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法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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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许霆案发生后引起轩然大波.大家均对此案的定罪量刑进行了热烈讨论.一个小人物被放大的同时折射出的是某些社会病态,是体制机制约束之外的“意外”.然而这些“意外”,在社会滚滚向前的车轮下必将成为“必然”,正是这些“必然”促使我们反思我们的制度.

关 键 词 许霆案法律解释法的本质

作者简介:李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67-01

一、案例回顾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某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法院最终认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方面要件,认定为“盗窃罪”.在量刑方面,广州中院的前后两次判决刑期相差之大即说明了法院在量刑方面的没有把握.

二、许霆案的法哲学反思

从法哲学方面看,许霆案有很多值得深思之处.一个案件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必在于其与社会常规的不同之处,也对最根源的思想有了深层次的认识.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在于阐述法之所以为法的最本质属性.古代自然法学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宇宙或自然的理性或意志,古典自然法学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或意志,而我国法学界遵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普遍认为法律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浅层次或初级层次――法律在本质上反映和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深层次或二级层次――法律在本质上反映和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最深层次或终极层次――法律在本质上是,也不能不是,最终由社会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P

具体到本案,法律最后的观点集中于认定许霆构成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许霆的行为触动了法的本质所保护的意志及利益.

(二)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解释属于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范畴.德国著名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解释”某一文字系指:在诸多说明可能性中,基于各种考量,认为其中之一于此恰恰是“适当的”,因此决定选择此种.Q

张志铭教授认为:“所谓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理解与说明.”姚建宗教授赞成张志铭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就是法律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与说明,即法律解释者将自己对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R疑难案件的复杂性决定对其进行判决时,案件的事实和所应该适用的法律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争议,不能简单地依据三段论的模式对其予以解决.奥多马克瓦德在《告别原则》中提出:“解释学是一门艺术,即从文本中得出其中没有的东西.问题在于:有了文本,还要解释干什么?”这也正是法律解释存在的根本原因――文本需要解释.由于立法语言本身的属性,立法语言本身的表现力是有限的;同时力求的概括和简洁也决定了法律解释必将成为法律适用的必经环节.这就需要审判者适用法律时,要正确地理解法律并对法律进行相应的阐释.

延伸开来,法律解释其实是为法的本质服务.但由于法律理解的主体具有主观性,经过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在一个不违反法的本质的框架内还是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正如加达默尔所说: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S不同方式的理解,就会产生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释.

就许霆案来看,对于法律解释认识及应用的局限和法律解释滞后等,是造成舆论对判决结果质疑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对许霆的量刑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而该解释于1997年11月4日出台,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以上.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许霆案发生之时这一认定标准显然已经滞后.因此在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对许霆案进行判决时,法官要对立法者在作出这一司法解释时的相关社会背景及立法目的进行权衡,并结合许霆案的具体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如果从数额上认定了许霆的犯罪行为属于性质特别严重,反而与事实不符.许霆的行为只是出于侥幸心理的临时起意,其社会危害性至少没有到需要使用无期徒刑来进行惩罚的地步.此外,对“盗窃”概念进行法律解释的犹豫不定.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都齐备的情况下,唯独“秘密窃取”成了理论的焦点.黑格尔指出,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T这里的“秘密”一词成了法律解释的对象.“秘密”是特指在一定范围内,即对于特定人来说是秘密的,或者就行为人本人看来是秘密的.秘密性只要持续到了行为人取得财物,即使因为发现而持物逃走,盗窃行为也成立.这样看来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范围,构成法律规定的盗窃罪,具体量刑方面则由法官依据其对该案的相关事实构成及法律规定的合理阐释作出判决.

三、结语

法律界对许霆案的讨论,促进了法律解释学和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并发挥法律解释在具体案件判决中的重要作用并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注释:

①姚建宗.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1页.

②[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5页.

③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9-430页.

④[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页.

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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