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受贿!2023终极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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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记者是否受贿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受贿指控,已经让记者在舆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像民众倾向于下意识地相信记者的报道属实一样,大家似乎也对记者的受贿指控缺少怀疑.

新闻记者与被监督的官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到了2008年,呈现出一种出人意料的井喷状态.

2008年1月,辽宁西丰县警方以报道涉嫌诽谤该县县委书记为由,要对《法人》记者朱文娜强行拘传;12月,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声称在最高检的授权下,将涉嫌受贿的央视记者李敏强行带走;同是12月,到山西采访的《网络报》记者关键突然“失踪”,半个月后,传来了被张家口警方强行带走的消息,理由同样是涉嫌受贿.

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以诽谤之名进京拘传记者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引咎辞职.而以受贿之名被司法机关带走的李敏和关键,受贿之名虽尚无定论,却已在网上被骂作一团.一个主流的声音是他们滥用了舆论监督的权力,“被抓是罪有应得”.

两种结果的背后,暗含了部分官员对待舆论监督策略的变化:以前多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作指控,对报道的内容提出质疑,现在则指向记者行为本身,比如是否受贿.

失意的诽谤

2008年1月4日,《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总编王丰斌,迎来了几位来自西丰的“客人”.

2008年第1期的《法人》杂志,发表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文章《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东北土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征地拆迁违法等问题,以及由拆迁补偿引出的一起“短信诽谤案”――女商人赵俊萍因对拆迁补偿不满编发手机短信批评、控告县委书记张志国,被以诽谤罪追诉.文章引起张志国的不满,西丰警方于是带着诽谤罪立案的证明和对朱文娜的拘传证,来京跟王丰斌要人.


来人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朱文娜的报道与事实有出入.后来有多家媒体也在报道中提及,朱文娜此文的主要线索,只从赵俊萍一方获取,没有来自政府的声音,确有消息来源单一之嫌.

但此案的代理律师周泽则认为,进京抓记者的行为本身,要比报道是否涉嫌诽谤“严重一百倍”.

2008年1月7日,几家报纸同时大篇幅报道这一事件,随后迅速占据各大网站的重要位置.

网友的评论所指,几乎一边倒地谴责西丰县有关领导以言治罪的作法.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一夜间闻名天下,被称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

此事迅速成为一桩公共事件.大批记者云集西丰.这个以前籍籍无名的贫困小县,在媒体的聚焦下被掘地三尺,开始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千万别告记者”

诽谤一词已无人再提.相对于一篇文章的真实性,一个县委书记违法行政的故事显得更有看头.对一个希望借助基础建设走出困境的县城来说,这样的故事俯拾皆是.

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透露,抱着为自己“讨回公道”想法的张志国,一直没有搞清楚一个逻辑:公众对警方拘传记者这一行为的关注,为何远远超过追问一篇文章是否有瑕疵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传播学者分析:在公众眼里,前一行为所代表的含义,是要用权力扼杀舆论监督.这在大家日益感受到权力的威胁、其他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的现实下,往往会招来同仇敌忾式的反击.“公众往往把保护舆论监督与保护自己的权利联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舆论监督.”

相比之下,因采访或写作不到位造成对报道对象名誉权的侵害,已经变得可以理解,特别在受侵害对象是官员或者其他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法官,倾向于认为肩负公益使命的官员之名誉权应该受到限制.

2008年1月8日,西丰县有关领导通过新华网表示,对记者的诽谤立案和拘传“不妥”,予以撤销.

2月4日,铁岭市委召开常委会议,认为张志国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决定责令其引咎辞职.

与张志国持有相同疑问的,还有阜新市前市委书记王亚忱.他因《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报社和记者刘万永告上法庭.经过半年多的诉讼,王亚忱终审被判败诉.一位法官谈及此案时说:“现在要判媒体侵犯官员的名誉权,法官要比以前慎重得多.因为稍有不慎,就会在网上落得骂名.”

一份分析报告显示,在媒体因舆论监督与官员形成的冲突中,大部分民众天然地选择与媒体站在一起.该报告分析说,长期忍受“监督之痒”的中国百姓,已经把舆论监督放在道义的崇高位置,有时不甚理会技术上的瑕疵.

一位同《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相熟的官员与同事开玩笑说:“千万别告记者,你耗不起,也赢不下.”

记者受贿

但在新闻记者被扣以受贿之名后,舆论的天平开始向不利于记者的方向偏离.

上述传播学者分析,现在出现的一种危险倾向是:在新闻记者是否受贿尚存诸多争议的情况下,受贿指控,已经让记者在舆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像民众倾向于下意识地相信记者的报道属实一样,大家似乎也对记者的受贿指控缺少怀疑.指控记者受贿与记者搞舆论监督一样,在民众心中具有天然的道德优越性.

从传播的效果看,“记者受贿”这一指控,已经改变了新闻记者在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常常陷入的困境,让媒体对于继续报道意兴阑珊.

一些问题在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仍难厘清.

比如,记者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说,记者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受贿罪上规定的“公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律师周泽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法副教授,他认为,以采集信息、撰写稿件、制作节目为全部工作内容的记者,无论其所属的新闻单位性质如何,其工作都不是公务,而仅仅是一种个体性的劳务.“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采访或者阻挠采访、把媒体负面文章公关掉的人,严重者无疑将构成妨碍公务犯罪.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陈兴良认为,与医生开处方一样,记者的采访活动是一项“业务活动”.记者与医生一样,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医生开不开处方、记者采不采访,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权力.只是这是一种社会权力,不是国家权力.”

而在周泽看来,即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需在职务的范围内拥有某种权力,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供利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而根据最高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解释,记者在其职务范围内并不存在权力,因而也就不存在可供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上的便利”.

“权力的本质特征是主体对一定人和物的支配性和强制性.而作为记者职务范围内的信息采集、稿件写作、节目制作等工作内容,对任何人与物均不具有强制性和支配性,因而不具有任何权力属性.”周泽说.

又比如,若司法机关作为曾被记者报道的对象,在案件上是否应该回避

陈兴良说,中国现有的法律只规定了检察人员的回避,而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回避,“这是法律的漏洞”.

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朱英辉称,只规定法官或检察人员而不是法院或检察院的回避,是国际惯例.但他同时指出,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还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法官和检察官都是独立的”.

周泽向《中国新闻周刊》道出了一种担心,受贿本是一对一的犯罪行为,属于你知我知的范畴,“司法机关怎么会知道记者受贿是不是基于一种怀疑是否会在怀疑的基础上,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如果官员拿记者受贿当做一个经验进行推广的话,就可能为制约舆论监督开了一个岌岌可危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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