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的政治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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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罪己诏是中国古代皇帝下达的自我批评、自我反省的政治文书,其历史几乎贯穿整个封建时代.对于掌握基本不受约束的封建专制权力的君主来说,能够下诏罪己,对天下布告自身的过失,是封建政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文章首先考察了罪己诏的概念与内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最后分析其政治作用及意义,对封建帝王下诏罪己这一特殊的政治现象略作梳理和探析.

【关 键 词 】罪已诏;政治作用;意义研究

罪己这一现象可以追溯到夏禹和商汤,“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而严格意义上的罪己诏则是由汉文帝颁布的,由此延续近两千年,成为中国封建政治中的一种特殊传统,构成中国传统政治资源的一部分.研究罪己诏的内容、性质、作用和意义,给了解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诸多面相提供了一个视角,也给对比当今中国的社会政治现象提供了一面镜子.

一、罪己诏的概念

所谓罪己诏,是指中国古代皇帝下达的自我批评、自我反省的政治文书.“罪己”意即引咎自责,频繁见诸于古代经史子集,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夏朝的开创者夏禹.范晔《后汉书》中提到:昔禹巡狩苍梧,见市杀人,下车而哭之曰:“万方有罪,在予一人!”

魏文帝黄初二年(222年)六月发生日食,有司奏请罢免太尉,文帝为此下诏曰:“灾异之作,以谴元首,而归过股肱,岂禹、汤罪己之义乎?”贞观年间魏征曾上书唐太宗希望他能够“采尧舜之诽谤,追禹汤之罪己”.

可以在诸多古籍中看到,禹汤开罪己之先河,对后世影响深远.历代皇帝往往以禹汤作为榜样,臣子也常常援引禹汤的罪己行为的例子劝诫君主规范自身行为.

所谓“诏”,本为动词,有“召而与言”的意思,后又引申为“教诲”、“指导”之意.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规定将皇帝下达的文书称为“诏”,此后为历代所沿用.

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写道:“按刘勰言,古者王言,若轩辕、唐、虞同称为命,至三代始兼诏誓而称之,今见于《书》者是也,秦并天下,改命为制,令曰诏,于是诏兴焉.汉初,定命三品,其三曰诏后世因之.”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禹汤并非是罪己诏的开创者,而是仅仅是实行罪己这一封建君主的特殊政治行为的第一人.在历史上,颁布罪己诏的第一人,是汉文帝刘恒.

汉孝文皇帝二年(前202年),发生日食.这种自然界的异相,汉文帝颁布诏书,直承自己施政的过失,承担天降灾异的责任,其诏曰:

“等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大德矣!今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丐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敕以职任,务省繇费以便民.朕既不能远德,故 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今纵不能罢边囤戍,有饬兵厚卫,其罢卫将军军,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传置.”

汉文帝的这篇罪己诏,言辞恳切,态度谦恭,成为中国封建史上严格意义上的第一篇罪己诏.

二、罪己诏的内容

罪己诏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天降灾异、祸乱和自我反省.

所谓天降灾异,主要是指日食、月食、彗星、地震、瘟疫、洪涝及其他在古人看来十分诡异神秘的自然现象.因为儒家“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思想,人们往往将这些所谓的“灾异”现象附会为上天对于统治者的警示或惩戒,赋予这些自然现象以浓厚的人文色彩.

如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发生地震,汉宣帝颁布罪己诏 在这份罪己诏中,汉宣帝直承“甚惧焉”,他表现出诚恳的求直言的态度,“有能箴朕过失,及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以匡朕之不逮”,并对自己的施政进行了深刻反省,“朕既不德,不能附远,是以边境屯戍未息,今复饬兵重屯,久劳百姓,非所以绥天下也”.

祸乱主要是指流民起义、悍将叛乱、宦官或外戚专权、朋党之争等造成封建统治不稳的“人祸”.祸乱的产生,与封建帝王自身的执政能力息息相关,封建帝王对于祸乱的产生往往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通过对自身执政能力、个人品德、施政方针的深刻反省,改变专制权力的傲慢态度,卑以自牧,笼络人心,改变以往的错误政策,以达到稳定统治的目的.

以自我批评与反省为主要的内容的罪己诏,往往是因为封建帝王为神秘的自然现象所摄,或者封建统治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在臣下的强烈要求之下颁布的.

