产生重大影响的周叶中主编的《宪法》中充分地表现出来.2010年有学者撰文分析比较了这两本书,并且指出了后者的重大发展,B19但上述概念与范畴在两本不同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中是共同的.
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指导下,宪法学对于宪法以及各类宪政制度的研究遵循“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作用的理论思维逻辑.对于宪法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的分析,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代表性宪政制度安排的历史背景的分析,对于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的研究,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篇幅,这是西方宪法学知识体系中不常见的内容.这使得宪法学在总体理论取向上,更愿意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分析和评价,而忽略规范的内在逻辑和具体内容,更愿意将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优越性作为一个理论前提来对待,而忽略对于制度的规范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论证.这种理论取向一方面增加了宪法学的理论容量,因为宪法学不仅可以包含“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的内容,也可以包含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甚至法经济学意义上的宪法学,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宪法学在实证法学发展方向上的不足.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了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飞跃形成了思想.第二次飞跃发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了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之一的《宪法学》在阐述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时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现行宪法的思想原则和理论基础,是现行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指导思想.”B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中国宪法学在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了明显的进步:
其一,科学认识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实现了思想的解放和学术研究的开放.作为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其和法制理论的提出,促使宪法学者抛弃了僵化的阶级斗争理论范式,认真思索中国的现实问题,客观介绍和评判西方的宪政理论,谨慎吸收和借鉴符合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的宪政制度和理论,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繁荣.宪法学的学术成果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化理论态势.B21
其二,人权理论与控权理论共同发展,加强了宪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影响力.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是近现代世界宪政理论的两大核心.“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使宪法学在学术研究上的重心一方面集中于宪法监督理论,另一方面则集中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及救济理论,与国际宪法学界在学术研究的问题点上日益具有共同性.宪法学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国际化.对于何谓“国际化”,有学者概括指出: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地位应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宪法学家要关心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要从世界发展的高度思考世界面临的宪法问题,并从世界的高度构筑宪法学的知识结构;及时了解国外宪法学研究动态,加强比较宪法学研究.B22当今,宪法学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学术讲座与国外译著迅速膨胀,学术交流的平台日益稳固.
其三,对于中国宪政制度的实证研究前所未有地加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社会和谐”等治国理念贯彻到宪法学对于具体宪政制度的研究中,推动宪法学坚定了实践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树立中国问题意识、科学评价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采取科学的制度变革观念等.促使宪法学逐渐抛弃理论研究中的两种极端化倾向,一种是全面排斥西方的宪政理论和实践,坚持按照原有的阶级斗争范式建构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另一种是在理论和制度上全面接受西方的模式.这两种倾向都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当今的宪法学研究推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人的现实需要出发,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并用它来指导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宪法学,宪法学不仅要完成对中国近代以来的制宪经验和宪法发展规律的总结,为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提供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在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宪法学还应该并正在以自觉的“中国问题”意识,深入到规范的内在逻辑、法律文本、制度的实际运行,建构多层次的、宏大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三、社会科学宪法学的繁盛与宪法解释学的初步发展是中国宪法研究的方法特色
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阐述道:“时至今日,有一系列不同的学科以法为研究客体,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及法学(等于法教义学).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规范,因此其观察方法亦异.”B23由此可知,拉伦茨是将法学作为与法社会学、法史学、法哲学相并列的独立学科来对待,而不是将法社会学、法史学、法哲学当作法学的分支学科或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来对待.其所使用的法学概念是最狭义的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意义上的法学.尽管我们不必在如此狭义的意义上使用法学的概念,但可以看到的确存在以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学和以法解释学的方法研究法学的重大的方法论上的差别.当前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上的特色可以概括为:社会科学宪法学的繁盛和宪法解释学的初步发展.
