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期盼司法可对政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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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进入台湾司法界之前,朋友曾劝告我:“不要考司法官,司法界很黑暗,很难说真话.”但我坚定地说:“我们在学校学到的就是一个好的司法人应当依据法律和良心独立审判.我不能决定别人应当怎么做,但可以决定自己要依照良心独立审判.”所以我还是毅然决然地参加司法考试,成功地踏入了司法界.我在台湾当了11年法官,回首自己的历程,感到很欣慰,我兑现了对自己的承诺――每一个案件都尽量本着良心认真地办,自觉没有愧对任何案件和任何当事人.跳出我个人,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对理解台湾的司法非常重要,就是为什么我及与我有相同理念的台湾司法人得以坚守“独立审判”的承诺?因为台湾的司法制度能让一个好的司法人“活”得下去.

司法制度最重要的是要让好的司法人“活”下去

现在台湾适用的法律,其基本大法――民法,刑法,民、刑事诉讼法等都是1928~1929年间于国民政府创立初期在大陆制订,由大陆移植至台湾继续实行,虽经多次修订,但其基本主体仍然保留,并实行至今的(2003年刑事诉讼法曾作较大幅修正,采修正之当事人主义,使得辩护人与检查官在法庭上攻防的地位略为平等).台湾司法人员(包含法官、检察官)选拔很严格,首先要通过司法特考(相当于高考层级,高考是台湾高级公务人员选拔考试,极难通过),通过考试再经过一年半到两年的司法官培训,培训及格后才能分配到各个法院或检察署,由基层法官、检察官开始磨练,约十年升一级,到担任院长、检察长或最高法院法官时,一般应有二三十年以上司法实务经验.司法考试的录取率很低,而且司法人员不可能由其他工作转任,几乎杜绝了考试之外的途径,基本上保证了司法人员的高素质.

台湾实行五权宪法,政府机构由“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组成.检察系统的检察官属于“行政院”下的“法务部”,在行政上受“法务部”管理,但在办案上则依照检察一体的原则,由检察总长和检察系统的长官指挥;而各级法院在司法行政上由“司法院”统一管理,但是在审判上法律规定应由各个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因此,原则上法官和检察官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案的侦办就体现了这一特征――检察官可以不听命于“总统”和“法务部”,但需听从检察总长和检察系统长官的命令.台湾的法院系统是三审制(大陆是四级二审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是事实审,即主要是对案件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审判,而最高法院则是就下级法院查得的事实去审查下级法院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由于实行三审制,多数案件都可经过三个层级多名法官的审查,所以审判错误的情况较能被纠正.


台湾亦曾经历过威权政治,因此涉及政治的案件还是难以得到完全公正的处理.但台湾的司法基本上一直在进步,现在一般的案件基本能得到较公正的判决,法官拥有比较大的空间.

我刚进入司法体系时,当然也看到朋友所说的“黑暗”,但情况比想象的好.因为台湾实行“法官终身制”,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身分有相当的保障,除非司法官自身有刑事犯罪或被惩戒(因行政上的错误被弹劾、纠举)、被禁治产(丧失意识能力),否则不能迫令司法官退职.这个保障最大的好处是只要司法官不在意升迁、考绩和调动,就可以依据良心处理案件.因此,“要依照良心审判”在司法界还是可以做到的,即使得罪当权者,最多被调到偏远地区办案或只能审理一些小案件,但其法官或检察官的身份仍然存在.因此,纵然有人认为100个法官中有99个不好,但只要有一个好的法官、检察官能本着良心独立办案,他就能影响第二个、第三个人等因此,我确信,只要制度上能让一个好的司法人有生存的空间,他就能发挥好的、善的影响力.