三、罪己诏产生的原因

罪己诏产生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天人感应”学说和“内圣外王”的道德要求.

在“天人感应”的理论影响下,封建帝王要对破坏性巨大的自然灾害、神秘诡异的天文现象以及其他罕见的自然现象的出现负责.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天”,对于“天”的神化,赋予它至高的权威等一系列的魅化行为,实质上是对封建皇权进行“加魅”.而封建帝王是上天派到人间的代理人“天子”,那么对于“天意”的顺应就成了构成其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这样,摄于“天”的威严,同时出于对封建统治合法性的维护,封建帝王下诏罪己也就不难理解了.

儒家学说不仅仅是一套为封建统治秩序进行辩护的政治学说,同时也是一套道德学说.封建统治者把儒家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其精致的理论形式为封建统治论证合法性的同时,也给自身套上了道德要求的枷锁,给整个封建统治施以一定的道德压力.封建君主作为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当神器之重,居域中之大”,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权威,与此同时还必须是一个道德权威.所以,儒家意识形态对于封建帝王及封建官僚统治集团,始终保持着严格的道德要求.中国古代帝王下诏罪己,展示作为一个儒家君子所具有的自省意识,是封建君主满足儒家学说提出的道德要求的直接表现.

罪己诏产生的现实基础,是权力的表演性和封建政权的合法性流失.权力通过表演来论证自身的正当性,其依据就是作为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和社会成员对于统治政权的审美期待.按照儒家学说提出的道德要求来表演,表现出权力的自省意识、责任感并由此获得道德优势,给权力披上一层道德的面纱,是封建统治政权在合法性流失的情况下挽回合法性的一种策略. 四、罪己诏的政治作用和意义

由汉文帝开创的封建帝王下诏罪己的传统,是中国封建政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其特定的政治作用和意义.

对于封建统治政权而言,罪己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权合法性,巩固封建统治.尽管罪己诏是封建统治者对于自身的批评和反省,但是这一点并不构成对王权的损害,恰恰相反,它将巩固、强化封建统治.原因在于,在封建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封建制度下的人民的人格大大萎缩,封建统治阶级施以人民的一点点恩惠都被感恩戴德,那么封建帝王下诏罪己,表现出谦下自省的态度,改变以往引起民怨的政策,缓解阶级矛盾,往往会赢得民心,收到加强国家统治根基的效果.同时,按照儒家学说,封建君主如果没有与其地位相匹配的“圣德”,也不足以执掌最高权力.皇帝下诏罪己,体现出其卑以自牧、朝乾夕惕的个人品质,这就又论证了其执掌最高权力在道德上是合法的.

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下诏罪己所带来的道德资源构成其“克里斯玛”的一部分,有助于其将个人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威.如马克斯韦伯所述,如果一个君主不对其施政进行反思,那么将造成其个人魅力的流失;相反,如果君主能够下诏罪己,对自己的施政进行反省和自我批评,那么无疑将增强其个人魅力,获得道德上的优势,从而将个人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威.


对于封建专制权力而言,罪己诏传统对专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制约.汉文帝开创了封建帝王下诏罪己的传统,并使之于汉代滥觞,这种罪己诏的传统一旦形成,就会对后来的历代统治者构成一种压力.也即是说,封建帝王在天降灾异、祸乱及为政失当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下诏罪己,那么就将挑战“君主应当对灾异、祸乱和施政失当负责”这一传统规则,势必将造成其政权合法性、封建帝王的个人魅力、道德资源的流失.从这个角度说,罪己诏的传统对专制权力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哪怕这种作用系于君主的个人修养,是微乎其微的.

对当下的执政者而言,罪己诏传统是值得挖掘借鉴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不可否认,罪己诏有其虚伪性和欺骗性,但是对于处于封建社会权力结构下的专制权力集于一身、“乾纲独断”的封建君主而言,能够作出躬身自省的姿态已经十分难得.在现代社会,政府根据契约产生,如果不能履行与人民的契约,不能尽其所能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那么人民有权利批判、甚至是更换一个政府,所以政府对于其施政不当、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都应该有一种“罪己”意识,这不仅仅是根据契约所产生的义务,也是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所应有的一种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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