研究方法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揭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和隧道”.B24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丰富的体系.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而言,研究方法通常被划分为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根本方法即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方法,是指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如历史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以及阶级分析方法等;具体方法则是法学研究中专门使用的方法,如法解释学的方法等.学者们对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析大致采用了相似的划分方式,如韩大元教授将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宪法学基本研究方法和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其中基本研究方法又分为不同的层次,“辩证唯物主义是我们观察宪法现象的总的指导思想与根本的研究方法.同时在具体分析特定国家的特定宪法现象时需要采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宪法学通常采用的具体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法判例分析等”.B25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发展的实际看,宪法学主要受到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并极其看重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使用,从而造成了“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繁盛.宪法学关于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的研究就深受政治学研究的影响.“长期以来,宪法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规范,只是盲目地为政治需求服务,造成宪法政治化的格局”.B26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理论也对宪法学有着深刻的影响,有学者批评中国宪法学“把宪法学之作为‘社会科学’的定性发挥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于走向了另一种极端,那就是仅仅只致力于探究那些围绕着宪法规范而展开的诸种社会性的要素,而不屑于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本身”.B27
在上述理论认识基础上,中国的宪法解释学开始初步发展.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这与许多西方国家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制度设计既有符合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积极的一面,也有由于司法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从而造成宪法解释缺少司法实践推动力的消极的一面.但是,近年来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关注宪法文本,研究中国的宪法实践问题已成为明显的方法论取向.“宪法解释要受制于已经形成的规范,受制于解释者的前理解以及受制于被解决的具体问题,任何解释方法都无法摆脱这三种因素”.B28中国宪法解释学在发展过程中恰恰缺失了“被解决的具体问题”这一实践环节,即司法解释环节的缺失.这使得宪法学不得不在两个方向上寻求发展:其一,在没有宪法判例的情况下寻找“宪法事例”;其二,发展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而立法解释并不是法解释学的核心,学理解释却已走向理论层次的宪法学了.在其他部门法学可以沿着法解释学的路径持续发展并了无障碍的情况下,宪法解释学在中国的发展却面临现实的困境.这种困境来自于法解释学的内在规定性,即司法解释实践.法解释学的核心推动力乃是司法解释实践和需要.有法解释学家指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司法解释或法官解释.这意味着司法或法官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典范或主要领域”.B29法律解释学通常可被划分为应用层次的法律解释学和理论层次的法律解释学,其中,应用层次的法律解释学“乃建基于法院在其判词中就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的讨论”,B30理论层次的法律解释学“是法理学家对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法制中的现象或活动的探讨”.B31没有应用层次的法律解释学便没有理论层次的法律解释学.中国宪法解释学的困境即在于没有宪法解释的司法实践,从而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只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结 语
新中国宪法学产生于独特的时空环境中,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及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赋予了中国宪法学“社会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的历史规定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学摆脱建国初全面照搬苏联的理论研究模式,基于中国的实践需要,逐步养成了“中国问题意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学术品格,基于此,我们将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理论性质的概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意味着中国宪法学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也不意味着对于体现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的盲目忽略,以及对于世界有益宪政经验的借鉴和改造,而是在总体上对于中国宪法学的社会性质和发展阶段的一般性概括.
① 徐秀义:《宪法学与政权建设理论综述》,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② 前引①.
③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49页.
④ 张友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和法制》,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⑤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导言第1页.
⑥ [英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相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哲学基础其方法特色相关毕业论文题目。是美学专业与宪法及社会科学及市场经济方面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可作为宪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3;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页. ⑦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2—53页.
⑨ 《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
⑩ 代表性的有: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宪法学》编写组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等.
B11 前引B10许崇德主编书,第82页.
B12 如李步云:《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孙国华:《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载《当代法学》1993年第1期;范进学:《论权利的制度保障》,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胡锦光:《市场经济呼唤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第0618期等.
B13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B14 :《高举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
B15 张文显:《世纪之交的修宪》,载张文显:《部门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页.
B16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9页.
B17 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1992年修订再版,由吴家麟任主编,肖蔚云、许崇德任副主编的《宪法学》一书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为指导,系统地论述了宪法的本质和发展过程,介绍了各种类型宪法和各国政治制度的内容和主要特点,并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的条文和基本精神作了全面介绍和学理解释.这本教材在宪法学的学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的出版标志着反映中国本土要求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确立.本书在20世纪80年代是应用最广、发行量最大的一本教材.
B18 参见吴家麟主编,肖蔚云、许崇德副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8页.
B19 参见秦前红、任丽莉:《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关系探微——基于两版教材的样本分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B20 前引B10《宪法学》编写组编书,第83页.
B21 参见任喜荣:《中国宪法学发展30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B22 参见韩大元:《宪法与宪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B23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
B24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B25 前引B16,第17—18页.
B26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动向和课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3页.
B27 前引B13,绪论第3页.
B28 [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6页.
B29 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B30 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B31 前引B30,第10页.
On the Philosophy Basis and Methodology Features of Sociali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REN Xi-rong
Abstract:The sociali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refers to both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formed in the unique period and background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study under the guideline of the sociali theoretic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theories on national power origin and national power relations guided by Marxi constitute the core of the Sociali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ased on this core theory, other major theories are established such as natures of nation, forms of nation,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oper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knowledge system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is grounded on the Marxi philosophy. The worldview and methodology of Dialectical Materiali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 he deep impacts on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s dimensional system, theory content, methodology orientation and theoretical thinking patterns of scholars. The prosper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in social science and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dicate the methodology features of the sociali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sociali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nowledge system; Marxi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