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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出了法权义务的完整体系,其中包括法权义务的来源;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法权义务与强制的关系;法权的划分等内容.本文通过对《道德形而上学》在康德哲学体系中的位置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分析,阐明了康德法权义务理论的性质及其实践效果.
【关 键 词 】法权义务;德性义务;强制
导 论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论证了建立于意志自由之上的一切义务的根据,确立了道德性的最高原则即意志自律原则,为什么康德还要写一部《道德形而上学》呢?这部书的名字和《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二章名字中的“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中的“道德形而上学”相同吗?《道德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之间是什么关系?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出版于1785年,而《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和《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直到1797年才作为合集以《道德形而上学》出版.前者的撰写早于后者,因此在为《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所写的前言中一开始康德说“在《实践理性批判》之后的,应当就是《道德形而上学》这一体系,它分为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和德性论的初始根据(作为已提交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的一个姊妹篇),为此,下面的导论介绍二者中的体系形式,并部分的使之直观化.”i并在末尾写道“我希望不久就能够提交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ii但是这两本书的构思和写作实际上是在很早之前,而且书的大部分内容是康德讲课的材料.早在1767年,批判哲学时期之前康德就计划提出关于人类义务的完整体系.批判哲学的最终实践旨趣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看得很清楚.1795年,康德出版了《永久和平论》.1797年,康德撰写了《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iii,该文没有立即发表,而是与另外两篇论文一起结集为《系科之争》于1798年出版,并增加了一个新的名字《哲学学科与法学学科的争执》.iv这些在康德生命最后十年中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与他在1784年前后所写的论文《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人类历史起源臆测》、《评赫德尔〈人类历史哲学观念〉》以及最重要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起构成了他的实践哲学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著作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把政治和法律的事物本性看作伦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本质上属于道德哲学.从学理上这也很容易得到解释.既然人类理性的最终目的是道德,法律和政治制度自然也是服务于这个目的的.由此我们可以理解《道德形而上学》这部著作的旨趣,它的写作是为了完成建立人类完整义务体系的承诺,以及在康德哲学中顺理成章的形成.
“然而,与《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以及第二批判比较起来,《道德形而上学》毋宁是令人失望的.它并没有早期两部作品里的革命性力量和创新性,读起来像旧讲课笔记的稿件结集,而事实上也是旧稿.由于康德已经衰老而且诸多不便,难怪书里头有许多内容含糊不清甚至有些段落多所舛误.等当然,这并不表示那不是有趣的作品,甚至完全不重要.康德提出的观念源于他壮年时期的想法.对于其道德哲学和政治思想的理解而言,该书都非常重要.”v如果仅仅局限于《道德形而上学》,是不可能理解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这本书没有创新性是因为它只是从之前的作品中引申出结论,并把它和现实经验结合在一起.这本书之所以提名为《道德形而上学》在于它仍是从理性中产生的、出自纯粹概念的先天知识体系,但它所使用的经验性的材料决定了永远不能达到体系的完备性,因此又只能称为是“初始根据”.
一、法是源于纯粹理性的先天理念
“任性的自由是它不受感性冲动规定的那种独立性.这是它的自由的消极概念.积极的概念是:纯粹理性有能力自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只有通过使每一个行动的准则都服从它适合成为普遍法则这个条件才是可能的.”vi但是对于人而言,那个普遍法则表现为命令式的形式.与自然的法则相对,自由的法则叫做道德的.它们分为法学的和伦理的.“与前者的一致叫做行动的合法性,与后者的一致叫做行动的道德性.与前一些法则相关的自由只能是任性的外在应用的自由,而与后一些法则相关的自由则不仅是任性的外在应用的自由,而且也是其内在应用的自由.”vii(见表1)这里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法律和道德都是自由的法则;其二,与法律相关的是人的外在自由,而道德还与人的内在自由相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里先按下不表,第一步要说明的是法概念的起源.
早在1784年康德在讲演中对当时流行的自然法学说有一个批评“我们根本不知道再从原则中去确定自然法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并指出它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因此从这两门科学中引出的不同命题是互相渗透的.——所以为了确定这一点,我们必须试图阐明法的概念.”viii法概念必须从纯粹理性的先天原则当中引出来,作为一个理念,而不能从经验中得出,如此才能保证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人的行动的主观原则是准则,准则不一定总是与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相一致.因此作为义务之根据的命令式所作用的对象的是人的任意的自由.通过这个中介,才能够把主观的准则上升为客观的法则.这就建立起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实践理性)之间的联系.法权义务所规定的是人的任意的自由,但这一义务本身却源自实践理性.
就法权与其相对应的义务而言,康德给出了法概念.因为义务是服从理性的绝对命令式的一个自由行动的绝对必然性,因而义务本质上是道德的概念,因此这个法概念又称为“法的道德概念”.ix首先,法权涉及的只是人格与人格之间的外在的、实践的关系.其次,这种关系不是一个人的任意的自由与他人愿望的关系,而是任意的自由之间的关系.第三,在这种任意的自由的相互关系中,不考虑质料或者说目的的因素,只是考虑双方的任意的自由能否在普遍的法则之下保持一致.这是一种单纯形式的关系.因此,法权是一个人的任意的自由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意的自由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