“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 阿克顿勋爵语,《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有权力的人总希望利用掌控司法,进一步巩固他的权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要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并以法律保障司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在李登辉、执政时期,他们比威权时代更变本加厉地在“司法院”、“监察院”、检调系统等各个首长职位及重要关键位置上安插心腹、小人,以掩护他们所涉的各种重大弊案.但值得庆幸的是,因为宪法中对司法官保障的规定,使得台湾坚持原则的司法官存活下来,等到天蓝之日可以继续发挥作用.

在台湾,一般案件原则上不会受到干涉,但涉及政治的案件常会遭受一定压力.我刚任法官时审理过一个案件,是政府机关与员工的诉讼.当时的法院院长指导初任法官的我说:“行政机关是不能败诉的.”我回答说:“如果行政机关行为不合法,就应该判它败诉.司法不可以违法保护行政机关,否则行政机关永远不知应当守法,也永远不会修正自己的错误.”最后院长接受了我的意见,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也维持我所判“行政机关败诉”的结果.该行政机关最后接受法院的判决,并重新修正了办事原则.

说“不”的法官检察官是怎么培养出来的

台湾的司法改革历经多次转折,而1989年在新竹法院、新竹地检署发生的“吴苏案”则是第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当年我也参与见证了这个事件.“吴苏案”是指当时“司法院”掌管司法风纪的第四厅厅长吴天惠及其配偶苏冈律师,在苏冈代理的案件中,夫妻二人一再共同利用吴的厅长身份,长期向法官检察官行贿,并从中获取极大利益.他们几乎无往不利,但在新竹法院和地检署碰到了大钉子.以高新武为首的检察官们决定主动侦办吴苏二人.这个由基层检察官主动侦办司法高官,并由法官、检察官挺身作为告发人、证人的案件,在台湾司法界是首例.虽然在司法行政系统遭遇很大的阻力,但却深获民心.1989年1月11日“司法节”当天,吴天惠和苏冈二人被高新武检察官主动拘提,全台湾震惊,台湾的司法也从这天开始逐渐获得人民的信任.“吴苏案”在司法界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对年轻司法人的鼓舞与影响.虽然最后吴天惠被判无罪,只有苏冈被判有罪并服刑坐牢,但这个划时代的案件,无论在台湾社会还是在司法界,都树立了一个榜样、一个典范.这个案件结束后,当时参与其事的法官、检察官有一个共同约定:“决不以参与这个案件得到的声名,作为资源去从政或谋取其他利益.”案件结束后,大多数人都选择辞职离开,高新武检察官也辞职了,离职前他对我说了一番很重要的话:“深受司法界不良习气影响的现职司法人员已经很难改变,但我们可以寄希望于未来的司法人,他们现在可能还在学校就读,或者刚进入司法系统,还没有被‘污染’,我们现在所做的就是树立一个典范,让他们知道一个好的司法官应该怎么做.我们正在播撒种子,六七年后我们会看到第一批司法新苗出现,二三十年后就会逐渐成林.”事后证明,高检察官是对的,这个案件结束后六七年,当李登辉开始把政治的手伸进司法时,第一批向李登辉大声说“不”的司法官,其中领头者就有“吴苏案”侦办时在我们身边学习的实习司法官.今天当为所欲为,犯下这么多贪渎案件时,台湾也出现了一群不畏权势挺身而出对抗行政强权的法官、检察官.当年播下的种子已经成林,这让我们感到欣慰.

并不是有了好的司法就没有人犯罪,就像即使有了好的医院也还是会有人生病、死亡.一个好的司法并不能保证官员不贪污、民众不犯罪,但只要司法能把贪污的人、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就会对犯罪者、对社会产生惩戒、警示的效果.今天,因为台湾的司法尚能独立并发挥功效,才能于领导人还在任内就开始侦办他及他的家属的贪渎弊案,而不是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使用司法.幸好台湾在20年前逐渐构建了一个不被政治全面操控的司法,才能在二度政权轮替中,保障它还有一片不被政治操控的空间.台湾的司法会朝更好的方向发展,因为20年前我们播下了良性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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